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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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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3/3]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休班警),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控方代表:張大律師
D1代表:#潘志明大律師
D2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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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開庭

雖然陳官在昨日指可以以重點形式交陳辭,兩位辯方律師還是交了完整的書面陳辭,陳官睇咗,控方亦已經睇咗,指證供上無唔啱。

🔸D1律師的口頭補充
控方指稱男子E就係D1,但容貌、髮型、物品都唔同,PW1的證供一直無提男子E,直至睇到片段,亦無話男子E出現咗幾耐,片段中男子E只係出現15秒,由畫面左邊行入,唔係一直逗留在場,PW1稱男子D係最先到。

PW1稱在場逗留5~10分鐘,盤問下稱落車後在月台徘徊約一分鐘就去到片段某階段,用手機拍攝約一分鐘,之後走咗,整個禁錮最多都係兩分鐘。

假設男子E係D1,唯一嘅證供係PW1話佢“捉過我”,片段見E拉完PW1就離開咗,無講過嘢,無證據禁錮,拉PW1可以解釋為拉佢埋嚟打,可以係見有危險拉開佢,唔係控罪嘅禁錮,唔係話捉實佢,要佢delete 相後才放手。

關於辯認,不單係要辯認衣服,重要係認容貌,片段嘅質素係不足夠;控方指同樣彩色頭巾,但無詳細資料,例如頭巾形狀、圖案花紋;控方指影到男子E 的T 恤有兩個英文字,而D1 的T 恤有6個英文字、兩個符號,T 恤唔係獨一無二;男子E 戴豬嘴、孭背囊,D1兩樣都無,另有膠袋;髮型更加唔同。

PW2對D1被截查拘捕的位置不清晰,無證據指男子E 禁錮後,短時期後D1被截查。

🔸D2律師的口頭補充
辯方不爭議PW1被禁錮,爭議D2有無做,有無意圖做,有無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

🎥P1 律師再播片,重點講解D2的每個動作,解釋可能出現的合理原因(詳情請參閱昨日報導),指D2身形較身旁的男子細小,如果她是召喚人、領導他人,有共同目的,她應更加壯擔,無理由PW1未delete 相就走咗。

同意如果純粹睇片段,表面證據係成立嘅,但經D2作供,法庭理應考慮D2嘅說法是否合理,她到場的原因,她的背景,有參與義務工作,有志成為醫護,事後睇,她的出現係不智亦不幸。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0日 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裁決

D1: 屈(26)
D2: 梁(22)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非法禁錮
兩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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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引言:

兩位被告否認控罪受審。第一被告爭議身份辨認;第二被告爭議有否作出禁錮行為和其意圖及目的。

📌證言簡述:

控方證人一是張先生。簡單而言,他見有不少黑衣人從月台衝下來,於是他用手機拍攝情況,但後來被人群*禁錮,人群用粗口罵他,襲擊他,和要求他刪除手機內的片段。其間D2身在人群中與張先生對話,張先生認為D2是人群中的是帶領者,D2的行為令更多人加入包圍他。最後,張先生將片段刪除。

*控方指D1曾身在人群中,在本案為男子E

控方證人二是警員18082。簡單而言,他是參與太子站拘捕行動的警員。在行動中,他曾在現場制服D1。

第一被告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法律上不會對其有不利推斷,但同時間,第一被告沒有發駁控方證據的機會。

第二被告選擇作供。簡單而言,她是因為好奇而加入人群,她的意圖是勸交和安慰張先生,並非意圖禁錮張先生。

📌證據分析:

控方證人的證言可信並獲接納。即使他們的證供有沙石和有些微出入,不影響其可信性。

控方依賴片段和相片證明男子E是第一被告。男子E當時身穿黑色上衣、戴著灰黑色帶黃色邊的手套、彩色頸巾、拿著白色膠袋、背著藍色斜孭袋。在本案而言:

⁃ 考慮片段、實物、色調後,頸巾與呈堂的是相同的;

⁃ 考慮片段、實物、衣服上的英文字母後,黑色上衣與呈堂的是相同的;

⁃ 考慮片段、相片、證人證供後,手套與呈堂的是相同;

⁃ 考慮片段、相片、證人證供後,斜孭袋與呈堂的是相同;

⁃ 考慮片段後,男子E的髮型是長髮。

第一被告在事發後不久被捕,與男子E相近。考慮所有因素後,第一被告是男子E。即使控方證人一於作供初時沒有提到男子E,但案發當時情況混亂,此情況不影響控方證人一的可信性。

