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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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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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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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PW2PW3作供完畢,控辯雙方決定不需傳召醫生,控方案情完成,表面證供成立。

PW2 PW3作供簡短總結:
同屬旺角警區刑事調查4隊的PW2 PC12308 黃浩而(音) PW3 偵緝警長50102 馮智遠(音) 與其他同事一行8人漏夜上門拘捕D2,D2開門,PW2對D2宣佈拘捕及警誡,D2回答:「係我開住把遮遮住個女人嘅」PW2在現場 (D2家的門外) 將此句寫在記事冊內並給D2簽名。期間亦進入D2家中搜尋D2在事發當日的衣著,庭上只提及撿取了的鞋和控方片段所見的完全不同... (涼鞋vs普通鞋)
D2辯方律師在盤問提出多處質疑:
1. D2在現場已上了手銬,手放在背後,如何在記事冊簽名
2. 錄影會面紀錄看到D2左眼有明顯瘀傷,記事冊卻沒有記錄D2在現場的傷勢,整個錄影會面都沒有問D2傷勢如何造成
3. PW2在盤問下的供詞和記事冊多處不符/記事冊就很多重要事項沒有記錄
4. PW2開了一本新記事冊就拘捕過程重新再作一次記錄,在凌晨五時才第一次記錄D2在拘捕過程中用頭撞牆,此時D2已送往醫院,辯方質疑是因為無法再隱瞞D2傷勢所以作出此說法

辯方有一名證人。
休庭至121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2/3]

D1:盧(40)
D2:朱(42)

控罪:
(1)D1非法集結
(2)D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D1普通襲擊 (已認罪)

被告(D2)和DW1(D2女兒)就特別事項作供完畢,押後至9月17日0930同庭續審。

D2就特別事項作供簡短總結:
PW1被襲事件後有起底網將我的個人資料公開,包括地址,自此每日不同時份都有陌生人上來拍門。因此警察上來拍門,大聲說「警察,開門」我也沒有開,警察後來爆門入屋,PW3扯我頭髮,拉我出走廊,打了我左眼四五下。當時女兒和母親仍在家中,我說「你想拉我、得、我走、我走」就跟一眾警員落樓。整個過程幾分鐘,期間沒見過搜查令、委任證,沒有說過自己的名字、身份證號碼和出生日期,沒有人說因什麼罪名拘捕D2。
到了警署,很快有人要求我在簿仔上簽署,最初我不簽,有五六個警員說「你係咪玩嘢,陣間叫大sir過嚟招呼你」。我說「口供我唔簽」,有人說「呢份唔係口供,只係筆記」之後我就簽了,沒有人影印一份副本給我。簽了之後我向警員說要睇醫生,他回應「你等下先啦」做完錄影會面再回到臭格我亦繼續要求要去醫院。最後等到凌晨四點半才有人帶我去醫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旺角
#續審

D1盧
D2朱

控罪:
1)非法集結 (D1)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2)
3)普通襲擊 (D1,已認罪)

特別事項裁決:不採納D2的書面及口頭招認。
D2就一般事項作供。

押後至10月21日1445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近燈柱AA1970A的行人路上,損壞一條安裝在交通安全島上兩枝欄杆之間的膠鏈。

🙅‍♂️被告不認罪,現處理承認事實。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拘捕被告的警員23385,兩名看守被告的警員 (20575 19844),並依賴被告在警誡前與警員的對話,辯方不爭議對話接納性及可呈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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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的案情描述(主問)

東九龍機動部隊D大隊第4小隊,當天承坐警車AM8963到旺角執勤15:24駛至塘尾道,當時坐在後排乘客座位的右後方,光線充足能見度佳

當時聽到安全島上有一男子大叫,深藍色褲中等身材,警車緩慢地行駛(時速約5至10 km/h),留意到被告拿住膠鏈兩邊發力扯斷。因警車行駛中無法停止,於是同警車長、車員講,在楓樹街調頭往雷生春堂外認出被告,於是警員20575,2名小隊指揮官一齊落車截停被告。

當時被告沿塘尾道方向步行,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因見到被告刑事損壞膠鏈所以確認身份並進行調查。詢問被告為何要毀壞膠鏈,當時被告不合作並呼罵現場警員,亦無回答問題,只講咗一句:只不過是一條膠鏈啫,爛咗仲行快少少

然後返回安全島,見一2米長的膠鏈斷咗,於是向被告宣佈拘捕及施行警誡,被告保持緘默被帶返旺角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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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傳召PW1
警員23385 夏玉風(同音)作供

11:03傳召PW2予辯方盤問
警員20575李冠樑(同音)

表面證供成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近燈柱AA1970A的行人路上,損壞一條安裝在交通安全島上兩枝欄杆之間的膠鏈。 🙅‍♂️被告不認罪,現處理承認事實。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拘捕被告的警員23385,兩名看守被告的警員 (20575 19844),並依賴被告在警誡前與警員的對話,辯方不爭議對話接納性及可呈堂性 -------------------------- 📌PW1的案情描述(主問)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陳(55) #1225旺角

控罪: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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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1
[警車的人數及坐位分佈…]全部警員身穿防暴裝備,當時無塞車不過行經案發地點時車速約5至10 km/h,警車上閂咗窗開冷氣,案發的安全島上有5至6人


🎗辯方質疑警員推砌證供加強可信性,指出當時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而非慢速經過,如何在行駛的車上,肯定現場的3條膠鏈原整無缺?而警車閂咗窗又點聽到有人嗌?安全島上有其他人又如何鎖定被告?

📌PW1回應:
坐在車上聽到有人好大聲嗌,閂咗窗都聽到因為好大聲而且持續約1至2秒,留意到警車上的警員週圍望,我轉頭一望就見被告扯斷條鏈,於是直接向被告方向駛去。肯定當時膠妥當無損毀3段無虛位,見被告捉住一截向內發力扯斷。不同意有警員詢問被告:做咩整爛條膠鏈?而被告亦無答:「無喎我kick親咋喎」,承認有進行搜身

PW2作供:當時警車以正常車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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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當日大約15:00由聖母醫院返回位於塘尾道附近的寓所,因通宵逗留在醫院,精神欠佳心不在焉,被石壆kick到失平衡隨手攞住膠鏈,不清楚膠鏈當時的是否已經斷裂,拿在手上才發覺膠鏈斷咗

🛑被告重申無意整斷膠鏈

呈上在2020年1月精神科醫生轉介信?診斷因親人離世導致情緒受困擾,注意力降低,無發覺自殺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