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尊重手足,尊重法庭
請保持冷靜 請保持肅靜 請保持冷靜 請保持肅靜 請保持冷靜 請保持肅靜
請關掉電話音響 請關掉電話音響 請關掉電話音響 請關掉電話音響
內庭唔好叫口號 內庭唔好叫口號 內庭唔好叫口號 內庭唔好叫口號 內庭唔好叫口號
莊嚴嘅場合 唔係fans meeting 自重可以嗎?😉
#錢禮主任裁判官
尊重手足,尊重法庭
請保持冷靜 請保持肅靜 請保持冷靜 請保持肅靜 請保持冷靜 請保持肅靜
請關掉電話音響 請關掉電話音響 請關掉電話音響 請關掉電話音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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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嚴嘅場合 唔係fans meeting 自重可以嗎?😉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101中環
陳(27)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2)被控於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 管有一把裝有彈簧的摺刀
(3)被控於同日同地, 管有一個打火機及一罐噴油漆
被告於8月3日承認控罪(2)、(3);控方就控罪(1)撤控。
被告確認及認同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所撰的報告正面,被告初犯、深感悔意、願意承擔錯誤,建議判以中度社會服務令。
上一堂辯方作出一個詳盡的求情,法庭明白到被告上了寶貴的一課,又在第一時間認罪,法庭確定給予機會,判以社會服務令取代監禁式刑罰。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101中環
陳(27)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2)被控於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 管有一把裝有彈簧的摺刀
(3)被控於同日同地, 管有一個打火機及一罐噴油漆
被告於8月3日承認控罪(2)、(3);控方就控罪(1)撤控。
被告確認及認同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所撰的報告正面,被告初犯、深感悔意、願意承擔錯誤,建議判以中度社會服務令。
上一堂辯方作出一個詳盡的求情,法庭明白到被告上了寶貴的一課,又在第一時間認罪,法庭確定給予機會,判以社會服務令取代監禁式刑罰。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劉 (16) #新案件 #未知 #20200807將軍澳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同案)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令 2200-0600
禁足令 (禁足將軍澳廣場)
案件押後至 29/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劉 (16) #新案件 #未知 #20200807將軍澳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同案)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令 2200-0600
禁足令 (禁足將軍澳廣場)
案件押後至 29/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3筲箕灣 #提堂
👤賈 (25)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年4月3日,在筲箕灣港鐵站內近B1出口,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一個銀色鐵箱,箱上印有警徽及鐵路警區字樣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403筲箕灣 #提堂
👤賈 (25)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年4月3日,在筲箕灣港鐵站內近B1出口,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一個銀色鐵箱,箱上印有警徽及鐵路警區字樣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4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6大埔 #答辯
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對上述兩項控罪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有三位警員證人,一名市民證人,會有光碟證物(2段片段,共約40分鐘),預計審訊兩日。
押後至2020年10月14,15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6大埔 #答辯
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對上述兩項控罪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有三位警員證人,一名市民證人,會有光碟證物(2段片段,共約40分鐘),預計審訊兩日。
押後至2020年10月14,15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上次提堂
於八月十三日,雙方已簽署了一份審前覆核問卷
控方仍需要索取文件,如四份警員的記事冊,當日閉路電視等。
控方仍然需要四個星期方能處理。
辯方原先申請押後九星期,裁判官表示
「我唔介意押後時間嘅長短,我只希望你喺被告嘅角度睇,係會對被告做成好大壓力,再押後就真係會好耐,不如六個星期啦好唔好。」
辯方同意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8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上次提堂
於八月十三日,雙方已簽署了一份審前覆核問卷
控方仍需要索取文件,如四份警員的記事冊,當日閉路電視等。
控方仍然需要四個星期方能處理。
辯方原先申請押後九星期,裁判官表示
「我唔介意押後時間嘅長短,我只希望你喺被告嘅角度睇,係會對被告做成好大壓力,再押後就真係會好耐,不如六個星期啦好唔好。」
辯方同意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8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薄扶林 #提堂
👥D1:黎 (22),D2:徐 (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D2)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
(3)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西行近消防局行車道上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作為,造成交通受阻礙。
D1答辯:❌否認控罪(1), (2)❌
將傳召2名警員證人,沒有警誡供詞,以本地話作一天的審訊。
✅裁判官批准D1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1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審訊。
——————————
D2同意案情並明白控罪,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撤銷控罪(3)🎉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12 個月
