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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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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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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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3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6月18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陳,李(17-19) #提堂#1006石硤尾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索帶)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指2人於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則多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7月13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李,李,李(17-2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抗拒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4: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d2)管有無線電,編號159086171

新增控罪4,辯方要求毋須答辯,押後 23/7。辯方指未有收妥文件,亦會考慮向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

d1 申請宵禁令由2100-0700改為 2300-0700 獲批⭕️
辯方指工作時間不彈性,現時工作時數不足。
d2 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d3 申請宵禁令由2100-0700 改為 2300-0700 獲批⭕️

禁足令豁免:轉乘交通工具、來往律師樓

案件押後至 23/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已還押逾5個月

A1:羅(56)🛑
A2:黃(22)🛑
A3:埃及籍手足(35)🛑


控罪:
(1) A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A1有意圖而傷人罪


詳情:
(1) A1-3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A1被控於同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眾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旺角

鄭(19)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詳情:
被控於19 年 10 月 6 日,在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大埔道 56 號後巷,而該財產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並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答辯

鄧(30)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案情:
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在警誡下沒有供詞,控方有4名證人,辯方沒有證人
沒有爭議之事實
- 對管有的物品沒有爭議
- 在被告的背包裡發現物品

預計審訊日程為1天半(9月1日及9月2日)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應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擔保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A1:羅(56)🛑已還押逾7個月
A2:黃(22)🛑已還押逾7個月
A3: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D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D1有意圖而傷人罪

(1) D1-3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D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所有被告認罪,D2與D3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改控《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 09: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指示辯方律師在下次聆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求情陳詞大綱,被告背景,被告過往刑事記錄(如有)

🛑眾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修訂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17條
10月6日太子道西旺角警署內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警棍,企圖作為非法用途

認罪

案情撮要:

警方上年10月6日在窩打老道見200人聚集,警車鳴笛,眾人逃跑,警方在多實道截停被告,回到警署後在被告背包左側袋搜獲證物17伸縮棍,證物18兩包電線索帶,警誡之下保持緘默,政府化驗,3月31日起訴,4月2日出庭答辯

辯方求情

被告初犯

31歲,犯案時30歲,身為職工會聯盟教育幹事,今媽媽哥哥弟弟女友前來旁聽

三封求情信

1)總幹事馮紹特:
2013年入職工盟,七年時間,四年支援外傭,努力上進,主動增進知識,高度評價

2)香港亞洲家務工聯會外傭聯合撰寫:
盡心盡力輔助外傭,為弱勢追討欠薪,中介苛扣,不辭辛勞。希望儘量寬大處理。

3)大學同學歐陽先生
嶺南社會科學系,大學時熱心社會,學生會期間很多付出貢獻,一路對社會服務,對外傭工會付出很多服務心機。社會氣氛高漲期間,一時糾結,犯下錯,考慮對社會貢獻,出於朋友感情,希望輕判

————————————
辯:明白罪行嚴重,不敢奢望要求社會服務令報告。返警署搜出伸縮警棍,截停拘捕一刻並無使用

官:接納當時並無手執以及使用

辯:明白並非最早認罪。同警方商討用了一段時間,7月29號去信控方商討,控方8月5日回復接受提議。

官:經修訂控罪和原本控罪分別?

辯:差了兩包索帶

官:昨日要求社會服務令,你沒有在這個方向特別助理,很多案例有顯示。如果判監禁,第一庭(認罪)減三分一,到我這裡最多四分一。而現在控罪詳情有改變,我是否應該三分一扣減,還是繼續百分之20-25?你的立場是

辯:我希望爭取百分之二十五減刑。三分一我們不夠膽利用控罪更改來爭取。很早商討認罪,證人方面很早就不需要安排,希望考慮輕判。

官:早前我審理另一攻擊性武器案件,控辯雙方沒有留意高院一宗案件,8月6日宣判,新羅列了很多與攻擊性武器有關的 判刑(HCMA101/2020),我處理那宗涉及雷射筆,原則類似。HCMA101/2020羅列與警棍有關案件,有罰錢5000元,其他都是監禁有三個月開始,大多數6個月,甚至去到9個月,警棍都是一兩支,有一宗6支判12個月。全部都是3-9個月監禁,12個月監禁都不為過,這麼新的案例,主要涉及考慮因素,數量,擺放位置,單純管有已經很嚴重,其中一個被告衝突完才去到現場。社會不容一般市民公眾地方帶有攻擊性武器,單純管有已經有很嚴重的刑責,另外加刑因素 包括接近示威地方。公道些你應該先看看。那個是控罪33,但考慮因素差不多。至今我未有聽見你求情提及他當時帶有警棍的目的為何。

當庭檢視證物伸縮棍
30CM-52CM(伸長後全條度長度)
20CM-22CM(報告寫的長度,應該是棍頭位置,不包括手柄)


休庭押後至10:30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