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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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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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9位被告(17-30) #1118油麻地
🛑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營救理大

註:上述被告不認罪受審,最後法庭在2023年2月18日裁定他們罪成,並將案件押後至今日,即2023年3月4日作進一步求情。

裁決理由連結 👉🏻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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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已閱畢9位被告在早前存檔法庭的求情陳詞。

在今日的聆訊中,只有A3和A18大律師說有求情內容上的補充。(撇開A1大律師在庭上更正A1現時的年齡)

A3的補充:

A3大律師說在早前已向法庭遞交A3的親筆求情信,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A3在現時已經有所悔意。

法官說A3是經審訊後被定罪。A3大律師同意。

A18的補充:

A18大律師在今日向法庭呈上A18的親筆求情信。除此之外沒有補充。
=============
本案會於2023年3月11日10:00判刑。由於被告們沒有保釋申請,他們在候判其間須要還押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0位被告(16-30) #1118油麻地
🛑所有被告已還押21日🛑

A1黃(22)/ A3高(17)/ A6林(16)/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營救理大

裁決理由連結 👉🏻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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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議題:

隨著辯方沒有反對,本案之證物會以控方呈上的證物列表處理。

A6大律師說A6同意和明白教導所適合性報告。A6大律師說報告內容非常正面,亦建議A6進入教導所,因此希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處A6進入教導所。

判刑理由總結:

是次判刑聆訊涉及10名被告,他們面對1項「暴動」罪。A6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其他被告則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成。

📌被告們的背景:

所有被告在案發時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從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和各封求情信中可見,被告們具有良好背景,亦得身邊人之支持。

關於刑責,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們在暴動中的角色較輕微,例如沒有證據指被告們有親自作出暴力或挑撥性行為,或是擔當主要角色、沒有證據指被告們在何時到達暴動現場、或沒有證據指被告們有帶備攻擊性武器等。

📌量刑考慮:

香港實行並尊崇法治,一直以來都是公認的法治先進地區。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基石,保障市民全面充分享有法律之下各種自由和權利,以及確立香港作為先進文明的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若要維護香港所擁有的文明自由,和確保香港能得以持續進步和發展,法治這個核心價值是必不可少。

法治的內涵極其豐富,涉及多方面及互相連系的法律概念。法治其中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是市民必須守法,並在法律容許的界限內行使各種自由和權利。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因此,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的案件,被告的理念並非求情理由。此外,法庭亦會對干犯暴動罪的人處以具懲罰性和足夠阻嚇性的判刑,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即時監禁是必然的判刑選擇。

「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級法院有指出下級法院在量刑時要考慮的原則和因素。此外,其他案件的判刑對本案量刑的指導性不大,因為每宗案件都有獨特案情。即使有案件的判刑背景與本案相同,但由於處理該些案件的法官觀看的證據可能與本案不同,故該些案件的判刑的參考價值不大。

就著量刑原則,上訴法庭已分別在CACC113/2018案和CACC130/2017案中指出下級法院應對本案類型的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

就著量刑時要考慮的因素,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了12項相關的因素,即:(1)暴動事件是早有預謀,或是突發出現;(2)參與暴動的人數;(3)暴動的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暴動的時長;(6)暴動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暴動的潛在威脅;(8)暴動對滋擾公眾的程度;(9)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暴動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在暴動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若將其套用在本案中:-

(1):暴動參與者在傘陣中作出進退的陣勢,他們亦有帶備防護性裝備,這可見本案暴動是一定的規劃和協助;

(2):在案發日的約22:44時至約23:22時,有約1000至2000名暴動參與者以雨傘和木板等物組成陣線與警員(只有200多名)對峙。這可見本案暴動的規模大。此外,雖然本案暴動的時長較短,但其實最後暴動能停止只因是警方的驅散行動成功,並非示威者結束其行為;

(3):在案發其間,暴動參與者除向警員照射鐳射光外,亦不斷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約250枚)、便攜式石油氣罐、磚頭、和其他雜物,此等攻擊性和挑撥性行為是無法無天,目無法紀,使奉公守法的市民驚訝和心痛。即使警方多次向暴動參與者發出警告和發射催淚煙等彈藥以嘗試驅散及逼退暴動參與者,暴動參與者仍然沒有停止其行為,也沒有散去;

