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4樓2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翁,朱,朱/18-25 提堂(#0727元朗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合式軍刀、氣槍等)
押後至2月17日上午9點半粉嶺裁判法院二庭
退庭
光速again
直播員注:有被捕人士經歷完光速1分鐘後向旁聽席o咀地笑,直播員表示好可愛,辛苦哂🙏🏻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翁,朱,朱/18-25 提堂(#0727元朗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合式軍刀、氣槍等)
押後至2月17日上午9點半粉嶺裁判法院二庭
退庭
光速again
直播員注:有被捕人士經歷完光速1分鐘後向旁聽席o咀地笑,直播員表示好可愛,辛苦哂🙏🏻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開庭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警員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醫學報告呈堂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由於嚴重電腦問題無法播現埸片段(控方證據)現休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開庭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警員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醫學報告呈堂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由於嚴重電腦問題無法播現埸片段(控方證據)現休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陳/23 提堂(#0612金鐘 襲警:涉推警長430)
手足不認罪,維持原有擔保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6FEB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
☂️手足上午庭畢☂️
👩🏻⚖️錢禮主任裁判官
👤陳/23 提堂(#0612金鐘 襲警:涉推警長430)
手足不認罪,維持原有擔保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6FEB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
☂️手足上午庭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更改保釋條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2 (早前擱置處理)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1日早上5時多於旺角道天橋刑毀,D1於天橋噴上示威標語、D2及3張貼poster及D4負責把風,
申請海外面試獲批,豁免期間到警署報到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2 (早前擱置處理)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1日早上5時多於旺角道天橋刑毀,D1於天橋噴上示威標語、D2及3張貼poster及D4負責把風,
申請海外面試獲批,豁免期間到警署報到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辯方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條 藉正式承認提出證明包括兩份醫療報告 65B條證供呈堂,三名警方證人
醫學報告:
高振邦警司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兩份醫學報告呈堂。稱曾暴露於噪音: 遭區諾軒用大型揚聲器在右耳兩呎處斷續叫喊三分鐘。稱事後兩天耳鳴,劈啪聲,煩躁,影響睡眠。經過診所轉介東區尤德醫院職康中心17/7檢驗結果右耳聽力2000赫損失30分貝4000赫損失45分貝屬於急性聽力損失,經過兩次覆診症狀改善,錄得8000赫輕微損失35分貝。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控方證人PW1港島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第三小隊隊長劉家昇高級督察供稱:
7月8日凌晨12時率第三小隊35人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築防面向尖沙嘴方向。當時有一兩百名示威者和記者在行車路上阻礙交通,我以揚聲器警告驅散,命令他們返回行人路。示威者經多次警告緩緩後退。我命令隊員向前方推進。當時第一第二第四小隊也在場行動,總共150-200名警員,凌晨12時19分防線推到雨登打士街交界,區諾軒譚文豪防線前出現,區諾軒手持大型揚聲器對警方大聲叫喊叫罵。區出現吸引大量記者站在警方防線前,令警方推進暫停。我及身旁上級多次發出警告,區諾軒沒有理會繼續用大聲公向警員謾罵。包括粗言穢語。其後大指令繼續向前推進,區諾軒繼續謾罵情緒激動,右手持MIC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數次。我馬上取出胡椒噴劑,警告區諾軒停止衝擊警方防線。當時我們向前推進, 女總督察黎楚茵也有向他們發出警告,九龍總區指揮官區一鳴其後有同區諾軒譚文豪對話。防線推到咸美頓街時傳媒聯絡組警司高振邦行出防線與記者及區諾軒對話呼籲行返行人路。區諾軒沒有遵從反而向高近距離叫喊,見到高手部動作警告上述行為同用手撥開大聲公。
控方播出由 偵緝警員19288以及警員9470拍攝的警方防線前現場片段,稱
-被告及拿攝影器材者頂住警員防線,大部分示威者示威者已經散去
-向後有空間離開。區曾向後又衝前
-被告多次用大聲公叫停止執行職務,以及喊死黑警、毅進仔多次,DL。
-期間用右手持咪主動刻意敲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三下。
法官訊問證人位置是否能夠清楚看見及聽見現場情況
辯方質問
事發前警方用一小時四十分鐘慢慢推進了五六百米。如PW1所言見到區諾軒譚文豪時候已沒示威者只有記者,根據《警察通例》第39 章,現場的警務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 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更不應襲擊記者,問劉 是否同意。劉表示在不違背執法人物的情況下。
辯方指當時現場嘈雜聲量大到劉自己都要用揚聲器,且被告當時發言一直有訴求是要求同指揮官對話。劉稱無印象。
辯方指被告用揚聲器期間,劉依然下令推進,無必要用盾牌推記者,有記者在警方推進時差點跌倒,劉表示沒印象看見。另辯方稱有人大呼人踩人。劉表示當時沒有印象,看片聽到,又稱譚文豪沒有用大聲公也能對話。
辯方稱除用MIC打盾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員身體。劉督察稱被告拎大聲公沖向警員,多次用身體壓向警方,辯方稱警員以盾牌衝擊記者議員,而非相反。
辯方播出有線電視網上的當時另一角度情況。
控方就現埸有無需用揚聲器及有無保障採訪權問證人。
劉指警方大聲公較被告的小一半,使用注意距離和角度,不會向人耳近距離。記者冇特權,一樣要聽察指示。
休庭後下午2:30 再度開庭
控方將傳召第二證人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辯方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條 藉正式承認提出證明包括兩份醫療報告 65B條證供呈堂,三名警方證人
醫學報告:
高振邦警司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兩份醫學報告呈堂。稱曾暴露於噪音: 遭區諾軒用大型揚聲器在右耳兩呎處斷續叫喊三分鐘。稱事後兩天耳鳴,劈啪聲,煩躁,影響睡眠。經過診所轉介東區尤德醫院職康中心17/7檢驗結果右耳聽力2000赫損失30分貝4000赫損失45分貝屬於急性聽力損失,經過兩次覆診症狀改善,錄得8000赫輕微損失35分貝。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控方證人PW1港島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第三小隊隊長劉家昇高級督察供稱:
7月8日凌晨12時率第三小隊35人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築防面向尖沙嘴方向。當時有一兩百名示威者和記者在行車路上阻礙交通,我以揚聲器警告驅散,命令他們返回行人路。示威者經多次警告緩緩後退。我命令隊員向前方推進。當時第一第二第四小隊也在場行動,總共150-200名警員,凌晨12時19分防線推到雨登打士街交界,區諾軒譚文豪防線前出現,區諾軒手持大型揚聲器對警方大聲叫喊叫罵。區出現吸引大量記者站在警方防線前,令警方推進暫停。我及身旁上級多次發出警告,區諾軒沒有理會繼續用大聲公向警員謾罵。包括粗言穢語。其後大指令繼續向前推進,區諾軒繼續謾罵情緒激動,右手持MIC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數次。我馬上取出胡椒噴劑,警告區諾軒停止衝擊警方防線。當時我們向前推進, 女總督察黎楚茵也有向他們發出警告,九龍總區指揮官區一鳴其後有同區諾軒譚文豪對話。防線推到咸美頓街時傳媒聯絡組警司高振邦行出防線與記者及區諾軒對話呼籲行返行人路。區諾軒沒有遵從反而向高近距離叫喊,見到高手部動作警告上述行為同用手撥開大聲公。
控方播出由 偵緝警員19288以及警員9470拍攝的警方防線前現場片段,稱
-被告及拿攝影器材者頂住警員防線,大部分示威者示威者已經散去
-向後有空間離開。區曾向後又衝前
-被告多次用大聲公叫停止執行職務,以及喊死黑警、毅進仔多次,DL。
-期間用右手持咪主動刻意敲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三下。
