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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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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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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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19) 提堂
控罪:暴動
案情:#1001黃大仙

原條件保釋,更改報到時間
押後至21/1 14:30提訊,進行轉介區域法院處理的文件手續
#東區裁判法院六樓一庭 #20200101灣仔
黎XX - 0101 控告於軒尼詩道 匯豐銀行 損壞
控方申請押後 至3月2/6日
報到 每星期兩次
保釋金 $1000
不得離港
宵禁令晚上11點-6點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3 1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一
譚(24) 提堂
控罪:襲警
案情:#0804黃大仙 涉用頭撞警員沈鴻源

辨方指曾6次要求警方證人記事冊,都未有提供。法官令休庭,要警方立即溝通是否能在今天內提供。
#東區裁判法院六樓一庭 #0609金鐘
D1 保釋條件更改
申請離港
若D1 成功申請 將會為其他被告(3,4) 同樣申請 撤銷完全限制離港

案件押後至 3月9日 同一庭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六樓一庭 #0609金鐘
拒絕 D2 D4既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並不打算 現階段 裁決D1 既申請
所有被告 以原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3 1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一
譚(24) 提堂
控罪:襲警
案情:#0804黃大仙 涉用頭撞警員沈鴻源

辨方指曾6次要求警方證人記事冊,都未有提供。法官要求警方7/1 4pm前提供4名警員證人notebook予辯方,以及list of unused materials
案件押後至14/1 2:30pm 就修訂控罪申請聆訊

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李 未知控罪8/1 或出院後較早

李 - 抗拒警務人員 #0101旺角 控方案情指警方掃蕩煙廠街時截停被告,於花園街被制服時反抗。背囊內發現黑色衣服、鞋、頭盔、手套及膠袋。
已出院,控方申請押後至27/3,控方不反對保釋
辯方反對押後十二星期,指拒捕案4星期足夠調查。
辯方指警方當時奉命調查煙廠街跑出的黑色、橙色、灰色衣物男子,並非被告。
辯方投訴指於旺角遭奚落及酷刑,包括兔仔跳、叫撐警口號及蒙頭打20下。律師向警署投訴被值日官無視。

押後至27/3,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
每星期報到1次
居於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禁足令(旺角 旺角道至登打士街、上海街至洗衣街)
<-2020 010 4->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控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違反公安條例 第17B(2)條)

案情:被指於12月28日「北區和你shop」活動中踢及拉扯女途人行李箱,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 3000
宵禁 23至07
禁足:上水廣場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為粉嶺裁判法院案件,押後至2月28日 0930
<-2020 01 06->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 黃士翔裁判官
盧溢燊🛑已還押169天 #提訊日 管有爆炸品 #0720荃灣 民族陣線成員;工廠大廈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庭外約20人等候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27) - 縱火 #0921屯門 向火堆投擲橙色物件和倒入液體 #提堂

楊(29) - 襲警 #1111上水 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期間涉踢警員腹部 #答辯

開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押後至2月17日

以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押後至1月22日下午2時30分

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 黃士翔裁判官
盧溢燊🛑已還押169天 #提訊日 管有爆炸品 #0720荃灣 民族陣線成員;工廠大廈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開庭,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至2/3 2:30,期間繼續還押。

控方改控 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完-
直播員擅作主張地轉達某手足說話:大家嘅支持,聲援,令佢地知佢地唔是condom。

所以,大家加油💪🏻💪🏻2020年齊上齊落,不離不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2長沙灣 #提堂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韓(19)‼️已還押54天‼️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申請改控較輕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辨方同意更改控罪
控方將傳召五位控方證人
因辯方事前未接獲控方就更改控罪的文件,申請押後
辯方有保釋申請,控方反對
裁判官🚫拒絕批出擔保🚫,2月6日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8油麻地 #違反保釋條件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梁(24)
暴動

打算1月6日0125入禁區,DOJ已知悉有關安排及行程,入境處亦知悉並叫被告在入境處等候至午夜,出境前24小時已報到,事務律師亦已通知機場警處

法庭指沒有擔保文件機場警處不知道安排,建議下次帶擔保文件

控方不反對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保釋覆核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硝化纖維]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粉餅]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早前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指於12月24日於觀塘鴻圖道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號倉內,明知而管有爆炸品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以及10個粉餅形煙霧餅,意圖作非法用途。

專家初步確認控罪1證物可炸斷手指,可製作成爆炸品,控罪2證物為爆炸品,AP在警誡下承認管有各證物,明白證物能產生煙火效果,於一兩年前淘寶購買,用作街頭表演

保釋覆核被拒

保留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
案件於2020年1月14日1430 作保釋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