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1449開庭
控方申請今天無需答辯並押後至明年1月4日再訊,以檢驗被告人電話和其社交網站。因罪行涉及港獨成分,危害國家安全,控方以國安法第42條原則反對擔保。
辯方有保釋申請。
總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詞,拒絕批出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19庭提訊,期間被告人須還押🛑
辯方保留8天覆核保釋權利,12月6日0930同庭再訊
150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31127機場
#提堂
👤諸(26)
控罪及詳情:
(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印有陳述上衣,意圖公開展示其陳述,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管有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印有陳述的3副旗幟及1件上衣,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3)管有他人身分證
被控於2023年11月27日,在香港赤鱲角機場登機閘口205或其附近,管有屬於廖姓女子的身份證。
——————
1449開庭
控方申請今天無需答辯並押後至明年1月4日再訊,以檢驗被告人電話和其社交網站。因罪行涉及港獨成分,危害國家安全,控方以國安法第42條原則反對擔保。
辯方有保釋申請。
總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詞,拒絕批出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4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19庭提訊,期間被告人須還押🛑
辯方保留8天覆核保釋權利,12月6日0930同庭再訊
1502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新案件🌟 #20230604維園
區(53)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3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内告士打道維多利亞公園7號閘近噴水池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高級督察葉浩樺,執行公務。
--------------------
辯方指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及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9日 再訊。
💛感謝報料💛
#屈麗雯裁判官
#新案件🌟 #20230604維園
區(53)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3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内告士打道維多利亞公園7號閘近噴水池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高級督察葉浩樺,執行公務。
--------------------
辯方指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及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9日 再訊。
💛感謝報料💛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新案件
👤文(38)
控罪:煽惑不投票
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賬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
[14:35] 開庭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6個星期,以便索取文件,有擔保申請。
控方不反對押後,不反對保釋,條件要被告不離港。辯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09:30同庭答辯,批准保釋,現金五千,不得離港,居於現址,如有改變要在24小時前通知ICAC。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新案件
👤文(38)
控罪:煽惑不投票
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賬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
[14:35] 開庭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6個星期,以便索取文件,有擔保申請。
控方不反對押後,不反對保釋,條件要被告不離港。辯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09:30同庭答辯,批准保釋,現金五千,不得離港,居於現址,如有改變要在24小時前通知IC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