釘倉無王管

在監房內被釘倉(單獨囚禁)的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接受紀律處分的囚犯,第二類是自行要求單獨囚禁以求自保的囚犯,例如控方證人丶前警務人員丶前懲教署人員丶性罪犯等。

今日先談第一類,在香港,單獨囚禁其實比外國寬鬆得多,聯合國訂明釘倉15日已經是上限,在香港最多可釘28日,然後開board ,可以再決定多釘28日(我認識一位羅湖女囚友已經被釘80多日)。有不少研究指出,單獨囚禁是一個嚴厲刑罰,對有關人士會造成嚴重的心理影響,只有在急需的情況下才可使用,否則它可構成酷刑和其他殘忍丶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問題是,當我們去查詢懲教署在這幾年來單獨囚禁的使用情況的時候,他竟然說是沒有數字!我們只能從文獻中找出過往單獨囚禁是有上升的傾向。(2012年是2508升至2016年3297)。天啊,連統計數字也欠奉,叫我們如何監察?如何做到陽光如何照進監倉?所以,與其要智慧監獄不如要陽光監獄。

特別掛念肥佬丶周庭丶gphone 。

邵家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