雖然逃跑本身不是畏罪,但顧及當時第一被告作出的行為和社會氣氛,在本案而言,逃跑是畏罪的反應。

第一被告是男子E不等於第一被告有罪。考慮本案的片段和現場的情況,第一被告是知道現場人們禁錮控方證人一的目的是要求其刪除照片,後來更曾拉回和攔著想離開控方證人一,用手指著控方證人一,這不會是控方證人一願意的,第一被告亦在整個禁錮過程中參與其中。

第二被告的說法不能被排除。片段中的第二被告在現場的說話和與他人的身體接觸的情況與第二被告所說一致,亦未必如控方所述的領導角色般。即使第二被告在場的行為不智和可疑,但按法律原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第一被告罪名成立❗️;第二被告控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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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提到第一被告有正當職業,沒有案底,相信本案是個別事件,相信第一被告是受社會氣氛影響。第一被告在本案的角色並非領導者,也沒有對先生行使暴力,張先生也沒有受傷。

案件會於2024年2月14日14:30作判刑🛑其間第一被告還押,法庭另會為第一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和背景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D1: 屈(26)🛑已還押15日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非法禁錮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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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個人背景:

辯方大律師提到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同意箇中內容。雖然被告出身不幸,但努力上進,在案發前一直奉公守法,亦得僱主的正面評價,僱主承諾若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令,會繼續聘用被告。

辯方大律師提到被告已有所反省和悔意。即使他不認罪,但他在審訊期間沒有浪費法庭時間,採用務實的態度挑戰控方案情。

辯方大律師提到被告的中學老師和母親的求情信可見被告的良好品格,亦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辯方大律師相信被告在案發時的行為是單一事件,值得法庭給予被告機會。

📌案例:

辯方大律師提到R v Miller的案例,這案例提到「非法禁錮」罪的考慮因素,若套用在本案:(1)本案並非有預謀,被告當時以為張先生傷害他人,因而加入禁錮;(2)禁錮歷時數分鐘;(3)本案發生在公眾地方;(4)是次禁錮不涉武器;(5)張先生的身體沒有因此事受傷;(6) 張先生的心理狀態看落沒有因本案而受大影響;(7)禁錮的暴力程度低。

辯方大律師提到HCMA288/2002案和HCMA1177/1998案,阮雲甆法官和高嘉樂法官分別在處理兩案時考慮過地點,時間,暴力程度,被告的背景等因素後,認為緩刑是合適的刑令。

因此,辯方邀請法庭採取社會服務令和緩刑的刑令選項,並強調社會服務令本身都是嚴竣的刑令。

口頭判刑理由:

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相關報告、律師的求情陳詞、案例、求情信件、被告的背景、和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非法禁錮」是嚴重的控罪,這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若將R v miller案的考慮因素套用在本案中:(1)有數人參與;(2)禁錮歷時數分鐘;(3)禁錮發生在公眾地方;(4)案發當時有人用粗口辱罵張先生;(5)被告有拉、指、用手搭張先生,參與程度高;(6)禁錮的原因是要張先生刪除手機內的相片和片段,張先生在群情洶湧下沒有其他選擇,不情願下為離開現場而刪除手機內的相片和片段。

被告指當時以為張先生傷害他人,因而加入禁錮。若果當時張先生確有傷害他人,正常的人應會是報警,而非要張先生刪除相片和片段。被告承認受社會氣氛影響和他確是片中人。他是成年人,理應能分辨對錯,違法不能歸咎於社會氣氛。

監禁在本案是唯一的刑令選項,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個月,被告沒有減刑因素,監禁4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1/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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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8開庭]
🔹主控讀出D1、D3、D5、D6被告的法律代表姓名,D11三天前通知律師他選擇自辯

💬裁判官表示沒有收過D11撤銷法律代表的通知,D11表示他是18/3星期一通知先前的律師

🔹主控稱他在星期一收到,後向各被告人逐一讀出控罪,聽他們答辯:
D1 對襲警、阻差辦公❗️不認罪
D3 對襲警、阻差辦公❗️不認罪
D5 對襲警、阻差辦公❗️不認罪
D6 對襲警、阻差辦公、管有攻擊性武 (雷射裝置)❗️不認罪
D11 對襲警、阻差辦公、管有攻擊性武 (雷射裝置)❗️不認罪

🔹主控向法庭解釋案發背景:彌敦道路面有暴亂事件,亦有襲擊市民事件並會用影片舉證,包括22:53列車到太子地鐵站的影片,並會傳召現場執行職務警員pw4-9作證;
💬裁判官押後15分鐘讓D11細讀新修改的承認事實
[10:00休庭]
[10:34開庭]
D11表示同意及已簽署控方的承認事實文件

