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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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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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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PW9 💩蘇緯軒

🔹控方主問
🖇️拘捕

蘇緯軒在2019年12月20日晚被拘捕,在2020/6/15 簽NPS,2020/10/3 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第三項-串謀謀殺,第七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第八項-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撤銷第一項-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

🎥控方播出CCTV,拍攝到大埔翠屏花園對出行人路,蘇緯軒被便衣警員制服和拘捕的過程,期間開咗一槍,被拘捕後,被帶上翠屏花園C座10樓某單位搜查。

🖇️講解槍械
蘇在被拘捕時持有Polymer 80 半自動手槍,簡稱P80,該支係未成形嘅手槍,根據美國法例,槍械嘅定義係要裝有火力控制組件 fire control unit,P80 係唔可以裝control unit,所以唔定義係槍,唔使審查都可以購買,經過改裝之後,可以裝上control unit,就變成真槍;彈匣可以裝15發子彈,手槍係Stephen 在2019年11月經陳xx轉交給蘇。

2019年12月8日知道其他人被拘捕,蘇藏有槍械,向Stephen 提出要暫避,翠屏花園是他安排的第二個住宿點。控方展示相片,引導蘇緯軒詳細講述單位內的情況,檢取咗避彈衣、手搶、長槍、彈匣、子彈、腰帶等物品,如:避彈衣可唔可以分拆;手槍的來福線;長步槍都係組合而成,屬AR系統,算係AR15,如何分拆成較細組件,瞄準器的用途;有不同彈匣,每個可以裝幾多發子彈;有兩種子彈-空心彈和實心彈,空心彈對人傷害較強,實心彈穿透力強;專用腰帶有何用途。略去詳細描述。

🖇️Telegram
蘇緯軒在2017年開始使用TG,係Stephen 叫用,因保密功能較好,用戶名稱係 @paystobewinner,蘇曾經兼職做救生員,因此其中一個名稱係“救生員”。
2019/12/4 TG 內容涉及一張西貢地圖,蘇解釋當時係叫車手阿文,準備在行動當日,從灣仔撤離之後,在圖中紅點放低佢,之後各自離開,或者就地燒車。
2019/12/8 凌晨03:56,蘇緯軒與流浮山刀手(後知為吳xx)的TG 對話,蘇解釋在10月得知計劃,發展到12月都係唔想親自參與,經常在尷尬時候俾啲無法拒絕嘅藉口,避開參與,所以在8號凌晨,估計吳瞓咗,就傳訊息畀佢,藉口推搪,點知佢未瞓仲回訊息,所以繼續提出唔夠子彈、運槍有難度、和安全屋等問題,有信心可以唔出席活動,因為知道Stephen 疑心重,如果佢知到告發佢,有可能被殺,唔知吳係咪監視自己,為咗避免被懷疑唔去,刻意在04:41 出圖,叫車手泊車。

[10:27~10:50] 小休

控方展示12月7日下午3點幾,吳與阿文的TG 對話,計劃接送槍手的路線,可以揾D5揸電單車在前開路,叫阿文聯絡蘇。

🖇️12.8 行動
12月8日民陣有遊行,在途經路線佈置一大一小炸彈,大炸彈在西面,藍色,細炸彈在東面,紅色,大嘅20 kg,細嘅2 kg,裏面係ANFO炸藥,外面包鐵釘,則翼高處有槍手,綠色;當警方防線由西向東推進,經過大炸彈時唔會爆炸,去到細炸彈範圍,先爆細炸彈,等警方向西面撤退,去到覆蓋大炸彈範圍,就引爆大炸彈,則翼槍手向警方開槍,理應有警員受傷或者死亡,就會有人上前執警方裝備。

🖇️認識Stephen
蘇緯軒在香港出生,讀到中五,案發時18歲,由細開始對軍事有興趣,在2014年年尾,在war game 群組認議Stephen,每月有一兩次打war game,佢約24/25歲,敬佩佢對戰術運用和裝備嘅知識。