(4):有些被告有帶備裝備,例如手袖(A1)、口罩(A9、A14和A20)、雨傘(A14)、掛在頸上的布(A14)、望遠鏡(A18)、面罩(A6和A20)、護目鏡(A6)、和額外衣服(A20)等,這些裝備可以讓他們掩飾身份/組成傘陣(雨傘)/觀察形勢(望遠鏡);

(5):案發地點是彌敦道,是交通要點,亦是市民和旅客會到達的人多之地,但在案發時被切斷;

(6):暴動參與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其他雜物,亦將附近商店的木板和木梯搬出彌敦道,這必然會損毀現場環境和為現場人士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帶來威脅。由於現場就如小型戰場,正常人不會身在現場;

(根據案情,有附近居住的市民和工作人士宣稱因看見相關時段的情況而擔心其人生安全。)

(7):本案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大。雖然本案發生在晚上,但不能忽視是案發現場附近有夜店,本案暴動使這些商舖不能營業;

(根據案情,案發現場有2盞街燈、交通燈和油麻地港鐵站的各出入口等物被人破壞。就2盞街燈,其維修費分別為$1,200和$20,000;就油麻地港鐵站的各出入口,其維修費為$86,490。此外,大量位處案發現場附近的圍欄和坑渠蓋被拆去,亦有建築物被塗鴉。)

(8):有4名警員因本案而受傷,即警長3265(右手手指 - 因馬路上的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警員18822(左手手指 - 被疑犯手持的玻璃樽碎片割傷)、警員24279(右肩 - 因馬路上的電油而滑倒)、和警員25239(左腳 - 因馬路上的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

(9):雖然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們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但法庭在量刑時亦須考慮被告們參與的整個群體所做的事 (見R v Caird & Others案);和

(10):本案被告沒有干犯其他控罪。

考慮上述原則和因素後,法庭予以監禁5年3個月作量刑起數。

由於A14帶備雨傘隨時參與傘陣,而A18帶備望遠鏡觀察形勢,參與程度較高,法庭上調他們的量刑起數至監禁5年6個月

🔥A6的判刑🔥

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9A(1)條,就任何年屆16至21歲間的被告而言,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處置被告,否則不得判處被告監禁。此外,就決定任何其他處置被告的方法是否適當而言,法庭須先取得並考慮有關情況的資料,當中包括任何關於被告的品格、與其健康及精神狀況的資料。

辯方引用DCCC640/2020案和DCCC770/2020案,希望法庭可以索取教導所適合性報告。法庭考慮到A6現時未足21歲,亦及早表示認罪後,決定在判刑前先為A6索取教導所適合性報告。

FACC9/2000案中,終審法院就當下級法院在考慮是否將被告判入教導所時要考慮的因素訂立了指引。若將其套用在本案中:-

(1):A6現時未足21歲,她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亦及早表示認罪;

(2):根據教導所適合性報告,報告指A6的精神、心理、及體格上均適宜被羈留於教導所;和

(3):法庭認為本案案情若採取監禁式刑罰會與教導所的年期相若。因為若果A6被判處進入教導所羈留,她在教導所羈留的時期是6個月至3年(時期的長短是取決於A6的表現)。

考慮上述後,法庭認為教導所是適合A6,故如此頒令‼️

🔥其他被告的判刑🔥

由於法庭已在上文訂出量刑起數,亦已處理A6的判刑,故下文會考慮餘下被告的減刑因素。就此方面,法庭有這些觀察:-

(1):他們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和有良好背景,法庭認為這不是減刑因素;和

(2):各被告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法庭就這方面酌情下調2個月刑期。

基於上述:-

(1):法庭將A14和A18的刑期酌情下調2個月至監禁5年4個月。由於這些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或可影響刑種的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2):至於餘下被告,即A1、A3、A7、A9、A11、A13、和A20,法庭將他們的刑期酌情下調2個月至監禁5年1個月。由於這些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或可影響刑種的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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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66A_2020.docx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D1:馮(39)/ D2:歐陽(41)/ D3:古(27)
D4:李(24)/ D5:張(20)/ D6:譚(21)
D7:陳(20)/ D8:邱(23)/ D9:林(21)
D10:林(22)/ D11:謝(27)/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022年9月14日認罪還押:
D6:譚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1595