💬裁判官向沒有法律代表的D11講解審訊過程,並說明每一句說話只問一個問題
🔹控方向起立之各被保告人讀出承認事實(簡短記錄)
-鐵路的路線圖,
-太子鐵路站內拍攝了照片,成為呈堂證物
-各被告人被拘捕時被拍攝身上衣物及隨身物品的多張照片,
-同意拍攝時間無誤
-新聞媒體所拍攝的與案件有關的片段的usb列為證物,媒體包括蘋果日報、無線電視新聞、now、hk01、東方、港台35台等等
-偵緝警長在網上下載的片段:包括hkfrontline, 米埔、now 等等
-也同意該些片段妥善儲存
-偵緝警員11300及20759在太子地鐵站拍攝的片段也可列為證物亦同意妥善儲存
-D1同意有黑色盔甲、電話卡…等證物
-各被告均同意被拘捕的地點、時間及身上管有的衣着及物品
-D3,D6被拘捕時被告之是因非法集結罪被拘捕
-各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同意一名警員作為雷射筆專家

💬裁判官逐一問各被告人是否明白及同意上述內容,亦問各法律代表的抗辯方向
🔸法律代簡短講了一句他們的抗辯方向;
由於D11的抗辯理由是對所帶備之物品有合理辯解,裁判官問D11對雷射筆是在他身上的這一點沒有異議,如沒有,則有幾位雷射筆證物錬相關證人便不需被傳召,可節省法庭時間,裁判官讓D11無需即時回答,可考慮一下

🎥控方播放證物片段:有關太子地鐵站外馬路及行人路的人群聚集情況
(九龍城法院的大電視沒有連線,各被告人及旁聽人士均只能看最後排律師的電腦螢幕)
🔹控方指有片段影到22:30-22:33旺角地鐵站內被破壞;亦有播蘋果新聞網站在觀塘及旺角地鐵站的情況
[11:47休庭]
[12:09開庭]

🎥播放片段os22,有關太子站一個車廂內情況:市民在月台與車廂之間爭執,有人手持鐵鎚攻擊年青人,被眾市民責罵,
🔹主控提出有手持手機女士,稱她後來被人搶去手機,又補充稱車廂內的乘客被襲!(直播員按片段多數見到是車廂內有人持硬物襲擊車廂外的市民!)
🎥主控播放os8時間段是緊接本案案發時間,內容是有網絡記者在站內的報道
🔸D6法律代表申請減省一兩位證人
🔹控方期望今天下午可傳召三位證人
案件押後下午14:30原庭續審
[12:31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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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已完成 PW1 偵緝警員 16756 的作供,和 PW2 偵緝警員 11631 的控方主問。明天會開始辯方盤問,涉及 D1 及 D6,預計需要半小時。

●保釋條件方面,裁判官批准各被告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1/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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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已完成 PW2 偵緝警員 11631, PW3 偵緝警員 11147 及 PW4 警員 59086 的作供,和 PW5 警員16147 的控方主問。

(內容後補)

[13:00 午休]

案件押後下午14:30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2/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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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已完成 PW2 偵緝警員 11631, PW3 偵緝警員 11147 及 PW4 警員 59086 的作供,和 PW5 警員16147 的控方主問。

(內容後補)

[13:00 午休]

案件押後下午14:30原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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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4 開庭]

因辯方律師身體不適, 向裁判官申請押後

[1453 完庭]

案件押後下星期一 (25/3) 09:45 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3/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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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傳 PW5 16147
🔹續上星期未完之主問

🎥播片(按:為月台片段)
證人於片中指出左胸有魔術貼的為自己。指為證供內10507協助上膠手扣之階段。D1躺在地上,證人指此階段前有另一藍衫男子拉D1腳,而本身PW6和證人同截停d1 ,但見如此PW6便去處理藍衫男。

🔸辯方盤問

追捕D1路線:

證人指在L2 層見d1 在3號月台5號車箱 (2號門?)位置。證人於地圖標示見D1時自己之位置+大家失平衡之位置 - 即證供提及在4號月台+追捕路線。

證人指跑了約10秒內。見d1時在電光火石間有表明身份,彼此相距10m ,d1有跑。證人指自己全速追,同意D1背向自己高速跑,有一轉右位置,答盾牌埞出嚟時後來才到該轉右位置。

忙記D1 是否如辯方所指左手拎盾牌,同意盾有幾磅和一定重量。星期五證人提及D1下手向後埞盾,辯問會否同意盾的走向是偏向地下,證人答最終一定係向地下㗎,但指在其一米範圍落下。