2014年佔領旺角,有一次因為Stephen 怕被警方截查氣槍,而無去打war game,兩人開始傾政治話題,到2016年旺角暴動,蘇開始支持抗爭者,Stephen 講佢嘅理念,講解自由獨立嘅香港係點,要武力抗爭對抗政府,香港人自決嘅權利,Stephen 想成立一隊有組織有計劃嘅人,蘇係Stephen 身邊最有槍械知識,揾佢做助手,蘇被吸引,無可能拒絕;因為武力抗爭,有大量違法嘅嘢,Stephen 叫轉用TG,仲揾咗一名女子阿詩(音),和一名男子Samuel,加入Stephen 隊伍;2017年,Stephen 叫蘇去跟蹤金主…

張官叫停,表示唔需要知道與案無關嘅嘢。

🖇️12.8 行動前傳
2019年7月Stephen 識咗兩個勇武,話要槍做嘢,Stephen 揾蘇同佢哋接觸,某一晚同兩人見面,解釋Stephen 曾經運槍到香港,蘇形容係去sell 賣槍,當時唔識兩男子,後知一人係早前金主,另一人係吳xx,之後事情由Stephen 跟進;Stephen 與蘇因另案一同被拘捕,當時保釋中,Stephen 唔想用信用卡從美國訂槍,怕被警方監視,但蘇未夠年齡,無信用卡,無參與,蘇知道進度,唔知細節,知道後來槍械到港,係揾陳xx收件。

10月1日警方用實彈射傷示威者,Stephen 轉發訊息,表示示威者掟磚,警方用非致命武力,突然用實彈,示威者用實彈就有道理,Stephen 構思用槍械彈藥計劃,11月,槍械到港,約有5~6支手槍,一支長槍,交咗3支畀吳,蘇和陳各有一支,第六支唔確定;Stephen 話吳呢班人對槍械無認識,叫蘇指導用槍,佢哋話在某一晚會去試槍,蘇在Google map 查看地點,好近行夜山嘅路徑,擺明博拉,又唔想佢絕,口頭應承住先,到試槍前兩三個鐘,搵藉口唔去。

到11月中至尾,Stephen 策劃咗放置大小炸彈嘅計劃,知道詳情,未確定日期,Stephen 無提出要蘇負責任何嘢,到某日,蘇被安排做槍手。

12月8日前幾日,蘇有同吳確認計劃,表面上講會參與,口頭上應承,如果講退出,唔比警察拉,都被Stephen搞。12月8日,Stephen 話活動取消,無講點解,後來睇新聞知道被拉咗,警方講嘅計劃同Stephen 講嘅一樣,就叫Stephen 安排住宿。

主問完

[11:55~12:20]

🔸辯方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向蘇緯軒展示光華大廈的街景圖,表示天台好高。距離軒尼詩道與菲林明道交界好遠,是否可以射到警察,有無開過真槍射人;蘇表示在外國開過真槍,無射過人,在500米內射人形物體無難度。張官提醒蘇,如何問題對他不利,可以唔答。

蘇在街景圖講出炸彈的大概位置,唔知道細炸彈近油站,無人向他提過位於修頓球場對面的中國銀行。

蘇表示計劃中,爆炸時係無遊行人士在附近,清楚Stephen 為人,唔會傷及無辜途人,因為唔係恐怖分子。蘇唔會親身執行射警察,但無同吳講,亦無同Stephen講。

D4 #林芷瑩大律師
蘇表示唔會拒絕Stephen,唔可以拒絕,因為怕咗佢。

🔹控方無覆問

蘇作供完畢。

[12:45] 案件押後至明日(18/6) 08: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8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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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30
👥*,李,蘇,謝,陳(15-25) #宣布判決理由 (#1006灣仔 暴動;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罪脫;上訴庭於2024年5月7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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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楊(29) #續審 [4/3]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林,卓,黎(18-35)🛑A2林,A7陳,麥,利已還押逾16個月;其餘十三名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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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15:00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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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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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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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共傳召咗五名證人:兩名槍械專家證人,和一名財富調查組警員,他替黃振強錄取有關第五項控罪的無損權益口供NPS。

兩名警察投訴科的高級警員林少文(音),和女警長何月玲(音),林替黃撰寫投訴記錄Pol 964,被投訴人叫戴明德(音)。何在2019年12月17日去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撰寫調查報告,並向黃解釋,因為案件在審理中,暫緩投訴程序。