法官訊問證人位置是否能夠清楚看見及聽見現場情況
辯方質問
事發前警方用一小時四十分鐘慢慢推進了五六百米。如PW1所言見到區諾軒譚文豪時候已沒示威者只有記者,根據《警察通例》第39 章,現場的警務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 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更不應襲擊記者,問劉 是否同意。劉表示在不違背執法人物的情況下。
辯方指當時現場嘈雜聲量大到劉自己都要用揚聲器,且被告當時發言一直有訴求是要求同指揮官對話。劉稱無印象。
辯方指被告用揚聲器期間,劉依然下令推進,無必要用盾牌推記者,有記者在警方推進時差點跌倒,劉表示沒印象看見。另辯方稱有人大呼人踩人。劉表示當時沒有印象,看片聽到,又稱譚文豪沒有用大聲公也能對話。
辯方稱除用MIC打盾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員身體。劉督察稱被告拎大聲公沖向警員,多次用身體壓向警方,辯方稱警員以盾牌衝擊記者議員,而非相反。
辯方播出有線電視網上的當時另一角度情況。
控方就現埸有無需用揚聲器及有無保障採訪權問證人。
劉指警方大聲公較被告的小一半,使用注意距離和角度,不會向人耳近距離。記者冇特權,一樣要聽察指示。
休庭後下午2:30 再度開庭
控方將傳召第二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辯方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條 藉正式承認提出證明包括兩份醫療報告 65B條證供呈堂,三名警方證人
醫學報告:
高振邦警司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兩份醫學報告呈堂。稱曾暴露於噪音: 遭區諾軒用大型揚聲器在右耳兩呎處斷續叫喊三分鐘。稱事後兩天耳鳴,劈啪聲,煩躁,影響睡眠。經過診所轉介東區尤德醫院職康中心17/7檢驗結果右耳聽力2000赫損失30分貝4000赫損失45分貝屬於急性聽力損失,經過兩次覆診症狀改善,錄得8000赫輕微損失35分貝。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控方證人PW1港島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第三小隊隊長劉家昇高級督察供稱:
7月8日凌晨12時率第三小隊35人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築防面向尖沙嘴方向。當時有一兩百名示威者和記者在行車路上阻礙交通,我以揚聲器警告驅散,命令他們返回行人路。示威者經多次警告緩緩後退。我命令隊員向前方推進。當時第一第二第四小隊也在場行動,總共150-200名警員,凌晨12時19分防線推到雨登打士街交界,區諾軒譚文豪防線前出現,區諾軒手持大型揚聲器對警方大聲叫喊叫罵。區出現吸引大量記者站在警方防線前,令警方推進暫停。我及身旁上級多次發出警告,區諾軒沒有理會繼續用大聲公向警員謾罵。包括粗言穢語。其後大指令繼續向前推進,區諾軒繼續謾罵情緒激動,右手持MIC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數次。我馬上取出胡椒噴劑,警告區諾軒停止衝擊警方防線。當時我們向前推進, 女總督察黎楚茵也有向他們發出警告,九龍總區指揮官區一鳴其後有同區諾軒譚文豪對話。防線推到咸美頓街時傳媒聯絡組警司高振邦行出防線與記者及區諾軒對話呼籲行返行人路。區諾軒沒有遵從反而向高近距離叫喊,見到高手部動作警告上述行為同用手撥開大聲公。
控方播出由 偵緝警員19288以及警員9470拍攝的警方防線前現場片段,稱
-被告及拿攝影器材者頂住警員防線,大部分示威者示威者已經散去
-向後有空間離開。區曾向後又衝前
-被告多次用大聲公叫停止執行職務,以及喊死黑警、毅進仔多次,DL。
-期間用右手持咪主動刻意敲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三下。
法官訊問證人位置是否能夠清楚看見及聽見現場情況
辯方質問
事發前警方用一小時四十分鐘慢慢推進了五六百米。如PW1所言見到區諾軒譚文豪時候已沒示威者只有記者,根據《警察通例》第39 章,現場的警務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 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更不應襲擊記者,問劉 是否同意。劉表示在不違背執法人物的情況下。
辯方指當時現場嘈雜聲量大到劉自己都要用揚聲器,且被告當時發言一直有訴求是要求同指揮官對話。劉稱無印象。
辯方指被告用揚聲器期間,劉依然下令推進,無必要用盾牌推記者,有記者在警方推進時差點跌倒,劉表示沒印象看見。另辯方稱有人大呼人踩人。劉表示當時沒有印象,看片聽到,又稱譚文豪沒有用大聲公也能對話。
辯方稱除用MIC打盾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員身體。劉督察稱被告拎大聲公沖向警員,多次用身體壓向警方,辯方稱警員以盾牌衝擊記者議員,而非相反。
辯方播出有線電視網上的當時另一角度情況。
控方就現埸有無需用揚聲器及有無保障採訪權問證人。
劉指警方大聲公較被告的小一半,使用注意距離和角度,不會向人耳近距離。記者冇特權,一樣要聽警察指示。