證人不肯定盾牌埞出時D1有否轉身(?),同意不能排除D1需轉彎而盾牌甩手的可能性,不肯定盾有否掂到自己,但確認無受傷。

證物:
同意和D1落地時很快為對方上索帶,上索帶前拎左D1背包出嚟才上。不確定是從袋中何處拎身份證,不確定有無把身份證放原位。同意盾牌和袋是同d1分開放,至交予刑偵。

🔹覆問
就辯方盤問時指不能排除D1甩手,控方問主問時卻提及D1左手向自己掟盾基於什麼。答自己當時在追D1, D1也知所以欲阻礙自己。

📌傳PW6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指當日通訊機有消息指太子站有人破壞,便入去掃蕩同拘捕。xx:xx到太子(聽不清),從c2 入,再經入閘機,落L2層,於3號月台觀塘往調景嶺方向,見車尾位置有一口罩,穿盔甲人士。三號月台車門有開,内有乘客,指該盔甲人士見自己調頭,彼此相距10m 。自己和隊員有追並叫警察咪郁,該盔甲人士在車尾跑 ,拎住透明盾。

於車尾位置 ,證人指該透明盾埞向自己前面同事16147,自己和16147隔2m。該男子後向對面月台走至車頭位置,自己和16147把該男子捉住,當時3人為企喺度之姿勢,有講警察咪,指對方有爭扎有用腳踢自己,證人以警棍打向其大脾脾骨神經,後按該男子在地上。

證人指後有幾名人士,其中一為藍衫黑褲人士推開自己,並捉住在地上盔甲人士男子腳想拉走他,自己以警棍打向該藍衫人士,並按對方在地上,講警察咪郁,藍衫人有爭扎以腳踢。後為藍衫上膠手扣。有聽到(盔甲人士 )d1叫自己名。而藍衫人士則為劉XX。

約23點幾交藍衫予鄭幫板。不肯定自己幾點離開太子站,自己是和隊員一起走的,過程無干擾證物。

🎥播片(按:月台片段)
指片中按住藍衫人士為自己 ,藍衫為劉XX。證人指片中為證供所提及劉XX欲搶/捉d1,自己把劉XX控制之情況

🔸d1辯方盤問
辯方指劉XX戴藍色外科口罩。證人忘記D1口罩顏色,未能確認是否同為外科口罩

追d1 時,d1在前,16147在d1後,再後2米為證人。同意大家在跑,在3號月台至車尾見有膠盾向16147 ,不肯定有無打到對方,同意盾係向16147方向。

辯方指出16147追到d1時已失平衡跌在地,而不是主問所指站立狀態,而d1無戴口罩,證人均不同意。辯方指出證人主要關注在劉XX,所以記錯d1細節,並向證人顯示2相片d1無口罩,其中一為d1被制服在地無戴口罩,證人指捉到d1時對方戴住口罩,辯方指證人今天作供可能有記錯,(聽不清回應)

📌傳PW7 警長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當晚有指令往太子站,證人22:45和ptu 在彌敦道。22:50 於通訊機收到有人破壞和毆鬥,便前往掃蕩和拘捕 。22:53到太子站c2入口,入站後,在lv2中環線方向見一班人在4號月台跑去車頭方向。

後見黑衫藍褲黑鞋黑帽黑布摭面人士(下稱黑衫藍褲男)從車箱跑出,指見到自己立即逃跑,彼此距離3米,自己有追對方。

至4號月台車頭1,2號車門,制停了對方在地,後有女記者問男子名,自己聽到姓黃。之後留意到電梯有一大班人落嚟,約10人,望落皆為男,並向自己方向,有些持傘,自己和他們彼此相距3-4米,自己穿特別戰術小隊防暴服,自己擔心此些人會搶犯或襲擊,於是發警告叫不要過來,但無獲理會,繼續迫近自己,證人於是揮動警棍。

期間自己制服之黑衫藍褲男爭脫了,在爭脫後見有2-3人拉該男子並協助上扶手電梯。續指此2-3名人士和早前提及電梯落嚟該10人是一同出現的。證人指現時不能認出此2-3人。

自己及後往「hold」住扶手電梯的人士至刑事隊女鄭幫板處理。當時自己見唔番早前制服的男子,忘記鄭幫板幾點到。

🎥播片(按:月台片段)
指見自己跪住該黑衫藍褲男子情況,並為見10人落扶手電梯之前的階段。片段中黑衫藍褲男子說了自己名,證人指聽到姓黃,片段後來見該男子爭脫。

從一截圖中,證人指當時有人以傘襲擊一警員。證人指無于擾現場證物

🔸D3盤問
盤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