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警棍扑爆頭 男子被控藏鐳射筆獲判無罪 律政司決定上訴

【立場新聞】前年 10 月《禁蒙面法》生效,各區有市民上街抗議,一名實驗室助理在屯門街頭遭警方截查,被警棍扑至頭破血流、須接受開顱手術。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決定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律政司發言人昨( 6 日)回覆《立場新聞》查詢時指,就有關裁判官在該案作出無罪的裁決,已經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05 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

裁判官李志豪早前裁決時指,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可令人身體受傷,故裁定罪名是否成立,須視乎被告有否傷人意圖。裁判官認為,當晚案發現場附近有人堵路,而陳又攜有示威物品,可以想像他以鐳射筆照射警察或其他人。然而,單憑其裝束和現場環境而推斷他必然是用鐳射筆傷人,並不恰當及穩妥,終裁定罪名不成立。(全文

#20210107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