[12:40] 案件押後至明日(19/6) 08:4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9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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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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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靖峰(29) 串謀欺詐 #呃阿婆五皮嘢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U.K.B(27) 3項非禮 #三度非禮少女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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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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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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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警長 58059 劉俊考(音),案發日係警員,拘捕D2

🔹控方主問
2019/12/8 06:03 進入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任務係拘捕D2,入咗房見到兩男子,問明邊個係張xx,就帶去厠所,睇身份證確認身份,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搜身,揾到兩部電話,兩張八達通卡,背囊內有衫褲,警誡,回答咩都唔知,記錄在記事冊,簽名確認,帶返入房,再搜查房間,搵唔到嘢。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唔知警方點樣開該位的大門,一行六人上到去,已經開咗門,有警員在單位內,唔記得有無警員入咗房,證人進入房間,見到D2踎在床邊,一定唔係瞓在床上。聽唔到隔籬房有人大叫,叫D2帶埋自己嘢去厠所,唔清楚房間內地下有無避彈衣。

去到廁所,唔記得D2 喺邊度攞身份證出嚟,宣佈拘捕,罪名係在10月20日非法集結,作出警誡,回應係乜都唔知;承認事實第18段,在銀包內搜出兩張八達通,在灰色背囊搵到八件涉案物品。

根據證人的口供紙,其中一部電話P350,鏡頭損壞咗;律師指出另一部無SIM 咭的電話P352,不是在D2 身上搵到(唔同意),06:14 開始搜查,06:30 搜完,07:12 帶回房間,房內已經無咗黑色避彈衣(唔清楚)。唔知道有人影相。

搜到電話P350,有check過,唔記得個電話着唔着,無問D2,無作出調查。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有六個人參與拘捕行動,搭𨋢上樓,去到已經開咗門,無等齊全隊人,證人和另一同事先入屋,廳中有其他隊伍人員,證人屬於B2-2小隊,見到有A & C 隊,有人講一間房有一個人,另一間房有兩個人,證人入咗兩個人間房,房內已經有3~4個同事,唔記得另一個可疑人士係咩狀態,可能踎喺度,唔記得有無暴力對待。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當日有A, B, C 隊一齊參與,分開各自訓示,各有不同職責,唔知仲有無其他隊,唔知A & C 隊有幾多人到場,知道目標多過一個人,B隊目標係D2張,有關12月8日/屠龍小隊/黃振強/危險人物/有槍和炸藥/警方爆門,全部唔知道,訓示好少資訊。

證人唔同意用較輕罪名拘捕,等被捕人講嘢,無對槍械作出調查。

🔹控方無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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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 3186 楊xx,案發日係警員,D3 的證物員

🔹控方主問
12月8日屬C2-2 小隊,被指派做證物員,唔知有其他隊去,當日05:30離開警察總部,05:45去到附近候命,05:57控制中心通知可以上去,去到未開門,由其他隊伍爆門,證人企得較後,睇唔到情況,06:02開咗門,證人入去揾D3,在一間房內揾到,房內仲有另一男子,有其他隊伍帶佢離開,警員7127拘捕D3,證人在旁,拘捕之後檢取證物,06:25~06:50期間,在床邊的矮櫃上檢取一部銀色華為電話,在地下檢取兩件避彈衣,畀D3簽名確認,之後畫圖P433,06:50~07:00影相,放證物入袋,07:10帶D3離開。

控方呈上兩件黑色避彈衣,P408 & P409,叫證人詳細講述牌子、內層的防彈版、如何穿著…

[10:38~11:03] 小休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同其他警員一齊入房,見到有兩個男子,無印象當時D3做緊乜,另一人好快被帶走,無留意當時佢嘅衣着,同意在檢取證物和影相時,另一人係不在場,無諗過要搵佢,亦無調查避彈衣屬於邊個。

