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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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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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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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4/5]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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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 9302 魯志銘
PW6 12204 余潤輝
PW7 11124 林炳耀
PW8 46894 李志強
PW9 48519 張凱華

以上證人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就D4的特別事項表證成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7/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即時]

傳召證人28
政府高級化驗師李詠文博士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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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發現指甲上有外來衣物纖維
於2019年9月26日檢驗指甲樣本,如有發現衣物纖維,會先保存再化驗指甲上,但沒有發現。

一般情況下,死者如有掙扎,通常會在指甲留下外來衣物纖維,透過比對嫌疑人的衣物樣本,可證明死者有否接觸嫌疑人,接觸愈強,留下的纖維愈多。但本案死者在海上漂浮2天,指甲的衣物纖維有可能被沖走,因此無法就化驗結果下結論

*沒有化驗腳甲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修訂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17條
10月6日太子道西旺角警署內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警棍,企圖作為非法用途

認罪

案情撮要:

警方上年10月6日在窩打老道見200人聚集,警車鳴笛,眾人逃跑,警方在多實道截停被告,回到警署後在被告背包左側袋搜獲證物17伸縮棍,證物18兩包電線索帶,警誡之下保持緘默,政府化驗,3月31日起訴,4月2日出庭答辯

辯方求情

被告初犯

31歲,犯案時30歲,身為職工會聯盟教育幹事,今媽媽哥哥弟弟女友前來旁聽

三封求情信

1)總幹事馮紹特:
2013年入職工盟,七年時間,四年支援外傭,努力上進,主動增進知識,高度評價

2)香港亞洲家務工聯會外傭聯合撰寫:
盡心盡力輔助外傭,為弱勢追討欠薪,中介苛扣,不辭辛勞。希望儘量寬大處理。

3)大學同學歐陽先生
嶺南社會科學系,大學時熱心社會,學生會期間很多付出貢獻,一路對社會服務,對外傭工會付出很多服務心機。社會氣氛高漲期間,一時糾結,犯下錯,考慮對社會貢獻,出於朋友感情,希望輕判

————————————
辯:明白罪行嚴重,不敢奢望要求社會服務令報告。返警署搜出伸縮警棍,截停拘捕一刻並無使用

官:接納當時並無手執以及使用

辯:明白並非最早認罪。同警方商討用了一段時間,7月29號去信控方商討,控方8月5日回復接受提議。

官:經修訂控罪和原本控罪分別?

辯:差了兩包索帶

官:昨日要求社會服務令,你沒有在這個方向特別助理,很多案例有顯示。如果判監禁,第一庭(認罪)減三分一,到我這裡最多四分一。而現在控罪詳情有改變,我是否應該三分一扣減,還是繼續百分之20-25?你的立場是

辯:我希望爭取百分之二十五減刑。三分一我們不夠膽利用控罪更改來爭取。很早商討認罪,證人方面很早就不需要安排,希望考慮輕判。

官:早前我審理另一攻擊性武器案件,控辯雙方沒有留意高院一宗案件,8月6日宣判,新羅列了很多與攻擊性武器有關的 判刑(HCMA101/2020),我處理那宗涉及雷射筆,原則類似。HCMA101/2020羅列與警棍有關案件,有罰錢5000元,其他都是監禁有三個月開始,大多數6個月,甚至去到9個月,警棍都是一兩支,有一宗6支判12個月。全部都是3-9個月監禁,12個月監禁都不為過,這麼新的案例,主要涉及考慮因素,數量,擺放位置,單純管有已經很嚴重,其中一個被告衝突完才去到現場。社會不容一般市民公眾地方帶有攻擊性武器,單純管有已經有很嚴重的刑責,另外加刑因素 包括接近示威地方。公道些你應該先看看。那個是控罪33,但考慮因素差不多。至今我未有聽見你求情提及他當時帶有警棍的目的為何。

當庭檢視證物伸縮棍
30CM-52CM(伸長後全條度長度)
20CM-22CM(報告寫的長度,應該是棍頭位置,不包括手柄)


休庭押後至10:30再處理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9元朗 #傳票案

李 (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李於2020年5月29日上午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扶手電梯底,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即二胡。

背景:
李當日與平時一樣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未幾有途人指罵他嘈吵,其後便有警察來警告他,指會票控他。(參見 獨立媒體報道

辯方要求向控方索取文件,裁判官批准辯方要求,控方需在21天內交文件給辯方。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再訊。

