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寫】認分裂國家判囚三年七個月 鍾翰林判刑前受訪:我的最後底線,係唔會推翻以前的自己

//2021 年 11 月 23 日,《港區國安法》實施一年四個月。20 歲的鍾翰林因涉經營「學生動源」等組織被控違反「分裂國家」等四項罪名,成為本港第三宗判刑的國安法案件。

聽取辯方陳情後,指定法官陳廣池宣判,鍾翰林承認的兩項「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名,分別以四年半及兩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分別判監 40 及 18 個月,其中除「洗黑錢」罪中的 3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外,其餘同期執行,總共判囚 3 年 7 個月。

自去年 10 月被捕,至今已還押超過一年的鍾翰林說,之前一直不打算認罪。至開審的兩個星期,代表律師來懲教所探訪,甫坐下,直截問他:「係呢…其實單案你諗住點打?」

「吓,咩點打法?無得打㗎喎。」他向記者憶述這段對話時,覺得惹笑,「我係覺得,唔係走完個程序就係啦咩?」

「在呢個案情、在呢個司法制度底下,我覺得無得打。」

他說,之後反思了幾天,回想自己一直堅持不認罪,原是因為擔心被人覺得他懦弱,「唔想其他人覺得自己係驚坐監。」但到如今,被律師一問,他開始反思什麼才對自己最有利,「其他人點睇重要啲,定係可以減三分一,早啲出返嚟,重拾自己人生重要啲?」

「早啲出返嚟,好過要拖到更加後時間,先可以真正完結咗 2019 年的事。」

鍾翰林亦考慮到,如果選擇不認罪,基本上只餘自行出庭抗辯一途。但自己有何種選擇?辯稱 Facebook 帖文內容不是他的本意?撰寫帖文的不是他?自己很後悔作出過這些言論?

鍾翰林說,雖然他選擇認罪,「但我最後最後的底線係,我唔會推翻以前的自己。」

故他也吩咐律師,陳情時除了交代個人背景和定罪紀錄,不會作出任何求情,不會表達悔意。「我對自己做的事問心無愧,我唔會後悔。」//

📌 專訪全文:《立場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