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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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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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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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審訊

吳(18) (管有違禁武器:~~摺刀~~ 修訂為:彈簧刀)

0956 休庭15分鍾
期間嘗試過拆開把刀,香

1100 再休庭

控方證人承認自已唔係武器專家;改口話係彈簧刀專家🤷🏻‍♂️

1119 再開庭

1155 小休至1215

下一部分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罪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控方望法庭接納pw1政府化驗所化驗師為違禁武器專家身份,證人為化學博士,原任職毒理組,去年四月調職物理組,經內部培訓三個幾月,培訓包括對三個彈簧刀一枝伸縮棒的檢驗後,去年九丶十月完成培訓後已寫過40個關於彈簧刀報告,今首次就彈簧刀上庭作供。一般報告交給警方處理,未曾不被接納。

辯方反對。經盤問,證人表示並不負責界定何謂攻擊性武器,只係睇操作,睇里面有冇彈簧。他認同自己並非違禁武器專家。

法庭仍接納證人為違禁武器專家

辯方立場
1彈弓係控制刀鋒在限定軌道
2彈弓係裝飾
3令刀鋒伸出係磁力加槓桿原理

證人不同意彈簧只係引導軌道作用,同時見唔到有磁力,他認為彈簧有助刀鋒伸出,但承認沒對相關力進行量度。同時認同辯方,自己不是彈簧專家,化學專長非關物理

另盤問時證人表明化驗前會問警方是否認為係武器,而只要警方話係,即使一條車匙也會進行化驗,自己的責任係驗明物件操作,非判定是否武器,因此刀鋒是否開鋒是否利不在其考慮。

控方證人盤問完畢

下部分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香淑孄裁判官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罪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辯方作出毋須答辯陳述:

認為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知道證物一係武器,任何與管有相關嘅都非嚴格嘅法律責任。文具刀其實都係機械裝置,要先證明佢係武器先再談佢操作,而非以佢有冇彈簧就判定佢係咪武器。

目前冇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刀係背囊入邊,邊個位置,當被問及到嘅用途,被告稱生火工具,顯示不到他知是武器。希望法庭判冇表面證供不成立。

休庭押後至下午三點

下部分按此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香淑孄裁判官
#1111柴灣

1452 廣播
1506 開庭

表證成立,被告須作供
辯方律師申請借五分鐘
現休庭

1508 辯方律師向被告解釋後,收到指示被告不會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1523 完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裁決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