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煽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兩罪罪成 指定法官首裁定 「光時」可煽分裂國家

【立場新聞】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唐還押近1年後,上月23日於高院受審,三名指定法官今(27日)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兩罪罪成,最高可判囚終身。並還押至周四(29日)求情,控方又申請充公被告駕駛的電單車。法院又首次裁定「光時」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及在本案情況下,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對日後同類案件影響深遠。

被告唐英傑(24歲)得知裁決後表現平靜,她離開被告欄時向親友舉手示意,一位女親友則指「撐住!愛你!」。據了解,被告家人對裁決及判刑感到擔憂,律師預計控方會建議判處一個較重的刑期,即可被判囚10年以上。而代表被告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唐英傑未決定會否就裁決上訴。

就「光時」口號意思的解讀,法庭同意控辯雙方專家所指,須考慮「語境」(context),而法庭考慮語境的因素包括:被告駕駛掛有「光時」旗的電單車於繁忙道路行駛、途徑主要馬路及以繞圈行駛、無視警方指示拒絕停車、及案發當日為7 月 1 日具特別意義,即中央對香港恢復主權統治,且為《國安法》生效後首天等。法庭裁定指,考慮本案被告展示「光時」口號的自然及合理效果,及以上語境因素,「光時」口號在案發日能夠(capable of) 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之意,及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法庭認為,「光時」其中一個可能的解讀是港獨,這明顯具分裂國家含義,最終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成。

就「恐怖活動罪」,法庭則裁定「光時」於關鍵時刻是被告提倡的政治主張。而被告無視警告拒絕於警方防線停下,最後撞擊警方,是故意挑戰警方,而警隊是香港法治的象徵。法官認為,被告行為符合《國安法》24條條文中「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以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及「以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故裁定他恐怖活動罪罪成,因此亦毋須考慮被告被控的「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的交替控罪。(全文

📌 上庭詳情:法庭文字直播台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案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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