(因裁判官聲音較細,未能聽清有冇保釋條件,如有錯漏,敬請原諒🙇‍♂️。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認罪罪成
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後🛑判監四個月🛑即時執行
證物充公

===😔=細節

辯:看完案例,聽了官引述相關段落考慮相關因素,法庭要考慮數量種類性質,存放意圖等六個因素。我方就此補充求情方向。第一數量:少,一支;性質並非刀那麼嚴重;存放位置在背囊,並非手拿。意圖方面,當時被告從九龍城方向行去事發地點在地上執到,地上多雜物,他執到放進背囊,沒有任何意圖使用或者拿上手。

官:案發地點顯然附近正有一個堵路行動,被告位置在隔離,裝束外觀大家見到,你說他突然在街上執到放進背囊,控方是否同意?

控:不同意

官:辯方你想清楚這樣被告可能要上庭給口供。兩分鐘前執到放進背囊,難以信納,控方反對,你應該拿指示,被告可能要作供。我接納的事實是他持有警棍,身處示威現場,儘管沒有顯示他有參與,而伸縮棍唯一用途就是傷人,我只能在這個方向去判刑。(條例)17比33較輕,但都是警棍。

辯:我們沒有爭議17與33

官:突然執到的說法難以接受

辯:不堅持這個說法,不是最差的情況,數量以及沒有拿在手,希望法庭從這個方向考慮。

官:高院案例LIST out 考慮因素,警棍數量絕大部分一支都要9個月/6個月,至於例外的3個月和罰款的我不知何原因。

辯:不敢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式處理,希望儘量輕判。

官:不能接受突然之間執到的說法, 表面上看不合常理。控方無需證人到庭?

控:唔需要

官宣判:

被告背景31歲,家人媽媽兄弟姊妹女友,工作在職工盟擔任幹事,求情信可見工作有熱誠,表現尚可,協助外傭等組織爭取權益,也見到朋友信件有好的評價,坦白認罪,顯示一定悔意但在訂立審訊日期後,控方確認省卻證人出庭時間。

被控228章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棍意圖做非法用途

考慮高院案例,該案被告控罪公安條例33條與被告不同,但法理相同。考慮攻擊性武器考慮因素、性質、是否容易使用,接納沒證據你有使用,而且藏於背囊,但殺傷力強大,延伸50釐米,沈重,可以重複使用。雖然無案底,辯方也認同適合監禁處理,認為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考慮認罪之後判監四個月,即時執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7/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即時]

傳召證人29
法醫科醫生(港島區)李毓華醫生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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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報告與遇溺吻合,但不確定死因
解剖結果顯示,彥霖遺體中左胸腔有550mL、右胸腔有50mL深紅色腐液,可能因肺部腐爛流入胸腔,但難以確定是否因海水湧入,或是因內部組織腐爛造成。因正常肺部在沒有病變或阻塞下,遇溺進水理應會左右大致平均分佈,所以無法下結論。

遇溺屬於「排除性死因」,因為無法確定死者幾時,如何下水,亦無法解釋為何死者會全裸,不能排除有其他死因,所以在報告上「死因:不確定」。不過屍體脫皮白化血腫,與長時間在水裏浸泡吻合


📌基於屍體腐爛而不能確定死因
因腐化而不能確定肺部進水是死前或死後造成,所以亦不能推斷彥霖是否遇溺致死。一般沒有腐化的遇溺屍體,肺部會有明顯腫脹積水,口鼻會有白泡,胃部進水腫脹情況則視乎食道括約肌的狀態,不能一概而論,而彥霖胃部只有10mL的澱粉狀液體,只可推斷死前一段時間沒有進食


📌性侵的可能性
彥霖的陰道無傷勢,無發現有束縛痕跡,毒理報告沒有顯示彥霖有用藥,但有可能因沒有化驗不常見的藥物。過往亦有性侵受害人陰道沒有受傷,即使有瘀傷亦會因皮膚脫落而被掩蓋。但彥霖的眼底無血點,亦無發現頸部組織受損,可初步排除頸部有受壓。身上無明顯傷痕、無致命傷勢、無骨折、無發現身體病理,可排除被打暈的可能性

*無發現「防衛性傷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旺角

李(24)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縱火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今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AM6252。另管有一個疑似汽油彈

被告需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紀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9旺角
#提堂

👥曾,陳,杜(17-20)
🛑曾手足已還押逾一個月

被控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曾手足 未答辯 另申請保釋 裁判官需時考慮 下午另外開庭處理

