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新案件

黃 (25) 被控1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28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港灣道交界管有1枝士巴拿及1罐噴漆,意圖用作損壞他人財產。

許 (23) 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管有1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兩案今提堂,兩名被告暫時毋須答辯,以待辯方索取控方文件等。裁判官將首案押後至9月25日再訊,而次案則押後至10月6日,並批准兩名被告以現金500元保釋候訊,期間不得離港及每星期須到警署報到1次。

經濟日報

#20200804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