下午2:30 再度開庭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警員關志豪(23663)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辯方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條 藉正式承認提出證明包括兩份醫療報告 65B條證供呈堂,三名警方證人
醫學報告:
高振邦警司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兩份醫學報告呈堂。稱曾暴露於噪音: 遭區諾軒用大型揚聲器在右耳兩呎處斷續叫喊三分鐘。稱事後兩天耳鳴,劈啪聲,煩躁,影響睡眠。經過診所轉介東區尤德醫院職康中心17/7檢驗結果右耳聽力2000赫損失30分貝4000赫損失45分貝屬於急性聽力損失,經過兩次覆診症狀改善,錄得8000赫輕微損失35分貝。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控方證人PW1港島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第三小隊隊長劉家昇高級督察供稱:
7月8日凌晨12時率第三小隊35人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築防面向尖沙嘴方向。當時有一兩百名示威者和記者在行車路上阻礙交通,我以揚聲器警告驅散,命令他們返回行人路。示威者經多次警告緩緩後退。我命令隊員向前方推進。當時第一第二第四小隊也在場行動,總共150-200名警員,凌晨12時19分防線推到雨登打士街交界,區諾軒譚文豪防線前出現,區諾軒手持大型揚聲器對警方大聲叫喊叫罵。區出現吸引大量記者站在警方防線前,令警方推進暫停。我及身旁上級多次發出警告,區諾軒沒有理會繼續用大聲公向警員謾罵。包括粗言穢語。其後大指令繼續向前推進,區諾軒繼續謾罵情緒激動,右手持MIC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數次。我馬上取出胡椒噴劑,警告區諾軒停止衝擊警方防線。當時我們向前推進, 女總督察黎楚茵也有向他們發出警告,九龍總區指揮官區一鳴其後有同區諾軒譚文豪對話。防線推到咸美頓街時傳媒聯絡組警司高振邦行出防線與記者及區諾軒對話呼籲行返行人路。區諾軒沒有遵從反而向高近距離叫喊,見到高手部動作警告上述行為同用手撥開大聲公。
控方播出由 偵緝警員19288以及警員9470拍攝的警方防線前現場片段,稱
-被告及拿攝影器材者頂住警員防線,大部分示威者示威者已經散去
-向後有空間離開。區曾向後又衝前
-被告多次用大聲公叫停止執行職務,以及喊死黑警、毅進仔多次,DL。
-期間用右手持咪主動刻意敲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三下。
法官訊問證人位置是否能夠清楚看見及聽見現場情況
辯方質問
事發前警方用一小時四十分鐘慢慢推進了五六百米。如PW1所言見到區諾軒譚文豪時候已沒示威者只有記者,根據《警察通例》第39 章,現場的警務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 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更不應襲擊記者,問劉 是否同意。劉表示在不違背執法人物的情況下。
辯方指當時現場嘈雜聲量大到劉自己都要用揚聲器,且被告當時發言一直有訴求是要求同指揮官對話。劉稱無印象。
辯方指被告用揚聲器期間,劉依然下令推進,無必要用盾牌推記者,有記者在警方推進時差點跌倒,劉表示沒印象看見。另辯方稱有人大呼人踩人。劉表示當時沒有印象,看片聽到,又稱譚文豪沒有用大聲公也能對話。
辯方稱除用MIC打盾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員身體。劉督察稱被告拎大聲公沖向警員,多次用身體壓向警方,辯方稱警員以盾牌衝擊記者議員,而非相反。
辯方播出有線電視網上的當時另一角度情況。
控方就現埸有無需用揚聲器及有無保障採訪權問證人。
劉指警方大聲公較被告的小一半,使用注意距離和角度,不會向人耳近距離。記者冇特權,一樣要聽警察指示。
下午2:30 再度開庭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警員關志豪(23663)
#觀塘裁判法院3樓1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蘇/38 提堂(#0805觀塘 管有違禁武器等:卡片刀、多用途刀、剪刀)
辯方將有2位專家意見,已經接觸其中一位,希望申請押後4-6星期
控方確認適合於本級法院(裁判法院)處理
官決定押後至2月18日下午2點30分,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等候專家報告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蘇/38 提堂(#0805觀塘 管有違禁武器等:卡片刀、多用途刀、剪刀)
辯方將有2位專家意見,已經接觸其中一位,希望申請押後4-6星期
控方確認適合於本級法院(裁判法院)處理
官決定押後至2月18日下午2點30分,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等候專家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溫紹明裁判官
