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巴打
郭啟安法官裁定湯氏夫婦及一名中學生的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裁決理由書有以下重點: 👉🏻西環衝突演變為暴動的時間為晚上七時,即警方開始推進防線而示威者投擲雜物還擊後。此前示威者設置路障、以雷射光束照向警員的行為只屬威脅使用暴力或挑撥警方,可視為非法集結但非暴動。 本案控方主要依靠環境證供,包括湯氏夫婦出現於東慈商廈後巷的時空、他們的衣著和裝備、逃匿的行為和神態舉止等。郭官認為: 👉🏻暴動地點為德輔道西路段,控方須證明湯氏夫婦曾出現於該處,且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地集結在一起。 👉🏻通往東慈後巷須先經奇…
郭啟安法官於裁決理由書留下數段後語,可謂點出普通法刑法的精粹。

郭官承認當日三名被告裝束和行為可疑,但強調普通法奉行「寧縱勿枉」原則,法庭只須考慮呈堂證供能否毫無合理疑點指向單一結論。

郭官又引述終審法院判詞,指宣告無辜者有罪比裁定有罪者無罪釋放更值得警惕,提醒自己做到真正的「寧縱勿枉」而非「口惠而實不至」。

法庭裁定無罪固然未必反映事實,可以單純因為證據不足,但這是普通法有意達至的效果。

誠然,現時檢控工作完全由律政司主導,而法庭對示威相關法例的解讀亦相當保守,偏袒政權而打壓示威者可謂客觀效果。惟更可惜的是部分法官不只保守,甚至連普通法一些原則亦沒有牢記和實踐。

郭官此言論到底是僅為「塞住藍絲把口」,暗示自己認為三名被告實有參與暴動,還是單純一名「法治膠」的自白,交由讀者自行判斷。

最後值得一提,此案特點是依賴環境證供(因三名被告均非於現場,即德輔道西路段被捕)。每宗案件的證據強弱有不同,不應單靠此案評論其他暴動罪被告(特別是「斷正」或有清晰判斷顯示被告行為)的認罪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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