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周,陳,張(17-19) #1113旺角
🛑3人已還押21日🛑

控罪1:#暴動罪
3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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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針對A1

A1周(18)法律代表指A1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不建議A1進入教導所。

有關大麻的情況,辯方指被告情況並非嚴重,除大麻本身並非是嚴重的毒品外,A1也並非有很大毒隱。

📌針對A2

A2陳(19)法律代表指A2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考慮到A2的年紀,不建議A2進入教導所。

針對背景及品格,辯方指被告因本案而要延遲學業,對她造成大影響。被告是具正面品格和品學兼優的人,她有參與貢獻社會的活動,例如參與少年警訊和協助新移民。她現時有悔意,對因自己所造成不便而受影響的人道歉。

針對案情,辯方認為被告涉及的情節較輕,只在現場逗留數分鐘。

📌針對A3

A3張(17)法律代表指A3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建議A3進入教導所。

辯方指被告雖有不理想的成長背景,但他沒有放棄自己,相反是上進工作。被告現時已經有悔意,兩位僱主皆表示願意繼續聘請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學習工作技巧貢獻社會和接受長時間監督。

辯方指被告當時身處現場是想幫人及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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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監禁4年對A1而言是合適的量刑起點,她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至監禁210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法庭認為監禁4年對A2而言是合適的量刑起點,她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法庭再考慮到其他因素下再減至監禁23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法庭認為教導所對A3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