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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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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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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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陳(25)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黨鐵站A1出口外,管有2個錘子及1支棍。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扳手、1個電磨機、2個圓磨機刀片、4支螺絲批和1個電鑽等。

速報
🥳罪名不成立🥳
(YEEEEAH!! 唔好意思剛才出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魯,*(15-16) #提堂 還押中 (#20200523牛頭角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要求毋須答辯,並申請押後案件至17/9 1430 作轉介文件程序。

控方透露收到指示,將增加交替控罪:串謀刑事恐嚇

辯方不反對押後。

D1有保釋申請 被拒
所有被告放棄8日覆核

案件押後至 17/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作 轉介文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中環

施(28)

修訂控罪:
(1)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豐大廈外,無合理辯解而在道路上扔交通筒,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在同日同地煽動其他示威者襲擊江慧如及煽動江慧如打她。
(3)普通襲擊 (控罪2的交替控罪)
在同日同地襲擊江慧如。

辯方申請押後五星期以索取更多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4:30東區法院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7九龍城 #答辯

林(20)

控罪:
(1)管有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企圖襲警

背景(獨媒)
於去年10月27日,被告被控在九龍城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17781;以及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子,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答辯意向:
控罪一 不認罪
控罪二 不認罪

押後至2020年9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灣仔

張(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罪

案情: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6日14:30東區法院一庭提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21元朗 #提堂

陳(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12月21日,在元朗形點一期1樓1110至1111號舖外,保管25厘米長的扳手和45厘米長的磨刀器,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721恐襲5個月,大批市民到元朗站形點商場紀念,紅店喜茶被裝修,警方到場驅趕人民,引發衝突。
事隔半年在6月19日首次提堂,獲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自簽1000元,守行為12月

🎊控方撤回控罪🎊

另外須付500元堂費

證物P2-13充公
其餘交由警方保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0銅鑼灣
#提堂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及一支黑色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無警誡供詞,有4-5分鐘錄影片段,CCTV片段無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8日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3日提交書面承認事實等文件,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沙田 #提堂

麥(20) *為本案第2被告。本案第1被告裁決可於本台相同標籤內查看。

控罪: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詳情:於2019年10月26日在沙田婚姻登記處附近持有1罐噴漆、1把把手、1把鎅刀、1把剪刀及2個打火機。

🟥被告承認控罪🟥

案情:證人於案發當天接報指有人塗鴉,後發現有黑色字被噴於瀝源橋、有海報被貼於相同位置,大概10人聚集在該處。證人後在沙田婚姻登記處附近發現D1及D2形跡可疑,截查2人後,從D2身上搜出3支雷射筆及涉案工具。

🟥法庭就控罪(4)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被告5歲時來港,與家人相依為命,素來孝順。自小體弱,但為省錢,常忍不看病。她有志服務老人,常參與老人院義工服務;更報讀科技學院專科護理課程,雖成績不算出眾,但足證其本性善良。被告立志成為護理,然判刑後,已不可能獲聘任政府護理工作,換言之已受到相應懲罰。雖如此,辯方指出被告仍希望服務老人,打算報讀另一護理工課程,冀法庭讓被告繼續學業。

辯方呈上被告本人、其母親及班主任所撰求情信。被告信中,承諾不再犯錯;而其母表示,即使共被告政見不同,仍非常愛惜女兒,願和她繼續相互扶持。

在案情方面,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有人塗鴉時被告不在現場,而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涉案噴漆未開封,被告有塗鴉表達政見念頭,但瀝源橋塗鴉並非被告所噴,被告行為也不涉及縱火傷人。念及被告初犯、無刑事罪行記錄,又坦白承認控罪,懇求法庭判處非監禁式懲罰。

==============

本案押後至9月4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以等候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報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維持保釋。
🟢裁判官取消被告到警署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希維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裁決

劉(24) 還押中🛑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最終批准辯方重開申請
案件將在9月4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 暫定第二庭續審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提堂

D1陳(19)
D2 13歲手足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武漢肺炎在中國肆虐,但政府繼續開放深圳灣口岸,激起天水圍居民上街表達不滿。
3人在2月7日首次上庭,投訴被捕後遭毆打及恐嚇,包括被膝頭跪頭以致受傷及被4個警員毆打迫供,又強迫提供手提電話密碼 ,13歲手足更在未有監護人或律師陪同下錄口供;6月18日辯方得悉控方第8證人為12歲手足班主任,認為立場不妥當,因該證人有參與與代表律師的會面,亦有陪同被告上庭,證人深入參與控辯雙方的討論。