⁃ 繳交 $500 堂費 (從擔保金扣除)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薄扶林 #提堂
👥D1:黎 (22),D2:徐 (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D2)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
(3)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西行近消防局行車道上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作為,造成交通受阻礙。
D1答辯:❌否認控罪(1), (2)❌
將傳召2名警員證人,沒有警誡供詞,以本地話作一天的審訊。
✅裁判官批准D1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1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審訊。
——————————
D2同意案情並明白控罪,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撤銷控罪(3)🎉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12 個月
⁃ 繳交 $500 堂費 (從擔保金扣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答辯
李(42)
控罪:襲警
辯方申請押後5星期,因上星期才收齊控方文件,需時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押後至9月2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答辯,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答辯
李(42)
控罪:襲警
辯方申請押後5星期,因上星期才收齊控方文件,需時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押後至9月2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答辯,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4秀茂坪
D1 幸
D2 彭(17)
D3 * (14)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PW1-3為軍裝警員,案發時受命於兩警車內作軍裝巡邏,當晚2318時,PW1駛至該處時,於車內留意到路口附近休憩處 (為康文署管理)附近有7名人士踎低,動作疑似在掘磚。PW1留意到D2手戴白色勞工手套,將磚塊拋入反轉的垃圾桶蓋中。PW2見到被告手部動作,PW3見到另一人士將磚塊跑向路中心。當各人見到警車後向各方逃走。警員事後觀察案發現場,約2米x2米範圍的磚塊被掘去,數目約為50塊,範圍內同時有3支螺絲批及一卷電線膠布。
此外,垃圾桶內發現一環保袋,內有13塊磚,受損範圍旁邊亦有一金屬手推車,上有磚塊5塊。休憩處涼亭下的長凳上有5個背囊、兩件外套,其中兩個背囊內發現具有名字的物品,其中一個背囊為D2管有的。
長凳上有9支水與購買水的收據,警方根據收據索取秀茂坪邨一OK便利店的CCTV,發現案發前一晚、11月13日 晚上2245時D2與另一男子於便利店購買10支水。
D2於警誡下保持緘默。
D2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律政司撤控🎉自簽$2000守行為12個月,堂費$1000(在擔保金扣除)不能干犯與刑事損壞有關罪行,證物9-13交還被告。
D1, D3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遭律政司拒絕,因此申請押後希望再試一次相討,因為兩被告與D2案情大致相同。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4秀茂坪
D1 幸
D2 彭(17)
D3 * (14)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PW1-3為軍裝警員,案發時受命於兩警車內作軍裝巡邏,當晚2318時,PW1駛至該處時,於車內留意到路口附近休憩處 (為康文署管理)附近有7名人士踎低,動作疑似在掘磚。PW1留意到D2手戴白色勞工手套,將磚塊拋入反轉的垃圾桶蓋中。PW2見到被告手部動作,PW3見到另一人士將磚塊跑向路中心。當各人見到警車後向各方逃走。警員事後觀察案發現場,約2米x2米範圍的磚塊被掘去,數目約為50塊,範圍內同時有3支螺絲批及一卷電線膠布。
此外,垃圾桶內發現一環保袋,內有13塊磚,受損範圍旁邊亦有一金屬手推車,上有磚塊5塊。休憩處涼亭下的長凳上有5個背囊、兩件外套,其中兩個背囊內發現具有名字的物品,其中一個背囊為D2管有的。
長凳上有9支水與購買水的收據,警方根據收據索取秀茂坪邨一OK便利店的CCTV,發現案發前一晚、11月13日 晚上2245時D2與另一男子於便利店購買10支水。
D2於警誡下保持緘默。
D2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律政司撤控🎉自簽$2000守行為12個月,堂費$1000(在擔保金扣除)不能干犯與刑事損壞有關罪行,證物9-13交還被告。
D1, D3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遭律政司拒絕,因此申請押後希望再試一次相討,因為兩被告與D2案情大致相同。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答辯
D1:勞 (20)
D2:梁 (17)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詳情:
(1)-(3)D1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海港城3樓抗拒警長A、警長B及警員C
(4)D2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廣東道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7名證人,一段約10分鐘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證物鏈。控方亦在等候PW1-3的傷勢報告。
D2有1名辯方證人,亦有一片段呈堂。
案件押後至11月6、9、1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 (3天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答辯
D1:勞 (20)
D2:梁 (17)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詳情:
(1)-(3)D1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海港城3樓抗拒警長A、警長B及警員C
(4)D2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廣東道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7名證人,一段約10分鐘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證物鏈。控方亦在等候PW1-3的傷勢報告。
D2有1名辯方證人,亦有一片段呈堂。
案件押後至11月6、9、1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 (3天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縱火
(2)暴動
(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2)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3) 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5日,14:30 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縱火
