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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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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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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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8 代表:#曹喬茵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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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信納所有辯方證人的供詞,不盡不實不可信,更懷疑有人妨礙司法公正;法庭唯一推論,各被告係參與、支持或鼓勵暴動。

❗️全部六名被告罪名成立❗️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43B_2020.docx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30日 14:30 判刑,辯方在11月23日呈交求情陳辭,各被告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

A15:方(23)
A19:何(22)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服刑中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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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同案11名被告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兩人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在本年3月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席前裁定全部罪名成立,罪成判囚51-55個月。

A15法律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A19 今天沒有法律代表,被告人親自告辯

[10:30] 開庭

A15:其中法官拒絕接納,辯方只以定格照片作為其推論行為的說法;另外辯方的說法是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在被捕前的任何與暴動有關行為,法官亦拒絕接納,因為被告人確實在暴動範圍下被捕,亦即是在暴動範圍出現。

A19:辯方提出其中理據,當日經過地點遇到身體不適,以前往步行幾分鐘路程的廣華醫院求診而路過該路段;另外,被捕捕時沒有携帶手提電話而不知道,當時政府或警方於社交媒體對封路的消息發報。
法官拒絕接絕其說法,被告人員是被捕時,沒有被警員在其身上搜到有手提電話。

最後🔴法官拒絕批出🔴兩位申請人的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本席提出上訴人可跟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條例》第83W條,提出刑期上訴許可申請,但提醒兩人會有「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就法庭決定提出上訴,但假若上訴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上訴人在聽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即等於被「加監」);將會於3個內頒下裁決書。

[11:06]完畢

直播員觀察:兩位出庭都精神不錯,A15不時與親友點頭及面露笑容;散庭時兩人都與親友點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D1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1 之全部錄影會面,記事冊口供等招認可以接納為控方證物呈堂(庭上沒有講原因)

📌一般事項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

控方呈上書面中段陳詞,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3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 15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11月尾可作裁決但亦會視乎陳詞內容,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

控方先呈上已修改的證人及證物列表。指依賴先前所呈遞之陳詞。

被告1代表指依賴陳詞,重申控方無直接或間接證據指明D1有份參與。

被告2代表指依賴陳詞,並指對於身份辨認有質疑。

被告3代表採納呈上之陳詞,並指控方所提出的片段當中,至少有5處有不能填補的空白位,例如P43-50關於旺角東站的截圖,當中1張所顯示的人物相當細小,很難證明是當事人;另的士司機證供指於馬鞍山新港城1期的士站放下該3名乘客,但於截圖顯示卻是新港城4期停車場出入口。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 裁決,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 蒙面
(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4:31] 開庭

主控稱律政司就控罪未有指示,未仍然維持非法集結,今日不會傳召證人。宣讀開案陳辭,內容指控三名被告非法集結,描述在何處發現各被告,被截停搜查,當時衣著,拘捕,和身上搜出的物品,D3在警誠下,講保護手足。

🎥播片
獨媒片段,震寰路良運街一帶的情況,警方在大興行動基地天台用強白光向下照射,有人用雷射光照射上天台。

香港電台片段,第一段,見大波man與支持政府人士在大興行動基地外叫口號;防暴出場,舉藍旗,發警告。第二段,良運街外有人開遮,有人拆鐵欄,擺放在路中。

NowTV片段,從天橋向下拍攝良運街與良德街交界,逸生閣對出,有人把拆下的鐵欄放在路中,防暴出場,人群散去。

警方從大興行動基地內向外拍攝的片段。

兆軒苑逸生閣大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好多人進入大堂,指出D3 & D6出現。

[15:55] 開案陳辭完畢,原本押後至明日09:30,控方申請在10:00開庭,以便與辯方商議承認事實,鄭官再次揶揄郭大狀,因他遲交,鄭官又點可以要求控方。

案件押後至明日(7/11) 10:00 在第九庭續審,三名被告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2/30]

上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0:00] 開庭

控方呈上兩份承認事實,第一份與三名被告有關,第二份同D3 & D6 有關。

控方讀出第一份承認事實,讀得好快,大概如下:
- 2019年10月30日有網上貼文,號召市民去大興行動基地抗議警方試催淚彈

- D3 在10月30日21:45在逸生閣,被女警2229 盧恩如(音)截停,當時D3用T恤蒙面,穿黑免短袖上衣,手袖,手套,黑色長褲,黑色Nike 背包,手揸黃色過濾口罩。
- 女警2229搜身,在背包檢取一支噴漆,一個藍色泳鏡,一個黑色口罩,六支生理鹽水
- 22:08 時,警員19210 邱家傑(音)拘捕D3,警誡下有回答,10月31日00:40~01:18,做D3的第一份會面紀錄,01:18~01:50,做D3的第二份會面紀錄
- 23:35時,警員5890 劉志分(音)替D3 拍攝5張相
- 2020年6月15日,警員7272 曾比得(音),為證物拍攝15張相
- 相片一直由警方妥善保存,不爭議證物鏈

- D6 在10月30日21:43 在建生邨商場,被警員23911 截停,D6當時身穿黑色長袖衛衣,孭黑色背囊
- 21:47時 警員23911 搜身,在背囊檢取黑色手套,黑色盒和泳鏡
- D6 被拘捕,23:35~01:45,警長5890 劉志分(音)替D6 拍攝4張相
- 2020年6月15日,警員7272 曾比得(音),為證物拍攝7張相
- 相片一直由警方妥善保存,不爭議證物鏈