13歲手足母親因做手術未能到庭,現正處理出院手續,但未必能趕及在4時半前到庭,因此申請押後

控方有意修訂控罪及申請分開13歲手足案件處理,因此程序為關鍵,同意押後

辯方對控罪有爭議,指未有詳細列明有擾亂秩序等行為,希望同樣押後下次提堂時一併處理

今天原為審前覆核,D1及D3積極回覆控方案情,惟對大多數都不同意,因此共有8個控方證人,另控方依賴警誡供詞,辯方有爭議
沒有錄影片段或辯方證人

預計需要5天審訊
初步訂在12月24至31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審訊

案件押後至11月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及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其實康手足單案未完,只係押後傾審期。

人呢? 準備又上番庭喇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前覆核

羅(20)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區永樑。

控方有4證人,有醫療報告,有片段播,警誡供詞有爭議

預審期:4日(本來為5日,但法庭指太多)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8日、29日、30日、11月3日東區法院09:30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在開審前3日以書面形式提交承認事實等文件,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答辯

康(22)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答辯意向:不認罪

押後至2020年10月29-3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英文進行審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31太子 #裁決

速報

鍾(33)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2019年8月31日在太子港鐵站內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彈弓、48粒螺絲帽及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控罪1);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器具,即2部Motorola對講機(控罪2)

‼️兩項控罪皆成立‼️

詳情後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1606 押後10分鐘再判刑
1620 再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裁決
#1102灣仔 #審訊
👤陳(25)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黨鐵站A1出口外,管有2個錘子及1支棍。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扳手、1個電磨機、2個圓磨機刀片、4支螺絲批和1個電鑽等。

🥳罪名不成立🥳
--------------------------
(盤問內容精彩,今夜候補...)

簡短口頭判詞:
不重覆證據……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不會對他作出不利推論。

本案有兩名控方證人,但只有PW1對事發經過有仔細觀察,為關鍵證人。法庭在考慮其證供時,發覺他的證供與PW2有很大矛盾,疑點如下:

1️⃣FOX袋在那裏發現?PW1實牙實齒說證物FOX袋是被告一直拎住,與PW2的說法有很大出入。

2️⃣PW1提及在場的「穿背心人士」,PW2卻指沒有這個人存在。

3️⃣有關背囊「變色」問題,PW1堅持因為黑色背包套飛脫導致背囊顏色轉變。但他完全不清楚亦看不到飛脫情況。他如何得知呢?是估計,抑或是他人告知?即使如PW1所講飛脫了,但背包套在哪裏呢?PW1是完全沒有提供相關說法解釋,背包套恍惚突然消失。

4️⃣PW1指現場有警員在他和被告前進行了快速搜查,為何只會記得紅色柄螺絲批,而對其他物品無印象?(例如手提電鋸,電鑽及其他袋內的物品) 若當時搜出,警員不可能會沒有印象。實情會否是在搜查時,被告根本並非手持手提袋……袋內物品亦不屬於他

PW1對短暫而關鍵的事發經過印象模糊,對搜查過程的描述有不合常理之處。PW1證供與相對無動機隱瞞或講大話的PW2證供,亦有很大的出入。因此法庭不能安心依靠兩名證人的證供。

除證人證供外,控方沒有提供其他被告「管有」涉案物件的證供。法庭需要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控方未能夠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控罪(1),(3) 罪名不成立🎉

控罪(2),因兩名控方證人均無指出當時在案發現場檢獲無線電通訊器,所以控罪表面證供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判刑
👤鍾(33) #0831太子
#雷射筆 #無線電

控罪:
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鍾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即丫叉)、42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②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套無線電收發器

--------------------------
裁決簡述:
案發時間地點事實無爭議。港鐵太子站是眾所周知的繁忙轉乘站之一,而晚上至十一時許有很多人也屬正常,被告亦知道自己身處有一定人流的鐵路站。

① 彈弓及螺絲帽各自性質並無傷人價值,但二者在警員測試時配合起來,可射凹一塊5米外的一分厚層板;可見配合一起用時可對人構成傷害。

另外俗稱鐳射筆的裝置經專家證人檢測後,得出該裝置符合IEC 60825國際標準,屬第4級別亦是最危險級別之激光產品;雖然專家證人指商業或教學用途亦會用到鐳射筆,但無法解釋被告人當晚帶備以上物品。

