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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 第38天審訊 控方指區家麟博客網站曾被Facebook封鎖因涉辱罵性文章 鍾沛質疑控方推論:「你推斷太危險、太薄弱」
#立場被控煽動刊物案 第38天審訊

已停運的《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案件,今(9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繼續就檢控文章、區家麟的〈「煽動」作為一種法律武器〉盤問,其間提到區家麟個人博客網站「潮池」曾被Facebook封鎖,原因為網站涉及辱罵性文章。鍾沛權指,被Facebook封鎖涉及第三方有組識地舉報,Facebook事後亦不會解釋原因,一度反問道:「你想話Facebook都對區先生文章有呢個判斷,所以至禁佢?你推斷太危險、太薄弱。即係最後Facebook解封番係覺得佢冇問題?」

此外,控方引述《立場》報道,指區家麟回應被停止主持港台節目《自由風自由Phone》時稱原因心知肚明,是否意指區自覺遭針對及打壓?鍾認為:「係大家心知肚明,我覺得檢控官都心知肚明。」伍隨即回應:「我唔知呀。」

主控伍淑娟就區家麟的背景方面提問,先問到鍾是否與區私下相識。鍾稱,區自《主場新聞》起已擔任博客,兩人基於工作而認識,其後不時見面及溝通,會形容對方是他的朋友。

鍾提到,區撰文的數量多,對於區抱持的價值觀、行文風格、處理問題的態度都相對了解,不過他審批區的文章時快時慢,鍾面帶微笑道:「如果引起我共鳴,尤其寫新聞工作嘅文章引起我共鳴,唔係純粹工作需要,我會反覆睇一兩次、兩三次。」

伍提到,區家麟個人博客網站「潮池」於2020年曾被Facebook封鎖一事,並引述《立場》一篇報道〈先禁薯伯伯再禁區家麟 Facebook 仍未清晰交代原因〉,問鍾有否印象。鍾稱沒有深刻印象。伍遂質疑:「好簡單,官報鬧我,廢事睬你。但Facebook喎,唔會好驚嚇咩?」鍾解釋,Facebook一段長時間會不明所以地封鎖專頁或個人帳戶,因此不是稀奇之事。

伍引述文章內容指,區被封鎖前曾撰寫與王婆婆及「12港人」有關的文章,「似乎唔係Facebook講,係《立場》將佢哋連埋一齊,覺得區先生可能寫咗呢啲文章俾人禁喎,我咁樣解讀啱唔啱」?鍾稱,寫這類報道前會了解帳戶在被禁前發表甚麼內容,以他所知,大多是有第三方有組織及惡意地通過舉報去針對某帳戶,當累積一定數量的舉報,Facebook系統能偵測並封鎖帳戶。

伍淑娟(伍)鍾沛權(鍾)

伍:事實係因為有辱罵性(文章)⋯⋯

鍾:你想話Facebook都對區先生文章有呢個判斷,所以至禁佢?唔可以做咁嘅結論,因為太危險。Facebook最後唔會交代原因,好多時好快解禁番,文章、Post(帖文)又會原封不動保存落嚟,事過境遷又冇事。檢控官你推論Facebook都話佢(區)有問題,唔係一回咁嘅事。

伍:你估啫,你都唔知有呢單新聞。

鍾:我用我認知話你推斷太危險、太薄弱。要搞清楚帳戶幾時恢復,有冇被要求刪除,原封不動, 咁代表啲咩呢?

伍:短暫封鎖嘛,冇話佢長封。

鍾:咁即係最後Facebook解封番係覺得佢冇問題?唔係好明你提出呢件事係想⋯⋯

伍:你都唔記得呢件,咪向你提出。

鍾:吓,咁我唔記得好多事⋯⋯

【控方質疑區家麟回應被停主持《自由風》原因心知肚明 鍾沛權:檢控官都心知肚明】

鍾續指:「呢句心知肚明係大家心知肚明,我覺得檢控官都心知肚明。」伍隨即回應:「我唔知呀,你話咋。」此時旁聽席傳來笑聲。鍾說:「唔好自欺欺人,香港人普遍可以理解到。」伍反駁指,很多時只聽到一方面的聲音,但實際上社會有另一方的聲音,舉例指有人認為警察盡力執法、《國安法》有助社會恢復秩序、民主派反中亂港。

鍾明言,他不曾否認有另一面的聲音,強調:「(我)兩面都會誓死捍衛佢哋嘅言論自由。」

至於檢控文章之一、區家麟的〈「煽動」作為一種法律武器〉一段提到:「香港的進步新貴,也不甘示弱,他們在殖民地時代法律武器庫中,遇到同路人,尋回鋒利的武器。《刑事罪行條例》有「煽動意圖罪」,你試圖引起憎恨或藐視政府,試圖加深不同階層居民之間的惡感,甚至管有煽動刊物都有罪。特區政府正積極活化條文,測試(或訓練?)法官在新時代下如何活用殖民地遺留下來的寶藏。」

伍問鍾何謂「鋒利的武器」。鍾指,相信是指法律武器。伍聞言稱,區家麟在其他文章將《國安法》標榜為「AK47」,這篇文章而言,區家麟是否再意指煽動罪是欺壓市民、打壓自由的武器?鍾稱可理解為打壓異見的武器。

伍指,區在文中寫「歐洲的民主制度是真的,若政府做得過分,警察濫權,背離民意,他們會在選舉中被懲罰」,卻未有提及曾德成被英國殖民政府控告煽動,其實是因為「寫落去咪有衝突囉」。鍾聞言謂:「哦,你咁樣聯想呀原來?」庭上傳出訕笑聲。鍾稱不同意伍的聯想,認為區沒掩飾港英政府用煽動惡法對付異見者。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法官 #郭偉健
被告:BEST PENCIL(HONG KONG)LIMITED、鍾沛權、林紹桐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
法律團隊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及大律師黃卉儀
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全文閲讀:庭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