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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識法字】選舉呈請DQ 法庭可否把關?— 撰文:吳思諾

//《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明確保障市民不可基於其政見或政治聯繫而被不合理地限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主任是政務官,份屬行政官僚,實在不應享有如此大的權力作政治審查和政治篩選。香港要保持法治社會的特質和聲譽,就更需要法庭盡好憲制責任,確保市民的政治權利得到充份保障。若果法庭太輕易地接納選舉主任的審查權和篩選權,就難以有效阻止政府剝奪參選人和選民的政治平等權利;香港選舉制度和法治的公信力,也會逐步褪色,失去社會大眾和國際社會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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