D2 陳手足 未答辯

D3 杜手足 ‼️ 認罪‼️ 承認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而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一罪則獲撤銷 裁判官要求索取D3感化及社服報告

陳手足及杜手足案件押後到9月29日9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裁決,期間2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紀錄)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沙田 #提堂

👤凌(5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9月30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翠田街足球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子及三支金屬管。(摘自星島日報 2020.08.04)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利用警察的觀察,被告汽車內照片作參考,並且會依賴被告的會面紀錄,另表示會有2位證人作供。

辯方對會面紀錄冇爭議,被告並沒有證人作供。

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䆁

案件將於11月3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記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7/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即時]

傳召證人30
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生化B組化驗師衛永剛博士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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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化驗報告
於2019年9月26日化驗死者的:
1. 肝臟樣本(提取死者DNA樣本)
2. 陰道拭子(棉花棒)樣本
3. 左手指甲
4. 右手指甲
結果顯示陰道無精液,陰道血跡DNA與死者接近完全吻合,左手指甲無法取得任何DNA,右手指甲底只有屬於死者的DNA。


📌第二份化驗報告(2020年8月)
從彥霖媽口腔抽取DNA進行親子鑑定分析。結果顯示她們符合母女關係的可能性為 7320:1,數學上在7320人之中才會有一人吻合,可視為強烈證據證明兩者的親子關係

*即使同樣為母女關係,有不同化驗的結果(機率),亦不足為奇。理論上父母的DNA各遺傳一半予子女,因此子女有可能較多遺傳父親的DNA而造成化驗結果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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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下午14:30繼續

因之前有新證供出現,下午可能會重召證人20警員再作供,重看部份HKDI的閉路電視片段

明天將傳召馬宣立教授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梁(36) #提堂 (#1225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可以答辯。
修訂控罪1: 管有一支雷射筆、3把摺刀、2個截指套
辯方申請押後,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星期一次 獲批⭕️

案件押後至6/10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答辯

劉(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去年 12 月 24 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與康樂街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去年 12 月 24 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與康樂街交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部對講機。
‼️認罪‼️

第二控罪案情:
去年 12月24 晚上9:50分,證人警員和其他警員被調動去朗豪坊一帶維持秩序,見五百名示威者用物件阻礙道路,引起破壞安寧。第一控方證人亞皆老街見到四五百名示威者叫政治口號和粗口,路面有垃圾沙包阻礙,警清理路障以及警告示威者散去。證人沿著亞皆老向彌敦道方向走,四五十名示威者亞皆老街與康樂街交界集結,向警方扔水樽等物品,執行拘捕。見到被告戴黑色袖黑色T黑短褲一對黑色緊身褲一對黑色運動鞋,第一控方證人截停被告,背囊搜查發現一支雷射裝置,四隻手套,一對講機,一副白色袖,執行拘捕,警誡之下保持沈默。

政府職員確認是無線電工具操作正常。另一名李女士確認沒有通訊管理局發出的無線電牌照。

🛑就第二控罪被告同意案情,裁定第二控罪罪名成立🛑
第二項控罪的判決將就第一控罪完成審決後一併處理

就第一控罪控方將會傳召兩名控方證人,第一控方證人,和第三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預一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上午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理,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9銅鑼灣 #提堂

陳(1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駱克道交界襲擊警員13417。

裁判官批准更改報到時間申請

案件將押後 11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一: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控罪二: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1正申請法援,需要更多文件以待審批,申請押後

D2已申請法援,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如CCTV片段)控方有CCTV截圖給辯方但未有影碟,D2未準備好答辯

D2有禁止報導令,不可發表D2姓名、地址、學校,或刻意發表能識別D2的資料,不得在廣播或書面中發表關於D2的圖片

保釋事宜:
。D1申請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控方反對要求一星期報到2次。最終法庭批准D1申請
。D2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林(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2020年1月1日於灣仔堅拿道東及駱克道交界一帶聚管有一個點火器,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將於 10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陳,梁(16) #提堂 (#1118觀塘 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答辯,控方呈上修訂控罪書。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被控於 2019年11月18日於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案情:2019年11月18日 早上1052時警員PW1-4於觀塘警署外觀察到兩名身穿黑衣的人士形跡可疑。PW1走向兩人希望截查,但兩人轉身向翠屏邨方向逃走。PW1及PW4追截至350米以外制服兩人,D1隨即由背囊取出一支玻璃瓶擲向地下並再逃走,但隨即再被截停。搜查下D1身上搜出一個黑色口罩及一部手提電話,D2身上搜出11個口罩。

