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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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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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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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手足報料
劉(25)🛑已還押88天 📢#判刑 管有攻擊性武器 #0921元朗 早前認罪,解釋指當日只是「捱義氣」幫其他人帶走武器,武器上並沒有他的指紋
判監‼️12個月‼️

李(24) - 襲警 #1021元朗 督察19348拘捕另一名示威者,被告涉嫌向該名警務人員投擲水瓶,而該名示威者最終成功逃逸
押後至2020年1月23下午2:30 同庭,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李/24 提堂(#1021元朗 襲警:涉嫌向督察(編號19348)投擲水瓶)

押後至3月19日下午2時半三樓一庭
(辯方需於2月20日或之前通知控方認罪與否)

控方申請取消擔保被拒

期間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李/24 提堂(#1021元朗 襲警:涉嫌向督察(編號19348)投擲水瓶)

補充:

修定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新增控罪1:抗拒公職人員(督察19348)
新增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12cm長激光筆)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1元朗
#審前覆核

李(24)
修訂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10月21日在元朗鳳悠北街阻礙及抗拒督察19348執行職務,並持有約12厘米(或毫米?)長的激光筆。

被告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警員證人 (其中pw2 pw4為辯方要求) 及一名專家證人。辯方將傳召另一位專家證人,會在8月初提交專家報告。
辯方建議案件在8月中提訊,待控方研究報告後,在9月中審訊。控方不反對。裁判官認為8月中提訊無實際作用,直接押後至9月18、21及22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0930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