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江(63)🔴已還押29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江於 6月28日 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拒;昨日 7月26日 承認控罪並作求情,延至今日判刑。
——————
⏺️補充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26日,擁有兩個Facebook帳户,分別有250及204位朋友,發出具煽動意圖的陳述,供公眾瀏覽。
⏺️求情
背景良好,沒有刑事紀錄,與各方人際關係良好。熱心社會事務,並沒有涉及煽動暴力。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解釋煽動意圖為防範性控罪,對整個社會有嚴重的影響。
⏺️量刑考慮
犯案者的作為、是否有計劃行事、規模、次數、工具、是否有暴力元素、犯案者在群組中的影響力等。
(1)社會本來已平靜,若舊事重提,或會引致死灰復燃
(2)以該些志同道合、情緒易受激者為對象
(3)境外閱讀者容易閱讀得到
(4)持續半年非霎時衝動
(5)沒太大負面迴響
(6)帶偏激、憎恨,容易引起挑動情緒
(7)並無證據顯示有同黨
(8)內容以近期話題,如:通關、維吾爾到港後失蹤等
整體嚴重性偏低,但危害國安的行為,判處阻嚇性刑罰是有必要。
不過官亦指相信被告已上人生寶貴的一課。
⏺️判刑
以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三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江(63)🔴已還押29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江於 6月28日 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拒;昨日 7月26日 承認控罪並作求情,延至今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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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26日,擁有兩個Facebook帳户,分別有250及204位朋友,發出具煽動意圖的陳述,供公眾瀏覽。
⏺️求情
背景良好,沒有刑事紀錄,與各方人際關係良好。熱心社會事務,並沒有涉及煽動暴力。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解釋煽動意圖為防範性控罪,對整個社會有嚴重的影響。
⏺️量刑考慮
犯案者的作為、是否有計劃行事、規模、次數、工具、是否有暴力元素、犯案者在群組中的影響力等。
(1)社會本來已平靜,若舊事重提,或會引致死灰復燃
(2)以該些志同道合、情緒易受激者為對象
(3)境外閱讀者容易閱讀得到
(4)持續半年非霎時衝動
(5)沒太大負面迴響
(6)帶偏激、憎恨,容易引起挑動情緒
(7)並無證據顯示有同黨
(8)內容以近期話題,如:通關、維吾爾到港後失蹤等
整體嚴重性偏低,但危害國安的行為,判處阻嚇性刑罰是有必要。
不過官亦指相信被告已上人生寶貴的一課。
⏺️判刑
以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三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01銅鑼灣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提堂
👩🏻曾 (2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14:49] 開庭
控方申請新增一項控罪:企圖/準備作出一項/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應新增控罪,辯方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8日 14:45,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有被告親人來港到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01銅鑼灣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提堂
👩🏻曾 (2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14:49] 開庭
控方申請新增一項控罪:企圖/準備作出一項/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應新增控罪,辯方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8日 14:45,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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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有被告親人來港到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新案件
鄒(46)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9月18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即在LIHKG發布, 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 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 今日無需答辯。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押後到10月20日1430, 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手機及電腦內的資訊有沒有牽涉其他罪行。
控方申請以國安法42條的門檻反對擔保, 辯方有保釋申請。
根據現時的資料及指控, 法庭裁定用國安法42條處理是適當的。法庭未有充足理由信納被告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被告需要還押, 放棄8天保釋🛑
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1430同庭提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新案件
鄒(46)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9月18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即在LIHKG發布, 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 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 今日無需答辯。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押後到10月20日1430, 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手機及電腦內的資訊有沒有牽涉其他罪行。
控方申請以國安法42條的門檻反對擔保, 辯方有保釋申請。
根據現時的資料及指控, 法庭裁定用國安法42條處理是適當的。法庭未有充足理由信納被告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被告需要還押, 放棄8天保釋🛑