律師展示控方相片JB1 p147,見到避彈衣旁邊有一隻藍白色拖鞋,證人無檢取,覺得與案無關,唔知另一隻拖鞋喺邊,唔同意D2被帶走時,無避彈衣在床邊,唔同意係事後放在拖鞋之上;律師展示另一份控方相片JB6 p383,顯示拍攝時間係2019/12/8 00:42,指係從D3 電話取出,相中的D2穿著右腳係藍白色拖鞋,左腳係黑白色,證人唔記得D2當時係唔係赤腳,亦唔記得D3着咩鞋,唔知道承認事實之中,同意在客廳搵到避彈衣。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當日有十幾人在單位外,有爆破組,有O記,證人排在後面,證人入屋前已有七至八名警員入咗去,佢哋去咗第一間房,第二間房已經開咗門,有其他人在房內,唔同意有襲擊,聽唔到聲音。
律師指出有警員襲擊D3,被三個人撳在床上,用手踭撞,面向下,無人宣佈拘捕,無講警誡,問D3其他人去咗邊邊,回答唔知道,再被拳打,如果你唔講就繼續打,回答真係唔知道;入房時係無避彈衣,係放在廳中。證人一律唔同意。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確認當日流程係拘捕,揾證物,在記事冊記係證物,畫圖,影相,執證物入袋,唔會入咗袋再影相。

🔹控方無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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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 11027 李維俊(音),案發日係警員,拘捕D5

🔹控方主問
2020/1/17 屬O記A1-2隊,與偵緝警長2825,警員33215,10269,一同去長沙灣香港工業中心某單位拘捕D5,事前唔知舖頭名稱,主控展示多張相片,證人同意係3C維修工作室的正門和室內情況。

入門後見到只有D5個人,表明身份,在14:37時,以串謀危害他人身體拘捕D5,警誡之下有回答我無嘢講,搜身,揾到身份證,一張八達通,一張恆生信用卡,兩張提款卡,1200元現金,四條鎖匙和兩條車匙。證人查問車匙,有回答。

16:45 帶D5離開,上手扣,帶到青山道等車,期間D5高叫自己全名和身份証號碼,叫人拍片和揾律師,話身體無受傷,叫咗幾次;證人話當時詫異,第一次遇到,黑暴期間,處理其他被捕人士,有經驗,有人講名叫搵律師。其後去咗長沙灣警署,晚上再去搜屋,在同日搵到兩部電單車,在另一日搵到第三部,在車行維修。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當日由高級督察帶隊,仲有警署警長 11998 郭軍鵬(音),14:30去到…(無交代兩人去咗邊)

律師指出警員衝入工作室撳住D5,無展示委任證,無問過係唔係賴xx(唔同意)。

訓示有講係關於12月8日,唔知道在當日之前有人被捕,唔知道有關證據,去之前唔知道D5在嗰度返工,入咗舖頭之後,主管有講D5有三部電單車,無其他資料。

拘捕之後做唔做錄影會面VRI,係由主管袁督察決定,證人無向袁督察匯報D5無嘢講,因為做VRI的房間,隔離有監控室,唔使匯報,D5做VRI時有律師陪同,基本上係無回答。

證人同意D5身上無電話,亦無問過,同意揾電話對於搜證係重要,但對於拘捕職責唔重要,14:35~16:45期間,由33215做搜查和檢取證物,證人負責看守D5。

律師指出D5沒有回答關於電單車的問題,警員嘗試迫D5飲滴露和消毒酒精,鬧佢係曱甴。證人一律否認。

證人唔知點決定檢取咩證物,唔同意因為搵到文宣而覺得3C工作室係黃店。

證人唔知D5在1月19日保釋,有參與歸還部份證物畀D5,唔知道邊個聯絡D5,辯方呈上由證人撰寫的調查報告MFI 21,內有D5的聯絡電話,證人唔記得點得嚟,相信警方係用呢個電話嚟搵佢。

當日無為D5做背景報告,之後交俾直日官,職責就告一段落。

[12:36~13:02] 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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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33215 劉德培(音),案發日係警員,D5 的證物員

🔹控方主問
2020/1/17 有訓示去3C工作室,做證物員,檢取大量電話、電子器材和文宣,有20個電子器材,全部都有即場檢視,睇吓使唔使入密碼,發現大部份都要,有部份著唔到,唯獨一部iPhone 8 唔使入密碼,睇入面嘅相片,有好多D5嘅生活照,之後放返低,影完相再檢取。講述其他檢取的物品。

[13:40]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8:45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