黎智英刑恐《東方》記者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提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立場新聞】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2017 年參與六四集會期間,被指在維園內恐嚇一名《東方日報》男記者,經審訊後獲裁定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定罪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法官陳慶偉早前聽罷雙方陳詞後,今(20日)頒布裁決,指雖然原審裁判官就事主有否受驚的事實裁斷有瑕疵,惟律政司未能證明裁判官的另一事實裁決出錯,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黎智英刑恐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律政司須證明原審裁判官的兩個事實裁斷均出錯,才可上訴得直,兩裁斷分別為:一:黎智英有否作出威脅令事主X受傷;二:事主是否因此受驚。

律政司一方指,黎與警方錄影會面時曾指,「唔會諗到話真喺用黑社會搞佢或者嗰啲咩」,顯示「搞」的意思並不含糊及黎會找黑社會「搞」事主。法官指律政司將疑犯否認指控的言論視為犯罪招認的邏輯,令人難以理解,如相關說法獲接納,將令兩者之間的界線變得難以分辨及可以互換,影響深遠。而於本案中,相關威脅指針對「人身傷害」,由於裁判官不肯定事主事後向精神科醫生求診的原因,與黎的言論有關,故裁判官指黎的言論不構成人身傷害威脅的裁斷,難言有錯或不合理。

至於裁判官裁定事主沒有因黎的言論受驚,因他事後仍繼續拍攝黎等。法官則認為是法律上犯錯,因黎作為一名擁豐富資源的顯赫商人,重複向事主表示「我實搞你」及已拍攝對方相片等,一般人均有可能受驚。且黎曾兩次折返指罵事主,顯示黎的言論可能並非出於狂怒及煩躁。

法官最終指,雖然原審裁判官就事主是否受驚的裁決有瑕疵,惟律政司未能證明裁判官的另一事實裁決出錯,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文

📌 相關資料:高院上訴庭判案理由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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