- D11 在10月30日21:45 在良運街近燈柱FA2595,被陳定邦(音) 督察截停,D11當時戴藍色口罩,3M手套,穿黑色長袖衛衣,深色長褲,孭斜孭袋
- 21:48時,警員19141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拘捕D11
- 21:49時,警員19141搜身,檢取藍色口罩,灰色手套
- 23:30~01:45時,警長5890 劉志分(音)替D11 拍攝5張相
- 11月1日 警員58721在D11家中檢取Nike鞋
- 2020年6月15日,警員7272 曾比得(音),為證物拍攝8張相
- 相片一直由警方妥善保存,不爭議證物鏈

- 2019年11月4~5日,偵緝警員8811 從互聯網下載公開媒體片段,包括Now 新聞,獨立媒體,香港電台,作出截圖

陳官叫暫停,表示跟唔到控方所講嘅相片,指示要修正。

[10:24~11:24] 休庭

控方修正好,在圖片加上證物編號,繼續讀出承認事實:
- 由香港電台和now 新聞片段截圖,指出相中人是D11
- 由警員15190 石永樂拍攝的片段,和文字描述,準確反映真實情況
- 逸生閣大堂(大門和郵箱位)的CCTV片段
- CCTV截圖指出D3
- 地政署地圖
- D3, D6, D11 均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讀得更快,大概如下:
- 2019年10月30日20:50,約200人集結在良運街近大興基地,叫「黑警死全家」、「死黑警」,有人向警方射雷射光
- 約60名支持政府人士在大興基地正門集結
- 約晚上九時,X2 小隊高級督察吳慶昌警告散去
- 21:06~07 警告非法集結
- 21:10 支持者離開,示威無理會
- 21:11 再發警告非法集結,要散去,否則使用武力
- 21:30 示威行動升級拆鐵欄,架設路障
- 2019年10月30日 在大興行動基地發生非法集結

鄭官睇證物

[12:00] 傳召PW1 高級督察 吳慶昌(音)
🔹證人在當日係X2 小隊指揮官,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19年11月26日所寫的口供,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返09:00早更,當值X2小隊指揮官,晚上8時X2 小隊在大興行動基地(Tai Hing Operation Base, THOB) 防備,20:50時在水馬範圍內,見有60人聚集,有人戴口罩,有人用咪嗌口號;在震寰路對面二三十米外有約200人聚集,多數著黑衫,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署,叫口號「黑警死全家」、「死黑警」,有途人圍觀聚集。

走出THOB勸兩班人離去,21:06 在THOB 外用擴音器發警告,警告正在非法集結,叫60人離去,否則使用武力。21:07 在THOB 外用擴音器向200人發警告,正參與非法集結,展示藍旗,指示離去,否則使用武力,示威人士無散去,繼續嗌「黑警死全家」、「死黑警」。21:08 小隊返回THOB觀察,21:10 走出THOB用擴音器警告60人,正參與非法集結,指示離去,否則使用武力,該批人向青松方向離去。21:11 用擴音器向良運街200人警告,展示藍旗,警告使用武力,有人有遮蓋物品,不能辨別身份,警告要除口罩。21:13 小隊返回水馬內,觀察約20分鐘,見到有人在麥當勞對出拆欄杆,干擾交通燈,因為正在部署中,X大隊會支援,在THOB內等,知道有另外3個小隊在外圍青松路、建生邨、(另外一個聽唔到),X2小隊在THOB設防線,防止示威者逃去,拘捕完成後,帶X2 小隊返回THOB 內。

鄭官同意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控方播出香港電台直播片段,見到大波man與支持政府人士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聚集,有黑衣人與他對駡,PW1兩次行出水馬外發警告,第二次之後支持政府人士離開。

🎥控方播出由警員15190拍攝的片段,由大興行動基地內向外拍攝,引證PW1行出水馬外發第一次警告,約5分鐘後返回水馬內,片段完結。

[12:42] 🔸D3 律師盤問
PW1 熟悉大興行動基地附近的地方,有屋苑有商場,當日設立防線,但無封路,無封大廈,行車路與行人路可以自由走動。

PW1知道行動之前兩日,有不明氣體影響民居,有新聞報導,但唔知道有居民受氣睇影響,不適送院,唔知道有區議員要求警方調查,PW1無參與調查。

片段中認到自己,有戴防雷射光嘅護目鏡,因為上過天台觀察,有人用雷射光射向警署天台,因此戴防雷射光眼鏡,眼鏡由警察部發嘅,PW1無帶裝備遮掩口鼻,知道其他警員有,嗰啲係防火裝備,因為示威活動有人掟汽油彈,戴防火面罩保護面部,唔同意律師指面罩,可以避免氣體刺激,因為無過濾功能。

[12:50] 🔸D6 律師盤問
PW1在灣仔工作,因事件派去大興,知道大興對面係逸生閣,前面係建生商場,有輕鐵站在商場門口,行一分鐘到達,唔清楚30號晚九點健生商場有無封鎖,唔知道商店有無封,唔知道餐廳有無人,唔知道輕鐵站係咪正常運作。

X大隊的另外3隊人,不是在THOB內,係從外面過嚟。

[12:57] 🔸D11 律師盤問
10月28日和29日PW1都不在大興,答唔到28日大興有無不明氣體,在30號當日,唔知道有人在網上貼文去大興示威,律師指當日有200人聚集,係抗議不明氣體,PW1稱唔使考慮,只知道係未經批准集結,同意律師指當時有諗過可能係抗議,同意唔了解做乜抗議,但無申請,所以發警告,唔同意因為唔充分了解事情,所以警告係片面。

關於60支持者聚集,PW1唔識石房有,聽到有對駡5~10分鐘,但唔清楚,因為在水馬內。

返回水馬內觀察了約20分鐘,人群並未散去;律師指無干擾麥當勞前面嗰組交通燈呢件事(唔同意),律師指運作正常,PW1考慮後稱應該係,有車停,指出無受破壞,PW1答見唔到。

[13:08]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14: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