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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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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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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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合併案件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D1. 石
D2. 劉
D3. 陳

控罪:

1. 傷人19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D1)
2.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1)
3.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1&D2)
4&5. AOABH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9條) (D1&D2)
6.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3)
7&8. AOABH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9條) (D3)

案情:被指於9月14日在淘大花園商場地下和扶手電梯上,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他們亦在商場內涉嫌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或/及襲擊兩女一男導致身體受到傷害


D2及3
現金保釋10000
每星期報到2次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騷擾證人

D1繼續還押, 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

案件合併處理 押後至2020年2月18日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合併案件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4黃大仙

D1柯
D2陳
D3梅[新增被告]

控罪:
1.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D1至3]
2. POOW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例外罪行]) <鐳射筆> [D3]

D3
擔保金10000
宵禁 00-06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其餘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被指於8月24日於黃大仙廟對開龍翔道東行線非法集結,梅另被指在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下管有一枝鐳射筆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11日1430進行答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合併案件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D1黎
D2趙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D1)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D1及2)
3. 無牌管有彈藥 (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13條) (D1)

案情:被控人同張善欣老師透露有TATP,是黑衣人給予,後來被老師舉報,被指於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約4粒豆大小。可產生200mm 火焰,容易產生爆炸。

D1曾將爆炸品交予D2,在D1手機有關於武器、刀、弓及強酸等的搜尋紀錄

D2 telegram 中找到與D1 關於爆炸品的對話,正正是理大衝突的時間

D1管有一粒空殼的子彈

爆炸品:
Package 1— 會導致輕微燒傷
Package 2— 按距離遞減爆炸傷害力

裁判官拒絕准予D1、D2保釋

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1月31日作覆核聆訊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5日1430準備移交區院的文件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偉健法官
#合併案件
👥邱,葉(23-30)🛑葉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0813機場 暴動、傷人)
👤高(24) #提訊#0813機場 非法集結:涉設路障及向警車投擲雜物)
👤麥(23) #提訊#0813機場 非法集結:涉向警車掟雜物)

以上三案會合併為一案

答辯意向:
A1邱 不認罪
A2葉 不認罪
A3高 須大量時間檢視4TB錄影片段方可提供意向,未能即時提供
A4麥 不認罪

保釋事宜:
A1/3/4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A2 保釋申請不獲批准

押後至6月5日 1000區域法院,另外A3會與同日0930表示認罪意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2中環
👥D1陸(20),D2梁(21)
#合併案件👤D3蕭(20)

D1面對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D2,D3面對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試圖拉走被制服人士,D2,D3則攻擊相關警員

本案將與當日另一案件合併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等候法律意見
3名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50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每周警署報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