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續審】警員:曾向唐英傑發射兩胡椒球彈 但無命中

【立場新聞】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今於高院續審。控方傳召警員盧晉禮作供,他當時身處盧押道及謝斐道交界的第三條警方防線,並曾與隊員一齊上去嘗試截停被告駕駛的電單車,惟被告隨即「畀油,向我哋方向快速駛過嚟」,他當時認為被告行為會傷害其同僚,故於約雙方相距 6 米時,向被告發射了兩發胡椒球彈,但並沒有打中被告,被告其後轉入謝斐道。盧又不同意辯方指,他發射胡椒球彈,或造成更大危險。

辯方盤問指,根據盧的書面口供,他發射胡椒球彈是因他認為被告行為可能傷害到其同僚,惟如他射中被告的面部,豈不是會造成更大危險?盧不同意相關說法,並指他當時是瞄準被告的身體,而非面部,且他是於被告並非距離太遠時開槍,以避免被告有機會翻車撞到警員。辯方又指,如果盧於近距離開槍,將更為危險,盧否認指「唔會,因為我係想打佢身體令佢停低」,他又不同意辯方指,如被告被打中,或因胡椒球彈的煙霧影響視力而跌地,會更為危險。

案件明天續審,或可輪到聲稱遭被告撞傷的警員作供。(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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