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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判刑
李(23)

案情:警車追截至鴉蘭街,進入廣東道115號旁邊後巷被捕。
被告被指被捕時呼吸沉重,搜查時發現電話有兩張sim card、接近被捕位置地下發現兩個打火機,被告背囊中被搜出5支汽油彈。

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判入勞教或更生中心。
辯方律師遞上幾封求情信,裁判官閱後,辯方開始求情。

求情
報告中的評語不太好,被告犯案態度亦不良好,被告人清楚知道這次集會是未經批准的,於集會前,他經已帶了面罩,以防影響自己的前途。
被告過往亦有參與公眾集會,由六月至十一月約參與了兩三次公眾集會,並非報告中指出的每個月兩三次。
辯方律師指撰寫報告的並非心理醫生或任何醫學專家,卻表示被告是反社會人格,辯方認為此陳述不應該被法庭接納。
被告清楚明白干犯此罪有嚴重的法律後果,在被捕後汲取教訓。被告今年23 歲,十分年輕。希望法庭量刑時,可以採用低嘅判刑起點。被告並非有預謀,只是沒有深思熟慮的情況接納其他人交給他的東西,即汽油彈。辯方希望法庭認同他沒有使用該汽油彈,只是在被警察捉了之後選擇將其棄掉,可減輕其刑罰。

判刑
被告承認控罪,違反公安條例第33條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五個汽油彈。
案發時候有堵路情況,被告被截獲時書包裡發現有汽油彈。裁判官認為很明顯地,汽油彈是攻擊性武器,不會用作自衛。管有此類物品相當嚴重,量刑起點為十八個月,認罪扣減刑期三分一。現即時監禁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