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對自閉症的認識:不用懷疑?還是不求甚解? 文: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

// 十月上旬,法庭判處一位患自閉症學生時,過程中質疑為被告的校長和老師撰寫求情信的內容,認為他們濫用了法庭對他們的信任;同時又批評精神科醫生不中立,干涉了法庭的判處考慮。我們未能掌握有關信件和報告的內容,但明顯法官對校方人員和醫生的專業評估抱有懷疑的態度。其實較早前已有一位患有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15歲男生進仔,裁判官念在他受病情影響而犯案,且已有悔意,判他接受感化三年。可是,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申請覆核並批評被告毫無同理心,上訴庭則強調需要將成人判刑標準套用於未成年人身上,最後改判被告進入服刑期較長的教導所。究竟,現時本港各法庭的法官是否有對患自閉症的被告、証人、受害者有足夠的理解和認識?

不是說用「患病」作理由或藉口,而是有發展障礙或精神問題的人士面對拘捕、羈留、審訊或量刑時是否得到其所應得?觀其最近的個案,法庭沒有適用於上述人士相關的審訊或判刑指引,只考慮罪行的嚴重性,未必能達到判刑的目標(懲罰、阻嚇、更新)。英國Sentencing Council有專門用於有精神或發展障礙少年罪犯的量刑指引,可是香港卻沒有,這有違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十三條Access to Justice的規定與精神。

以英國為例,當地The Autism Act (可譯作《自閉症法案》)賦予政府要為患有自閉症的成年人訂定政策,當中包括需要刑事法庭人員提高對自閉症的認識,建議所有警察和刑事法庭都應有多界別的專業聯繫,包括醫生和社工。以香港的情況,往往進入了判決階段時,法庭才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但在英國,相關的報告可能早在被捕後或進入聆訊時就已準備妥當了。這法案背後,明顯是了解司法人員,包括法官,對自閉症和其他精神疾病,不一定具充足的認識;若然有人過份自信,會對患有自閉症的被告造成不公,因而作出當中各項要求和安排。

進仔早前因在教導所違規,由原本可於入獄6個月後「升班」,可是因其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的限制,往往容易觸犯規則,但懲教人員其實欠缺相關訓練去協助有特殊需要的年青人真正明白教導所的規則。最近,進仔更因與其他囚友的相處問題,被另一位囚友打至眼腫。縱使父親努力透過信件指導進仔如何待人處事,懲教人員也努力安排他在懲教人員的視線範疇,但進仔仍有機會因不明規矩或待人接物而受到傷害。//

📌 全文:《獨立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