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詞速讀 上訴庭: 不在場仍可涉暴動 集會變質參加者應盡快離場【眾新聞】上訴庭在判詞側重解讀公安條例政策原意,多於夥同犯罪中的犯罪元素。判詞推翻區域法院在「赴湯杜火」案中指非法集結等罪行、被告必須在場,上訴庭認為,根據刑事法一貫運用,共犯如果協助或鼓勵集結的話,與主謀同樣干犯非法集結或暴動,對公共秩序構成同等的傷害及破壞,所以必須同樣承擔責任。
律政司一方說,當今示威十分流動,示威者不同角色甚至慎密的分工,包括有「主腦」在海外遙距控制場面及發施號令、有人提供資金、有人在社交網站鼓勵參與示威、有人提供車離開等。上訴庭直指,不論角色,個人都與參與集結的主謀有同樣參與及罪責,如果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在示威,「他們不會承擔責任,導致非法集結或暴動法律有嚴重真空」(第57段)。即使另有串謀控罪,但上訴庭說,立法原意不等於可排拒夥同犯罪原則,認為立法機關無理由不給控方一個有用及實際工具來處理各種共犯,尤其當情況緊急多變。(58段)
至於濫捕的問題,上訴庭在判詞中引述終審法院蒙面法判詞說,和平示威者或判官者不涉及暴力不會被視為有罪;當和平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上訴庭說和平示威者或路人應盡早離開現場,如果有合理理由或現場環境不容許,純粹在場不夠構成入罪。但如果參與暴力行為或威脅暴力,就會超越法律保障合法示威的界線,「他就不再是和平示威者、路過或旁觀者,而需要為罪責承擔責任。」(80段)
上訴庭從原則上出發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在刑事法律角度而言,「以言論自由之名」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並不免責。如果有充足證據,就不會是無辜,而是超越底線並成為共謀。(
全文)
#20210325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