② 2套無線電收發器並無任何牌照。被告人在國內使用的工作用器具存放在香港使用的背囊亦不合理。

在被告人帶上彈弓、螺絲帽、鐳射筆及適合使用於打鬥的保護裝備,有合理推測被告人有必然意圖對他人造成傷害。

‼️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1) 即時監禁12個月
(2)罰款$5,000,從$10,000保釋金中扣除

證物P2-6充公、P7-16(衣物等物品)歸還被告、P19及25複印本予法庭存檔,正本還予控方、P20(木標靶)還予警方。

‼️辯方律師最後申請刑期上訴期間保釋,法庭相信辯方將承諾儘快入紙,唯保釋申請被拒。‼️最後辯方希望法庭能給予本裁決之謄本助刑期上訴之用。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速報

鍾(33)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2019年8月31日在太子港鐵站內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彈弓、48粒螺絲帽及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控罪1);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器具,即2部Motorola對講機(控罪2)

‼️兩項控罪皆成立‼️

控罪一判處監禁十二個月
控罪二罰款五千元,從擔保金扣除

辯方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刑期上訴申請亦被拒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裁決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審訊重點:
(1) 自製發射器為汽球接駁膠樽樽口位置,切去瓶身只餘樽頂部

(2) 錄取口供時為深夜在冰冷房間劉身體不適,但被告知在錄口供後才可獲熱水和毛氈,亦未能見律師

(3) PW2 13529盧卓凝搜出袋中物品後展示在地,稱有招認為「自衛用」,但未有指明「彈弓杯」用途,辯方對此招認有爭議,指從未有此對答

(4) 因(2)及(3),加上PW2曾離開接見室,辯方反對招認證供呈堂,以特別事項處理,法庭認為辯方反對沒有理據,信納招認警誡供詞

(5)🛑PW2 13529盧卓凝偷看筆記簿被辯方發現🛑辯方正式投訴,以特別事項處理,裁定表證成立

(6) 辯方爭議PW3政府化驗師陶志行(音)專家身份,法庭終接納其專家身份

(7) PW3政府化驗師陶志行(音)測試「彈弓杯」與PW4 14039 薜嘉恩測試時使用方法不同,PW3稱波子會卡在樽口位,PW4稱波子可放入汽球通過樽口彈出

(8) PW4 14039 薜嘉恩測驗「彈弓杯」時射向木板只發出聲響未有損毀,有試過發射失敗,過程中亦損毀「彈弓杯」

(9) 劉指出P2「彈弓杯」實為「入水器」,為劍擊隊訓練營水彈遊戲中製作水彈用,當天攜帶只因未有收拾背囊,DW2劍擊隊隊長亦證實曾製作及使用相同器材入水

(10) 劉又指出P3波子同為訓練營夾波子遊戲用,案發前數天測試遊戲後一直遺留背囊中,袋中止汗劑及24色水彩同為未有收拾之物品

(11) 劉得知朋友DW3 721恐襲時在元朗站受驚,但自己不在現場未能協助,因此案發當天得知元朗站可能再發生恐襲時,攜帶急救用品希望到場協助受襲人士

法庭裁定控方成功舉證

因本案以公安條例控告,唯一判刑選擇為監禁‼️

🛑判處6星期監禁🛑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因信任PW2方面有斟酌之處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擔保金20,000元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報到1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裁決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被告指出案中所謂嘅自製發射器係拋水球遊戲嘅發射器。佢於本案發生前曾與大學同學設計嘅訓練營拋水球遊戲,事後將拋球器放入袋,無執袋。法庭認為不合常理
法庭認為警員誠實可靠,作供一致,沒有自相矛盾。法庭指出被告曾2次招認波子用作自衛,被告於證供上簽名作實
法庭認為拋水球遊戲於10月進行,但被告於7月製作入水器,而案發前3個月已作測試,被告朋友指出測試日子隨意,法庭認為不合常理
法庭認為盧警員曾翻閱記事冊副本,但無問題,因為盧警員於2011年加入警隊,今次第一次上庭,而且警員只翻閱自己寫嘅記事
法庭認為辯方證人指出與被告只係隊友,並非好朋友。但法官指出辯方證人於721當日喺元朗站,與白衫友只係2,3個身位,而辯方證人不斷WhatsApp被告,可見兩人係好朋友,法庭認為辯方證人不誠實

罪名成立

(感謝見習直播員;其他資料稍後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