🛑2022年10月17日認罪還押:
D2:歐陽, D3:古, D4:李, D5:張, D7:陳, D8:邱, D9:林, D10:林, D11:謝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1979

🛑2023年2月28日被裁定罪成:
D1:馮, D12:陳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048

————————
[10:08] 開庭

證物處理:與案件有關證物充公,其餘與案件無關證物歸還被告。

鄭官複述控方的案件背景、示威者行動、警方拘捕行動、12名被告各自被捕時狀況及被捕時隨身物品。引述終審法院對梁天琦案的12項判刑考慮。鄭官亦複述辯方為12名被告求情時的背景、求情原因等。

鄭官指法庭必須打擊漠視社會利益、以暴力來達到目的、強加個人想法於社會的案件,處以阻嚇性懲處,以保障法治和執法者。縱使各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但仍須受罰。

鄭官續指本案有示威者使用汽油彈、硬物、雷射光、大型投擲器、對講機,暴動人士用傘陣與警方對抗,係受過訓練,顯示各人有預謀作出暴力行為,警方使用水砲車亦未散去,案情比梁天琦案嚴重。暴動歷時26分鐘,雖然時間比梁天琦案為短,莫非警方衝出拘捕眾人結束暴動,否則不會只發生26分鐘。而暴動現場有如小型戰場,正常市民不會置身於其中。示威地點為政總,代表示威者挑戰香港政府核心及警方地位,目無法紀,破壞法治基石,影響海外投資者對香港信心。

鄭官指,所有被告均不是各代表律師所說的參與程度低,無證據顯示使用武力,把各人的保護用具,如手套、護膝、行山杖等,視作為在主動攻擊時的用具,鄭官裁定各人並非只在暴動現場壯大聲勢的參與者,參與程度不是最低,判刑時須考慮整體暴動行為。

雖然同案 #0929金鐘 的其他被告已有在同級法院被判刑,鄭官表示同案案情未必與本案所見的相同,因此其他判刑不會對本案有約束性,亦無必要一成不變地跟從案例。梁天琦案言猶在耳,未有足夠阻嚇,鄭官表示:「必須重判!」

鄭官裁定本案量刑起點為5年4個月。不會因12名被告沒有案底或品格良好而給予額外減刑。

D1:減刑1個月,總刑期為5年3個月。

D12:減刑1個半月,總刑期為62個月兩星期。

D2, D5, D6, D9:在審前覆核後,審訊前較早時間認罪,給予25%減刑,包括義務社會工作等折扣,總刑期為4年。

D3, D4, D7, D10:在審前覆核後的較後時間認罪,給予21.88%扣減即14個月,包括義務工作折扣,總刑期為50個月。

D11:本案與他行醫手法無關,認為被吊銷醫生牌照機會不大,不會因此而作出減刑。於開審前三天才表示控辯雙方達成案情共識,才於開審日認罪。考慮到被告在疫情期間主動協助抗疫,最終減刑25% ,總刑期為4年。

D8: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曾被警員打傷,但鄭官認為辯方說法與承認案情有別,反映被告無悔意。最終減刑20.3% 折扣,總刑期為51個月。

[11:40] 完

按:多名親友聽取判刑後,在庭外痛哭。希望各位親友堅強保重,照顧好自己。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30]

