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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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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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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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香淑嫻裁判官
馬(17) #提堂
(#111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鎅刀)
控方申請押後至24/3,辯方不反對。
押後至24/3 2:30,以原有條件保釋。

梁(17) #提堂
#1113柴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士巴拿、火槍等)
控方申請押後至24/3。控方亦透露需考慮控罪合適性,不反對原有條件擔保。
辯方申請撤銷宵禁,或改為0000-0600。
案件押後至24/3 2:30,拒絕更改保釋條件,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柴灣 #提堂
梁(17)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士巴拿、火槍等)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4把士巴拿、一支打火機式火槍、4口螺絲、一個打火機及一把剪鉗,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1月15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為法律意見作最終定案
控方明白多次押後不理想,會與案件主管溝通

案件押後至6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柴灣 #提堂

梁(17)

修訂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4把士巴拿、一支打火機式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2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以中文審訊,審期一天。
控方有6位證人,但會以證人一及證人二為主,沒有影片及警誡供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