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1430同庭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支聯會🌟#新案件
鄧(63)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警方於 2023 年 3 月 9 日,向位於美孚新村的住所進行搜屋前,鄧在當日兩度進入該單位,移除關乎受調查人士的相關案件證物,從而阻止該等案件證物被檢取及/或干擾該等案件證物。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進一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五萬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支聯會🌟#新案件
鄧(63)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警方於 2023 年 3 月 9 日,向位於美孚新村的住所進行搜屋前,鄧在當日兩度進入該單位,移除關乎受調查人士的相關案件證物,從而阻止該等案件證物被檢取及/或干擾該等案件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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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便進一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五萬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答辯
#港區國安法 #輸入羊村
梁(38)🛑已還押1個月
控罪:輸入煽動刊物
被告於或約於2023年3月7日,在香港,連同一個稱為蔡榮達別名「Pan Choi」,又名「John Choi」的人,輸入18本煽動刊物,分別為6本《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以及《羊村日報》的書,每本各3本,具意圖:
=============
被告表示認罪❗️
控方案情:
被告同意的控方案情簡意如下:
言語治療師公會出版了3本刊物,即《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當中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在裁決時提及相關刊物是具煽動成份,相關裁決已被傳媒廣泛報道。
於2023年3月7日,海關檢查1個從英國寄出的包件,內有18本控罪所稱的刊物。
於2023年3月8日,警員僑裝送件人員將包件送往被告所在的辦公室。
於2023年3月12日,與包件相關的紙箱被發現棄置在後樓梯。
於2023年3月13日,警員到辦公室上門搜查辨公室,並拘捕被告。被告表示他是按蔡榮達的指示接收包件,不知道包件內的物件。
根據通訊紀錄的內容,被告是知悉包件內的書本是涉案刊物,被告亦曾與蔡榮達就寄件過程作溝通。
簡言,控方指的18本刊物的內容是引用與社會事件相關的重要事件以卡通的方式作論述,並於最後用反問的方式表達具煽動的意思。上文提及的重要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蘋果日報案、十二港人案、和民主派初選案。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有穩定的家庭支持,他自己亦沒有政治背景和聯繫,事實上蔡榮達是被告的上司;
⁃ 涉及刊物的輸入的數量少,規模小;
⁃ 沒有證據指相關刊物會被分發,更像是(予蔡榮達和蔡榮達的上司)自用;
⁃ 被告的角色輕微及被動,根據通訊紀錄,被告只是協助蔡榮達,他並非涉案刊物的擁有者,也沒有用涉案刊物煽動他人的意圖(辯方的認罪基礎是相關控罪是針對刊物的煽動意圖。控方不反對);
⁃ 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只是協助蔡榮達;
⁃ 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已較以往平靜,被告在案發後亦有參與活動認識國家;
⁃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已表達悔意,家人的求情信亦可示他們對被告的支持,以及被告的自省;
⁃ 本案控罪的最高刑令是監禁2年,這點為法庭考慮刑令時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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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判刑❗️
判刑需要報料,請按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答辯
#港區國安法 #輸入羊村
梁(38)🛑已還押1個月
控罪:輸入煽動刊物
被告於或約於2023年3月7日,在香港,連同一個稱為蔡榮達別名「Pan Choi」,又名「John Choi」的人,輸入18本煽動刊物,分別為6本《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以及《羊村日報》的書,每本各3本,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被告表示認罪❗️
控方案情:
被告同意的控方案情簡意如下:
言語治療師公會出版了3本刊物,即《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當中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在裁決時提及相關刊物是具煽動成份,相關裁決已被傳媒廣泛報道。
於2023年3月7日,海關檢查1個從英國寄出的包件,內有18本控罪所稱的刊物。
於2023年3月8日,警員僑裝送件人員將包件送往被告所在的辦公室。
於2023年3月12日,與包件相關的紙箱被發現棄置在後樓梯。
於2023年3月13日,警員到辦公室上門搜查辨公室,並拘捕被告。被告表示他是按蔡榮達的指示接收包件,不知道包件內的物件。
根據通訊紀錄的內容,被告是知悉包件內的書本是涉案刊物,被告亦曾與蔡榮達就寄件過程作溝通。
簡言,控方指的18本刊物的內容是引用與社會事件相關的重要事件以卡通的方式作論述,並於最後用反問的方式表達具煽動的意思。上文提及的重要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蘋果日報案、十二港人案、和民主派初選案。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有穩定的家庭支持,他自己亦沒有政治背景和聯繫,事實上蔡榮達是被告的上司;
⁃ 涉及刊物的輸入的數量少,規模小;
⁃ 沒有證據指相關刊物會被分發,更像是(予蔡榮達和蔡榮達的上司)自用;
⁃ 被告的角色輕微及被動,根據通訊紀錄,被告只是協助蔡榮達,他並非涉案刊物的擁有者,也沒有用涉案刊物煽動他人的意圖(辯方的認罪基礎是相關控罪是針對刊物的煽動意圖。控方不反對);
⁃ 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只是協助蔡榮達;
⁃ 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已較以往平靜,被告在案發後亦有參與活動認識國家;
⁃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已表達悔意,家人的求情信亦可示他們對被告的支持,以及被告的自省;
⁃ 本案控罪的最高刑令是監禁2年,這點為法庭考慮刑令時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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