D2:彭(22)/ D3:吳(20)/ D4:張(19)
D5:鄧(17)/ D6:陳(24)/ D7:伍(20)
D8:關(18)/ D9:吳(20)/ D10:*(13)
D11:*(15)/ D12:王(22)/ D13:*(14)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4) D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個鎚仔
(5) D2 蒙面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 蒙面
(8) D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杷鎅刀,一片多用途金屬片,一支噴漆
(9) D4,(10) D5,(11) D6,(12) D7,(13) D8,(14) D9,(15) D10,(16) D11,(17) D12,(18) D13 使用蒙面物品
(19)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
答辯:
控罪(1):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 D3, D6, D11 不認罪
控罪(4 & 5):D2 不認罪
控罪(6 & 7):D3 不認罪
控罪(8 & 9):D4 不認罪
控罪(10~18):D5~D13 不認罪
控罪(19):D13 認罪❗️

因應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控罪(1),控方申請將控罪(4~5, 8~18) 存檔法庭。

讀出案情撮要和播放認罪被告有關片段。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30]

D2:彭(22)/ D3:吳(20)/ D4:張(19)
D5:鄧(17)/ D6:陳(24)/ D7:伍(20)
D8:關(18)/ D9:吳(20)/ D10:*(13)
D11:*(15)/ D12:王(22)/ D13:*(14)
以上係案發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4) D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個鎚仔
(5) D2 蒙面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 蒙面
(8) D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杷鎅刀,一片多用途金屬片,一支噴漆
(9) D4,(10) D5,(11) D6,(12) D7,(13) D8,(14) D9,(15) D10,(16) D11,(17) D12,(18) D13 使用蒙面物品
(19)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
[09:37]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被告答辯:
控罪(1):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 D3, D6, D11 不認罪
控罪(4 & 5):D2 不認罪
控罪(6 & 7):D3 不認罪
控罪(8 & 9):D4 不認罪
控罪(10~18):D5~D13 不認罪
控罪(19):D13 認罪❗️

因應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控罪(1),控方申請將控罪(4~5, 8~18) 存檔法庭。

讀出案情撮要和播放認罪被告有關片段。

隨後,鄭官問各認罪的被告是否明白和同意案情,各人均明白和同意,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簡單介紹各被告個人背景,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鄭官叫認罪的律師約期,休庭。

[11:55] 開庭
各認罪的被告律師要在11月17日呈交書面求情陳辭,在11月24日作口頭補充,D10 & D13 法庭會考慮攞報告,12月8日14:30作判刑。認罪的被告需要還押,D10 申請保釋處理求情信和覆疹,鄭官唔批,休庭讓律師團隊退庭。

[12:27]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未有同意案情,D11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稱因在附件中有些微修改,鄭官追問,控方在一個月前畀咗文件,郭大狀今朝回覆,被鄭官指責浪費時間。

除咗三名被告之外,辯方沒有證人,D6律師已經和控方商議,控方不爭議片段和相片呈堂,D11對現場是否發生非法集結有爭議;鄭官指FACC 6 & 7 /2021 梁天琦一案的判辭,對非法集結有定義,交由控辯雙方處理。

控方申請提早休庭,與辯方商討同意案情,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 蒙面
(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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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開庭

主控稱律政司就控罪未有指示,未仍然維持非法集結,今日不會傳召證人。宣讀開案陳辭,內容指控三名被告非法集結,描述在何處發現各被告,被截停搜查,當時衣著,拘捕,和身上搜出的物品,D3在警誠下,講保護手足。

🎥播片
獨媒片段,震寰路良運街一帶的情況,警方在大興行動基地天台用強白光向下照射,有人用雷射光照射上天台。

香港電台片段,第一段,見大波man與支持政府人士在大興行動基地外叫口號;防暴出場,舉藍旗,發警告。第二段,良運街外有人開遮,有人拆鐵欄,擺放在路中。

NowTV片段,從天橋向下拍攝良運街與良德街交界,逸生閣對出,有人把拆下的鐵欄放在路中,防暴出場,人群散去。

警方從大興行動基地內向外拍攝的片段。

兆軒苑逸生閣大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好多人進入大堂,指出D3 & D6出現。

[15:55] 開案陳辭完畢,原本押後至明日09:30,控方申請在10:00開庭,以便與辯方商議承認事實,鄭官再次揶揄郭大狀,因他遲交,鄭官又點可以要求控方。

案件押後至明日(7/11) 10:00 在第九庭續審,三名被告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