👤馬/20 提堂(#0611上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
手足不認罪
案件會31MAR-01APR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
☂️辛苦大家,東區畢☂️
👨🏻⚖️溫紹明裁判官
👤馬/20 提堂(#0611上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
手足不認罪
案件會31MAR-01APR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
☂️辛苦大家,東區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7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辯方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條 藉正式承認提出證明包括兩份醫療報告 65B條證供呈堂,三名警方證人
醫學報告:
高振邦警司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兩份醫學報告呈堂。稱曾暴露於噪音: 遭區諾軒用大型揚聲器在右耳兩呎處斷續叫喊三分鐘。稱事後兩天耳鳴,劈啪聲,煩躁,影響睡眠。經過診所轉介東區尤德醫院職康中心17/7檢驗結果右耳聽力2000赫損失30分貝4000赫損失45分貝屬於急性聽力損失,經過兩次覆診症狀改善,錄得8000赫輕微損失35分貝。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控方證人PW1港島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第三小隊隊長劉家昇高級督察供稱:
7月8日凌晨12時率第三小隊35人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築防面向尖沙嘴方向。當時有一兩百名示威者和記者在行車路上阻礙交通,我以揚聲器警告驅散,命令他們返回行人路。示威者經多次警告緩緩後退。我命令隊員向前方推進。當時第一第二第四小隊也在場行動,總共150-200名警員,凌晨12時19分防線推到雨登打士街交界,區諾軒譚文豪防線前出現,區諾軒手持大型揚聲器對警方大聲叫喊叫罵。區出現吸引大量記者站在警方防線前,令警方推進暫停。我及身旁上級多次發出警告,區諾軒沒有理會繼續用大聲公向警員謾罵。包括粗言穢語。其後大指令繼續向前推進,區諾軒繼續謾罵情緒激動,右手持MIC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數次。我馬上取出胡椒噴劑,警告區諾軒停止衝擊警方防線。當時我們向前推進, 女總督察黎楚茵也有向他們發出警告,九龍總區指揮官區一鳴其後有同區諾軒譚文豪對話。防線推到咸美頓街時傳媒聯絡組警司高振邦行出防線與記者及區諾軒對話呼籲行返行人路。區諾軒沒有遵從反而向高近距離叫喊,見到高手部動作警告上述行為同用手撥開大聲公。
控方播出由 偵緝警員19288以及警員9470拍攝的警方防線前現場片段,稱
-被告及拿攝影器材者頂住警員防線,大部分示威者示威者已經散去
-向後有空間離開。區曾向後又衝前
-被告多次用大聲公叫停止執行職務,以及喊死黑警、毅進仔多次,DL。
-期間用右手持咪主動刻意敲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三下。
法官訊問證人位置是否能夠清楚看見及聽見現場情況
辯方質問
事發前警方用一小時四十分鐘慢慢推進了五六百米。如PW1所言見到區諾軒譚文豪時候已沒示威者只有記者,根據《警察通例》第39 章,現場的警務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 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更不應襲擊記者,問劉 是否同意。劉表示在不違背執法人物的情況下。
辯方指當時現場嘈雜聲量大到劉自己都要用揚聲器,且被告當時發言一直有訴求是要求同指揮官對話。劉稱無印象。
辯方指被告用揚聲器期間,劉依然下令推進,無必要用盾牌推記者,有記者在警方推進時差點跌倒,劉表示沒印象看見。另辯方稱有人大呼人踩人。劉表示當時沒有印象,看片聽到,又稱譚文豪沒有用大聲公也能對話。
辯方稱除用MIC打盾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員身體。劉督察稱被告拎大聲公沖向警員,多次用身體壓向警方,辯方稱警員以盾牌衝擊記者議員,而非相反。
辯方播出有線電視網上的當時另一角度情況。
控方就現埸有無需用揚聲器及有無保障採訪權問證人。
劉指警方大聲公較被告的小一半,使用注意距離和角度,不會向人耳近距離。記者冇特權,一樣要聽察指示。
下午2:30 再度開庭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警員關志豪(23663)
傳召第三證人警司高振邦
結束,明天再續
上午傳召醫生證人,再到警司高振邦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審訊三天(#0707旺角 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兩項襲警控罪(《警隊條例》(第232 章)第63 條)
