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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鑾接受《立場》查詢,過去一般「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的案件,其工具多涉及與爆竊案有關,例如鐵筆、百合匙、電線等,近半年則出現鐳射筆亦會被告同樣罪行。他同樣指出,「意圖」是最重要的一環,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意圖用鐳射筆傷害他人,否則便難以入罪。

至於「藏有攻擊性武器」一罪,吳宗鑾指控方必須證明該物品是製造或改裝用作傷害他人,否則須證明被告以該物品傷害他人的意圖,「任何物品都可以傷害他人,如果用物品來定罪,無論筆、鉛筆、原子筆都可當為武器。由於任何物品都可以傷害他人,如果唔需要證明意圖,控方就會有太大權力。」他舉例,若一名人士在使用鐳射筆前,在社交媒體揚言要用作照射警察眼睛,便可判斷其意圖是非常明顯,反之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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