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入稟挑戰懲教限制打電話違憲 高院裁定敗訴

【獨立媒體】曾提出司法覆核並成功爭取囚犯投票權的在囚人士蔡全新,2016年再入稟司法覆核爭取囚權,希望放寬囚犯致電外界的權利。案件在2018年審理,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詞,駁回蔡全新所有理據。法官在判詞指,在囚人士被判刑一刻,已經不能享有一般人的自由,與外界接觸的權利有需要被縮減和規管。若在囚人士有需要致電外界,可按「工作守則」申請,懲教按個別案件考慮。高院認為此安排沒有侵犯溝通自由和私隱,亦不造成歧視。

根據懲教處現行規例,在囚人士若連續兩個月沒有在港親屬探訪,或者連續兩個月未能致電親屬,就可以申請向海外家屬打一個十分鐘的電話。措施在2016年寬減至一個月,處方希望囚犯能與家人更緊密連繫。

法官黄國瑛在判詞指,在囚人士於判刑一刻,無論如何都不能享有一般人的自由。向外界致電,需要經過申請和核審程序,令處方在懲處與更生之間取得平衡考慮,兩者都有合法目的,兼且符合相稱性。

法官不同意「工作守則」產生歧視的指控,因為守則適用於所有在囚人士,不論他們有沒有親戚在海外,在囚人士要滿足相關條件,才可以申請打電話。雖然蔡對於未能致電社協求助感到不滿,認為在海外有親戚的在囚人士可享特權,但事實並非如此,他們也須要符合連續兩個月沒有在港親屬探訪,或者連續兩個月未能致電親屬,這兩大條件,才可以申請。(全文

#20211125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