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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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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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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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在今日上庭前曾翻看記事冊
PW1在6月12日2215在灣仔警署錄取口供
PW2在2200在灣仔警署錄取口供
記事冊在同日23時許開始補錄
在醫院驗傷期間有透過電話與PW2討論時間及細節,並討論過事件內容
PW1認為自己口供只反映自己所記得的內容

PW1需要飲水,押後至122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開庭,繼續盤問PW1,現場記者一度就記者席問題鼓譟,法庭書記現先安排記者入座再分配其餘座位予公眾,未能入庭聽審人士請在庭外等候直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在19時許到瑪麗醫院向急症室鍾醫生求醫,當時對受襲記憶猶新。PW1知道醫生會作醫學報告並將呈堂。PW1指並無對醫生作任何欺瞞。PW1向醫生指傷處被人用「手」弄傷。PW1表示未見過P1醫學報告。PW1不同意自己曾向醫生指被人用「手肘」弄傷。PW1同意在男子在燈位前停下後才向PW2示意上前截查男子。PW1口供上記下自己用手「搭」著男子。PW1表示只是字面上有差別,實際上為「拍」肩膀。PW1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先生,差人,『過嚟呢邊』」,PW1表示今天作供時記錯。PW1將男子帶入警署時才出示委任證。PW1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在左邊「面」部近「頸」位置受襲,與庭上描述「頸」部近「面」不同,PW1認為只是文字表達上差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男子用右「手」襲擊自己,PW1改為不清楚記得男子是否用拳頭襲擊自己。PW1轉為表示男子在轉頭的同時轉身用手襲擊自己。PW1表示看不到男子揮拳動作。PW1受襲時與男子相距約65厘米。被告右手長度72厘米。PW1不能排除男子用反手揮手擊中自己。

休庭,1430再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可以入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