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晚上將《港區国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刊憲,明日起落實。

第43條已講述警方調查国安案件時被賦予的權力,《實施細則》以細節補充為主,參考《反恐條例》等本地法律設立機制,重點如下:

1️⃣進入處所蒐證

如有合理懷疑罪案正或準備發生,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以進入特定地方蒐證,緊急情況並獲助理處長級人員授權下可不持手令進入。

2️⃣限制受調查人士離港

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受調查人士交出旅遊證件並限制離港。受調查人士可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書面申請批准離港。

3️⃣凍結財產

保安局局長如合理懷疑特定財產與国安罪行有關,可發出書面指示禁止任何人處理相關財產,原訟法庭亦可將相關財產充公。

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特定財產與国安罪行有關,有責任向警方披露,並不能向他人披露有關調查。

4️⃣移除信息

獲授權警務人員可要求發佈者、平台或主機服務商、網絡供應商移除危害国安的訊息、限制他人獲得相關信息,或限制他人到達平台相關部分。本條合理辯解包括科技限制及第三方權益。

如有關人士未即時合作,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電子器材、要求平台提供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5️⃣外國、台灣政治組織提供資料

警方可透過書面通知要求外國、台灣政治組織或其代理人提交特定資料,包括在港活動、資產、收入、開支及收入來源等。

6️⃣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

所有相關行動須經行政長官批准,侵擾程度較低的則交由指定首長級警務處人員批准。行政長官會委任一名獨立人士作監督。

7️⃣提供資料

警方或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庭申請,要求特定人士於指定時間內回答問題。

罰則

👉🏻信息發佈者無合理辯解且未遵守移除信息的指令,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服務商無合理辯解且未遵守移除信息、限制平台或提供協助的指令,最高罰款10萬及監禁6個月。

👉🏻外國、台灣政治組織或其代理人無非可控制原因未有提供資料,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無合理辯解且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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