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就有關投訴的回應(FLCC5499/2019)

//司法機構就公眾對蘇文隆主任裁判官(“主任裁判官”)審理的案件FLCC5499/2019的投訴,發表以下回應 :

總裁判官基於下述理由,認為針對主任裁判官審理題述案件的司法行為的投訴不成立。

被告人於2020年5月16日在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普通襲擊」及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的控罪。主任裁判官就各項控罪分別採納3個月及6個月為量刑基準,給予被告人三份之一的認罪折扣後,各項控罪分別判處2個月及4個月監禁,全數分期執行,被告人共被判監6個月。(判刑理由的錄音謄本見此連結)

原訟法庭於2020年8月14日裁定被告人上訴得直,將刑期下調至可令被告人即時獲釋。(上訴判案書見此連結

司法機構收到的投訴主要指,主任裁判官的立場偏袒警方,因而「無視類似案例的判刑」,就第二項控罪採納法例訂明的最高刑罰6個月為量刑基準,並往往「重判普通巿民、輕判警務人員」; 而且「誇大案情的嚴重性」,命令將兩項控罪的刑期完全分期執行,濫用判刑權。

主任裁判官的司法決定是否得當已透過上訴程序由原訟法庭作出裁決。司法機構處理公眾投訴的考量焦點限於主任裁判官的司法行為是否有不當之處。主任裁判官的口頭判刑理由清楚說明量刑的基礎和理據,包括施襲次數、部位等因素,亦表明知悉第二控罪的法定最高刑罰,及控罪涉及不同的受害人。縱使主任裁判官的司法決定被原訟法庭推翻,這並不等同他的司法行為構成偏頗。觀乎主任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和言行,當中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

總結

總裁判官強調,每宗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均依循既定機制處理。在處理涉及指司法人員偏頗的投訴時,考慮因素包括司法人員有關言論的前文後理,有否表達任何偏頗(例如含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及有關行為所涉的整體情況,是否有不當之處等,以及按「法官行為指引」的準則是否構成偏頗。至於司法決定(包括定罪或判罰),部分人基於立場或政見或會不予認同,但這不等同有關的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是偏頗,每宗案件的結果並非決定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是否成立的唯一考量。

總裁判官亦強調,題述案件的判刑是主任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總裁判官不適宜亦不會以行政的職能干預任何的司法決定。訴訟任何一方針對司法決定不滿,可以透過適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覆核,要求糾正。總裁判官亦認為題述案件的整體情況不足以支持主任裁判官立場偏頗的投訴。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同意總裁判官的意見。//

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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