(2)暴動
(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2)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3) 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5日,14:30 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A1:曾(18)
A2:邱(26)
控罪:
(1) 暴動 (A1-2)
(2) 襲擊警務人員 (A1)
(3) 襲擊警務人員 (A1)
(1) A1, A2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A1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8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A1:曾(18)
A2:邱(26)
控罪:
(1) 暴動 (A1-2)
(2) 襲擊警務人員 (A1)
(3) 襲擊警務人員 (A1)
(1) A1, A2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A1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8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張(30)‼️已還押逾7個月
A2:陳(25)‼️已還押逾7個月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
A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在區域法院多次押後至今。
A1張正尋求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撰寫專家報告
A2陳控方商討減少控罪以減省法庭時間
A3羅已與控方商討,將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交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同意押後以保持案件完整性
法庭建議分開兩組處理:控罪(1)至(3)及控罪(4)至(8),讓A3先處理減省時間
控方指曾考慮過,若在本次押後之後未有定案,將會考慮分拆成兩案
A3代表稱支持分開處理,但可接納再押後一次,希望下次提堂可以有明確方向,確定答辯及判刑日子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A1張及A2陳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3羅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張(30)‼️已還押逾7個月
A2:陳(25)‼️已還押逾7個月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
A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在區域法院多次押後至今。
A1張正尋求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撰寫專家報告
A2陳控方商討減少控罪以減省法庭時間
A3羅已與控方商討,將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交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同意押後以保持案件完整性
法庭建議分開兩組處理:控罪(1)至(3)及控罪(4)至(8),讓A3先處理減省時間
控方指曾考慮過,若在本次押後之後未有定案,將會考慮分拆成兩案
A3代表稱支持分開處理,但可接納再押後一次,希望下次提堂可以有明確方向,確定答辯及判刑日子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A1張及A2陳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3羅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轉介文件
👥20名被告
控罪:暴動、兩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有意圖縱火
D4: 更改宵禁令及報到時間
D10: 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D17: 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D20: 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其他被告維持原有保釋條件及報到等事項
控方申請控罪字眼修改
辯方無反對
案件將會轉介到區域法院審訊20200904 9:30再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轉介文件
👥20名被告
控罪:暴動、兩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有意圖縱火
D4: 更改宵禁令及報到時間
D10: 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D17: 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D20: 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其他被告維持原有保釋條件及報到等事項
控方申請控罪字眼修改
辯方無反對
案件將會轉介到區域法院審訊20200904 9:30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燈柱38555附近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證人作供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燈柱38555附近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證人作供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
第十五日審訊
證人pw21作供完畢
至此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就控方案情兩項特別事項待法庭處理
1.第三第四被告兩張照片自願性問題
(第三第四被告大狀與主控交換書面陳詞)
2.是否接納pw21臨時證供作為證供
(聽取各辯方律師關於不應接納pw21認人證供之陳詞)
押後明早930再審理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
第十五日審訊
證人pw21作供完畢
至此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就控方案情兩項特別事項待法庭處理
1.第三第四被告兩張照片自願性問題
(第三第四被告大狀與主控交換書面陳詞)
2.是否接納pw21臨時證供作為證供
(聽取各辯方律師關於不應接納pw21認人證供之陳詞)
押後明早930再審理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1001屯門 #續審
今日完成PW2-8作供及PW9控方主問。
1641 休庭。明日同庭0930續。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明白個別證人耿直可笑,但旁聽諸位可先稍微忍忍。)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1001屯門 #續審
今日完成PW2-8作供及PW9控方主問。
1641 休庭。明日同庭0930續。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明白個別證人耿直可笑,但旁聽諸位可先稍微忍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