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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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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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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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1中環 #判刑

👤陳(33)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明白且同意報告,並願意遵守社會服務令。
法庭指報告正面,被告有悔意又坦白認罪,加上沒有犯罪記錄,因此認同感化官。終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陳(25)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黨鐵站A1出口外,管有2個錘子及1支棍。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扳手、1個電磨機、2個圓磨機刀片、4支螺絲批和1個電鑽等。

速報
🥳罪名不成立🥳
(YEEEEAH!! 唔好意思剛才出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裁決
#1102灣仔 #審訊
👤陳(25)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黨鐵站A1出口外,管有2個錘子及1支棍。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扳手、1個電磨機、2個圓磨機刀片、4支螺絲批和1個電鑽等。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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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內容精彩,今夜候補...)

簡短口頭判詞:
不重覆證據……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不會對他作出不利推論。

本案有兩名控方證人,但只有PW1對事發經過有仔細觀察,為關鍵證人。法庭在考慮其證供時,發覺他的證供與PW2有很大矛盾,疑點如下:

1️⃣FOX袋在那裏發現?PW1實牙實齒說證物FOX袋是被告一直拎住,與PW2的說法有很大出入。

2️⃣PW1提及在場的「穿背心人士」,PW2卻指沒有這個人存在。

3️⃣有關背囊「變色」問題,PW1堅持因為黑色背包套飛脫導致背囊顏色轉變。但他完全不清楚亦看不到飛脫情況。他如何得知呢?是估計,抑或是他人告知?即使如PW1所講飛脫了,但背包套在哪裏呢?PW1是完全沒有提供相關說法解釋,背包套恍惚突然消失。

4️⃣PW1指現場有警員在他和被告前進行了快速搜查,為何只會記得紅色柄螺絲批,而對其他物品無印象?(例如手提電鋸,電鑽及其他袋內的物品) 若當時搜出,警員不可能會沒有印象。實情會否是在搜查時,被告根本並非手持手提袋……袋內物品亦不屬於他

PW1對短暫而關鍵的事發經過印象模糊,對搜查過程的描述有不合常理之處。PW1證供與相對無動機隱瞞或講大話的PW2證供,亦有很大的出入。因此法庭不能安心依靠兩名證人的證供。

除證人證供外,控方沒有提供其他被告「管有」涉案物件的證供。法庭需要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控方未能夠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控罪(1),(3) 罪名不成立🎉

控罪(2),因兩名控方證人均無指出當時在案發現場檢獲無線電通訊器,所以控罪表面證供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101中環

陳(27)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2)被控於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 管有一把裝有彈簧的摺刀
(3)被控於同日同地, 管有一個打火機及一罐噴油漆

被告於8月3日承認控罪(2)、(3);控方就控罪(1)撤控。

被告確認及認同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所撰的報告正面,被告初犯、深感悔意、願意承擔錯誤,建議判以中度社會服務令。

上一堂辯方作出一個詳盡的求情,法庭明白到被告上了寶貴的一課,又在第一時間認罪,法庭確定給予機會,判以社會服務令取代監禁式刑罰。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少年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8柴灣
#判刑

*(15)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縱火,損毁宿舍1座的外牆及一單位的窗戶

#庭外消息 將於1530再作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