第一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登打士街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警員編號23663)
區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
7月8日凌晨 在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襲擊高級警員 高振邦警司
區不認罪
對於2項襲警控罪區不認罪
辯方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65C條 藉正式承認提出證明包括兩份醫療報告 65B條證供呈堂,三名警方證人
醫學報告:
高振邦警司右耳聽力一度輕微受損兩份醫學報告呈堂。稱曾暴露於噪音: 遭區諾軒用大型揚聲器在右耳兩呎處斷續叫喊三分鐘。稱事後兩天耳鳴,劈啪聲,煩躁,影響睡眠。經過診所轉介東區尤德醫院職康中心17/7檢驗結果右耳聽力2000赫損失30分貝4000赫損失45分貝屬於急性聽力損失,經過兩次覆診症狀改善,錄得8000赫輕微損失35分貝。
控辯爭議:是否有襲擊
控方證人PW1港島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第三小隊隊長劉家昇高級督察供稱:
7月8日凌晨12時率第三小隊35人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築防面向尖沙嘴方向。當時有一兩百名示威者和記者在行車路上阻礙交通,我以揚聲器警告驅散,命令他們返回行人路。示威者經多次警告緩緩後退。我命令隊員向前方推進。當時第一第二第四小隊也在場行動,總共150-200名警員,凌晨12時19分防線推到雨登打士街交界,區諾軒譚文豪防線前出現,區諾軒手持大型揚聲器對警方大聲叫喊叫罵。區出現吸引大量記者站在警方防線前,令警方推進暫停。我及身旁上級多次發出警告,區諾軒沒有理會繼續用大聲公向警員謾罵。包括粗言穢語。其後大指令繼續向前推進,區諾軒繼續謾罵情緒激動,右手持MIC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數次。我馬上取出胡椒噴劑,警告區諾軒停止衝擊警方防線。當時我們向前推進, 女總督察黎楚茵也有向他們發出警告,九龍總區指揮官區一鳴其後有同區諾軒譚文豪對話。防線推到咸美頓街時傳媒聯絡組警司高振邦行出防線與記者及區諾軒對話呼籲行返行人路。區諾軒沒有遵從反而向高近距離叫喊,見到高手部動作警告上述行為同用手撥開大聲公。
控方播出由 偵緝警員19288以及警員9470拍攝的警方防線前現場片段,稱
-被告及拿攝影器材者頂住警員防線,大部分示威者示威者已經散去
-向後有空間離開。區曾向後又衝前
-被告多次用大聲公叫停止執行職務,以及喊死黑警、毅進仔多次,DL。
-期間用右手持咪主動刻意敲擊警員關志豪23663盾牌三下。
法官訊問證人位置是否能夠清楚看見及聽見現場情況
辯方質問
事發前警方用一小時四十分鐘慢慢推進了五六百米。如PW1所言見到區諾軒譚文豪時候已沒示威者只有記者,根據《警察通例》第39 章,現場的警務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 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更不應襲擊記者,問劉 是否同意。劉表示在不違背執法人物的情況下。
辯方指當時現場嘈雜聲量大到劉自己都要用揚聲器,且被告當時發言一直有訴求是要求同指揮官對話。劉稱無印象。
辯方指被告用揚聲器期間,劉依然下令推進,無必要用盾牌推記者,有記者在警方推進時差點跌倒,劉表示沒印象看見。另辯方稱有人大呼人踩人。劉表示當時沒有印象,看片聽到,又稱譚文豪沒有用大聲公也能對話。
辯方稱除用MIC打盾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員身體。劉督察稱被告拎大聲公沖向警員,多次用身體壓向警方,辯方稱警員以盾牌衝擊記者議員,而非相反。
辯方播出有線電視網上的當時另一角度情況。
控方就現埸有無需用揚聲器及有無保障採訪權問證人。
劉指警方大聲公較被告的小一半,使用注意距離和角度,不會向人耳近距離。記者冇特權,一樣要聽察指示。
下午2:30 再度開庭
控方傳召第二證人警員關志豪(23663)
傳召第三證人警司高振邦
結束,明天再續
上午傳召醫生證人,再到警司高振邦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更改保釋條件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29金鐘
馮
控罪:暴動
案情:929金鐘暴動
出國公幹申請押後至2020年2月6日0930再次聆訊,有待被控人公司作出誓章
原案件將於3月13日聆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29金鐘
馮
控罪:暴動
案情:929金鐘暴動
出國公幹申請押後至2020年2月6日0930再次聆訊,有待被控人公司作出誓章
原案件將於3月13日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