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湯(28) 🛑已還押9天 - 襲警、危險駕駛等 #1117尖沙咀 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警方發射實彈還擊
法庭拒絕保釋申請,排期至20/12 處理保釋覆核申請
湯(28) 🛑已還押9天 - 襲警、危險駕駛等 #1117尖沙咀 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警方發射實彈還擊
法庭拒絕保釋申請,排期至20/12 處理保釋覆核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1庭
湯XX
襲擊警務人員及其他 7 項
要求重新考慮擔保申請。有新增發展事項待確認。下午2:30續審
官不凖保釋‼️ 被告需繼續還押‼️
Background
湯(28)🛑已還押17天 - 襲警、危險駕駛等 - #1117尖沙咀 理大圍城戰期間涉駕車衝向防暴警,其後逃去
湯XX
襲擊警務人員及其他 7 項
要求重新考慮擔保申請。有新增發展事項待確認。下午2:30續審
官不凖保釋‼️ 被告需繼續還押‼️
Background
湯(28)🛑已還押17天 - 襲警、危險駕駛等 - #1117尖沙咀 理大圍城戰期間涉駕車衝向防暴警,其後逃去
#九龍城裁判法院5樓1庭(2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已還押57天 提堂(#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等: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1)Possession of prohibited weapons
控方修改控罪
(2)管有攻擊性武器
(2)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加控
3)公眾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押後11/2 再聆訊,還押。
預留15/4 16/4 審期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已還押57天 提堂(#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等: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1)Possession of prohibited weapons
控方修改控罪
(2)管有攻擊性武器
(2)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加控
3)公眾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押後11/2 再聆訊,還押。
預留15/4 16/4 審期
🏛 #九龍城裁判法院5樓1庭 (2 案)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32 提堂(#網上起底 不誠實取用電腦等:涉嫌於網上公開警務人員親友的個人資料)
控方申請被吿心理報告,申請禁制令。以防滋擾當事人,禁止所有可能識別當事人身份的報道,包括傳媒報道
押後至25/2 ,修改保釋條件加每週一次警署報到,陳手足續保離開
👤湯/28 🛑已還押43天 提堂(#1117尖沙咀 襲警、危險駕駛、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等: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湯沒律師代表,沒擔保申請,望旁聽席
還押
押後至26/2上午9:30再提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32 提堂(#網上起底 不誠實取用電腦等:涉嫌於網上公開警務人員親友的個人資料)
控方申請被吿心理報告,申請禁制令。以防滋擾當事人,禁止所有可能識別當事人身份的報道,包括傳媒報道
押後至25/2 ,修改保釋條件加每週一次警署報到,陳手足續保離開
👤湯/28 🛑已還押43天 提堂(#1117尖沙咀 襲警、危險駕駛、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等: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控方繼續反對保釋
湯沒律師代表,沒擔保申請,望旁聽席
還押
押後至26/2上午9:30再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1117尖沙咀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已還押逾120天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第217章《武器條例》,最高刑罰:第三級罰款及監禁三年)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3)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最高刑罰:不超過三年監禁)
辯方指與外聘主控達成共識將修改控罪,然而,現場主控未有相關資訊,雙方希望押後數天至下星期二(3月31日),下午2時30分,返回第一庭(未有提及哪個裁判法院),進行答辯。
原預計審期:15/4-16/4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已還押逾120天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第217章《武器條例》,最高刑罰:第三級罰款及監禁三年)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3)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最高刑罰:不超過三年監禁)
辯方指與外聘主控達成共識將修改控罪,然而,現場主控未有相關資訊,雙方希望押後數天至下星期二(3月31日),下午2時30分,返回第一庭(未有提及哪個裁判法院),進行答辯。
原預計審期:15/4-16/4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7尖沙咀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4)🛑已還押逾120天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第217章《武器條例》,最高刑罰:第三級罰款及監禁三年)(即一支重力操作鋼棒)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修訂控罪)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3)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最高刑罰:不超過三年監禁)
案情摘要:
//指稱他今年11月17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近麼地道管有各一重力操作鋼棒(俗稱伸縮棍)、摺刀、鋸刀及彈叉。
據悉,被告當晚8時許,與另外約20名黑衣人在尖沙嘴奔跑,警方將被告截停,在其右褲袋搜到摺刀,以及在其黑色背包搜到伸縮棍、手鋸、彈叉及208粒彈珠,另搜獲2個氣體過濾面罩、黑色衣物等。//
(摘自《明報》2019.11.19)
答辯:
控罪一至三 被告 均 認罪 並 同意案情
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認為基於多封求情信及其初犯有悔意,故可以《罪犯自新條例》比機會被告。判刑押後兩星期至4月14日下午2時30分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期間取勞教中心報告,若勞教中心報告不作任何建議,將必然會是監禁式刑罰。
由於辯方律師4月14日有案件在身,若如期進行,將押後一天至4月15日;若未能如期進行,將按照原定4月14日。
❗️❗️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4)🛑已還押逾120天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第217章《武器條例》,最高刑罰:第三級罰款及監禁三年)(即一支重力操作鋼棒)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修訂控罪)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3)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最高刑罰:不超過三年監禁)
案情摘要:
//指稱他今年11月17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近麼地道管有各一重力操作鋼棒(俗稱伸縮棍)、摺刀、鋸刀及彈叉。
據悉,被告當晚8時許,與另外約20名黑衣人在尖沙嘴奔跑,警方將被告截停,在其右褲袋搜到摺刀,以及在其黑色背包搜到伸縮棍、手鋸、彈叉及208粒彈珠,另搜獲2個氣體過濾面罩、黑色衣物等。//
(摘自《明報》2019.11.19)
答辯:
控罪一至三 被告 均 認罪 並 同意案情
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認為基於多封求情信及其初犯有悔意,故可以《罪犯自新條例》比機會被告。判刑押後兩星期至4月14日下午2時30分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期間取勞教中心報告,若勞教中心報告不作任何建議,將必然會是監禁式刑罰。
由於辯方律師4月14日有案件在身,若如期進行,將押後一天至4月15日;若未能如期進行,將按照原定4月14日。
❗️❗️期間交由懲教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