1135時兩人正式被拘捕,警誡下D1承認「睇網上教學,溝出嚟攞畀啲手足對付警察」。D1電話內telegram通訊軟件中發現D2對話,包括詢問是否有漂白水,並有一張與本案證物類似的含液體玻璃樽,更有對話詢問「唔知去poly好定kt狗屋好」

證物化驗下得出以下成份報告:
D2發現異丙醇,為一「易燃液體」
D3發現37%異丙醇、1%乙酸及痕量乙酸異丙酯「有乙酸異丙酯痕跡,係一隻易燃液體」
D12發現5%乙醇
證物D3-12送至警方化驗所作DNA化驗,沒有發現。

D1 認罪‼️,D2 不認罪。

D1 求情指被告沒有案底,現時剛剛中六開學,半年後會應考文憑試。

主要求情理由在於坦白承認控罪,加上包括控方專家化驗報告亦指出液體份量少 (insignificant)、混合物的反應亦只能於特定條件下發生、於正常情況下反應可忽略 (neglectable),況且據控方19年12月30日的化驗報告亦指出所有化學品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雖然為易燃物品但份量少而常見,不能直接指為「特登」才購入管有的。

D1 呈上家人、老師、傳道等求情信。

D1 判刑押後至 16/9 1430 觀塘法院一庭,以索取社會服務令、感化報告、勞教所、更生中心、戒毒所報告,期間需交由懲教看管‼️

D2 審訊控方將傳召5名證人,將呈堂24分鐘錄影會面片段及6分鐘CCTV片段。雙方同意需兩日審訊。

D2 審期定為 9-10/11 觀塘法院第八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黨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黨鐵的鐵閘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4名證人及1段約1分20秒片段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將於 11月25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以本地話審訊。
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3日提交同意案情及文件夾,如辯方對片段之呈堂性有爭議亦需於開審3天前提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31沙田 #提堂

👤許(16)

控罪:
1) 刑事毀壞
2)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
(5月31日在屯馬綫高架橋6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張貼海報)

控辯雙方經商討後控方🎊撤回控罪🎊

裁判官在被告同意案情後判以$2000賠償及簽1000元保守行為12個月處理。🥳

控方申請將證物1-8充公,辯方沒有反對。
訟費將會從保釋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將軍澳 #提訊
🕝14:30

背景:
2019年11月中,網民發起「神獸罷鷲」行動,在各區遍地開花。其中將軍澳尚德邨附近的示威,警方派出卧底警員身穿黑衣及戴口罩,喬裝示威者混入人群,卻遭在場人士踢爆及搜出伸縮警棍,並將它掉進坑渠內。有隨後趕到的防暴警將半身伸進坑渠內,但仍未能尋回該支伸縮棍。卧底警終在防暴警保護下離開。

每宗案件都有修訂控罪申請,控方亦有合併申請,第一宗被告正申請法援,未有足夠指示,因此留待下次才有押後申請。辯方申請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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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宗:

A1劉(24)
A2林(29)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A1, A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3) 非法集結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4) 暴動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6)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2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D1,D2正申請法援,辯方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

----------------------------------
第二宗:

盧(21)

控罪:
(1)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2) 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於非法集結中配戴耳掛式口罩,以不能辨認其身份。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及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
----------------------------------
第三宗:

吳(21)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其囚禁。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近宣基中學唐俊街出口外,非法使用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控方正等待文件,辯方不反對押後

保釋事宜由一星期報到2次改為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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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宗:

雷 (2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辯方需時處理文件,不反對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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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宗:

13歲手足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3) 非法禁錮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宣基中學附近,與其他人非法禁錮警員X。

(4) 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仁濟醫院王華湘中學外使警員X受傷。

辯方不需申請索取文件,準備好答辯,但因有可能與另外四宗案件合併,所以不反對押後

保釋事宜由一星期報到1次改為每兩星期報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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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銅鑼灣 #提堂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案情:於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成大廈外,管有2枝噴漆(控罪一) 及7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控罪二),D2另被控在一住宅單位內搜出紙皮模具(控罪三) 。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3位證人,無警誡供詞。

D1申請減少報到不獲批
D1 D2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500  ,每週報到一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

案件將於 11月26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3庭以本地話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3日提交同意案情及文件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