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葉佐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莫(21) #1102灣仔 (原案A4)
🛑已還柙逾18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與同案其他被告人在香港無合法意圖而串謀用火摧毀或損毀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與同案其他被告人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使用以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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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由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代表。控方表示由於被告人承認控罪2,基於認罪協議下,控罪1會存檔法庭。

量刑:
法庭認為本案的嚴重之處在於被告管有的汽油彈及汽油彈原料的數量不少,乃危險的易燃裝置,而且這些物品放在多層大廈內有相當可能導致火警及人命傷亡,以及有5人有計劃地犯案。

法庭以4年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1/3刑罰扣減,此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總刑期為3年2個月監禁。

案情與求情會在同日17:00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