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繪本案】終院:國安嚴格保釋標準適用非國安法罪行

【獨立媒體】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五名理事被指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時任秘書伍巧怡早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爭辯《港區國安法》嚴格保釋條件,不能延伸至非國安法罪行。終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今日頒下判辭,並確立《國安法》的嚴格保釋標準,適用於其他罪行,只要該罪行本質上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終院明確表示,羊村案的煽動刊物罪,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代表伍巧怡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提出的法律爭議,是「國安法第42(2)條的嚴格保釋要求,是否可以應用於非國安法罪行,例如本案控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

終審法院三名法官在判辭引述,上訴庭早前拒絕受理伍巧怡的上訴許可申請時,已表明國安法第42條中「危害國家安全行為(acts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的意思,是該行為本質上能夠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但該罪行不限於《港區國安法》,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同樣適用。

終院在判詞指,《港區國安法》未涵蓋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例如《基本法》23條有關叛國、煽動、竊取國家機密。《刑事罪行條例》第9至14條,則有處理煽動罪,終院認為《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是與本港現有法律「雙軌並行(operate in tandem)」。

判詞未處理申請方在庭上提出的一個議題,潘熙曾提出《港區國安法》是一整個「配套(package)」,例如不設陪審團審訊、傳媒不准旁聽。潘熙指要求公眾有實際需要,一個被告若不涉及《國安法》罪行,他享有的權利是否會消失。有關陪審團的條文,國安法46條是指「高院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等理由,毋須陪審團情況下進行審理」。(全文

📌 相關資料:終審法庭決定理由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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