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申強制壹傳媒提供電子資料密碼 法官拒絕:國安法、普通法均不可強迫提供密碼

【立場新聞】警方去年 8 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多名高層,派出二百警力進入壹傳媒大樓,檢走大量文件。壹傳媒一方其後入稟高院,指警方撿走文件或涉「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及屬「新聞材料」,法庭早前下令,雙方須共同檢視相關資料,以決定屬否上述類別。代表警方的律政司今申請更改法庭命令,強制要求原告提供密碼,以解鎖警方檢取的電子資料,並指原告方有責任提供協助。法官陳嘉信聽罷雙方陳詞後,拒絕申請,強調無論於本港法律、港區國安法及普通法之下,警方均不能強迫提供保安資料例如密碼等。

代表被告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一方指,法庭於去年11月已頒令,與訟雙方共同檢視警方所撿取的文件及物料等,以決定相關資料是否是否享有「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及是否屬「新聞材料」,惟原告一方並無提供協助,並引用案例指,是原告一方提出相關文件或屬「法律專業保密特權」資料或「新聞材料」,故原告一方有責任提供協助,提供密碼以解鎖相關電子資料。

警方:情況有變 應盡快處理

律政司一方又指,案件於法庭早前頒下共同檢視相關材料的命令後,情況有所改變,即當中三名原告,即黎智英、黃偉強及周達權遭落案檢控欺詐罪,黎智英另被指違反國安法而被控,律政司一方認為,所撿取的電子資料中,或有部分資料與該刑事案件相關,應盡快處理,並強調三名原告並非只是疑犯,而是刑事案件被告,盡快處理相關事宜有利於被告及檢控方,且不會對原告方造成不公。

原告:無責任提供密碼

原告一方則反對申請,並指案件不涉認為情況改變,至於當中三名原告遭刑事檢控,原告方認為如何確保相關檢控程序盡快進行,完全屬於檢控方的決定及責任,原告一方並無責任提供協助,包括提供電子資料密碼。原告又指,除非出現極之特殊情況,否則法官並沒有權限對其早前作出的法庭命令作更改,而本案現時並不涉及任何特殊情況。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拒絕警方更改命令的申請,並須支付訟費。法官指本案並無任何極之特殊的情況出現,並強調無論是於本港法律、港區國安法及普通法之下,警方均不能強迫受查者提供保安資料,例如密碼等。

另外,原告一方指,由於部分原告正遭還押,申請原告一方可影印所有被撿取電子資料,以便檢視。法官最終批准申請,原告方可影印所有電子資料。而就非電子資料,原告一方則只可影印有意宣稱屬於「法律專業保密特權」資料或「新聞材料」的資料。

九名原告去年 8 月,分別以 6 份入稟狀入稟,原告分別為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行政總裁長張劍虹、行政總監黃偉強、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壹傳媒動畫公司總經理吳達光;被告則為警務處處長。原告分別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Simon Westbrook等代表;被告今則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
案件編號:HCMP1217-122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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