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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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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答辯

🙎🏻‍♀️羅(48)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witter 和Facebook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申請無須答辯,因警方找到兩個電話,需要時間調查。被告在Facebook及Twitter 發佈六十五個煽動訊息,持續10個月(其中一個帖文係Twitter轉載新聞),大部分是2023年之前發出(有13個是2023年發出)。反對被告保釋,基礎是沒有足夠證明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辦方律師指被告明白控罪,沒有反對以國安法標準處理本案。

有傳媒申請放寬報道限制,法官押後15分鐘後決定「不批准」放寬報道限制。

被告申請保釋被拒,放棄8天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四星期到4月27日(星期四)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臨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張(23)

控罪:
(1)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在《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附表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與陳(24)、郭(18)、何(17)、歐(19)、*(15)、*(15)、蘇(18)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忍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與陳(24)、郭(18)、何(17)、歐(19)、*(15)、*(15)、蘇(18)及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被告今日無須答辯。控方指本案涉及其他七名人士, 已交付高等法院審理, 經深入調查發現被告屬其中一名主腦, 在案件中有重要角色, 由於案情嚴重, 案件將會交付高等法院。控方反對保釋。辯方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12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交付程序, 保釋被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張(23)

控罪:
(1)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在《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附表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與陳(24)、郭(18)、何(17)、歐(19)、*(15)、*(15)、蘇(18)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忍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與陳(24)、郭(18)、何(17)、歐(19)、*(15)、*(15)、蘇(18)及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案件將會轉介至高等法院排期審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新案件 #提堂

👤江(63)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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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檢取2部電話、2部pad、1部電腦
被告的73個信息分為2組:
-A組有52條信息,在六個月前發佈,在Facebook向公眾展示,還有被告的樣子
-B組有21 條信息,是近六個月向公眾展示,
控方指在電話,用獨特密碼可以解鎖被告的Facebook

信息內容方面,分為四類:

一,對中央政府憎恨
在Group A信息中可見憎恨中央政府的內容,例如「中共反人類公平自由」「反極權渴望」「見到五星旗就想嘔」「不要忘記海外組織力量繼續抗共」「裝備自己抵抗極權」
在Group B信息也可看出,例如「死共產黨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共產霸權,唔死都落地獄」

二,憎恨香港政府
信息例如「香港已死」「無言論自由」「國安法係幫忙打壓異己」「香港已成警察國家」「香港不值得留戀 」「國安法是極權手段」

三,激起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信息有關港獨,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不獨立會被中共拖累」「把願榮光歸香港變成國歌」「要返到從前重新建立制度」「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

四,唆使他人不守法
信息例如「中國其他地方要脫離管治」「台灣是獨立國家」「南海 新疆 蒙古 西藏都不是中國」「台灣是主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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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反對保釋,辯方有保釋申請但被拒,不需要8日覆核,押後到2023年7月26日14:30再訊,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答辯
#港區國安法 #輸入羊村

梁(38)🛑已還押1個月

控罪:輸入煽動刊物
被告於或約於2023年3月7日,在香港,連同一個稱為蔡榮達別名「Pan Choi」,又名「John Choi」的人,輸入18本煽動刊物,分別為6本《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以及《羊村日報》的書,每本各3本,具意圖: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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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表示認罪❗️

控方案情:

被告同意的控方案情簡意如下:

言語治療師公會出版了3本刊物,即《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當中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在裁決時提及相關刊物是具煽動成份,相關裁決已被傳媒廣泛報道。

於2023年3月7日,海關檢查1個從英國寄出的包件,內有18本控罪所稱的刊物。

於2023年3月8日,警員僑裝送件人員將包件送往被告所在的辦公室。

於2023年3月12日,與包件相關的紙箱被發現棄置在後樓梯。

於2023年3月13日,警員到辦公室上門搜查辨公室,並拘捕被告。被告表示他是按蔡榮達的指示接收包件,不知道包件內的物件。

根據通訊紀錄的內容,被告是知悉包件內的書本是涉案刊物,被告亦曾與蔡榮達就寄件過程作溝通。

簡言,控方指的18本刊物的內容是引用與社會事件相關的重要事件以卡通的方式作論述,並於最後用反問的方式表達具煽動的意思。上文提及的重要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蘋果日報案、十二港人案、和民主派初選案。

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有穩定的家庭支持,他自己亦沒有政治背景和聯繫,事實上蔡榮達是被告的上司;

⁃ 涉及刊物的輸入的數量少,規模小;

⁃ 沒有證據指相關刊物會被分發,更像是(予蔡榮達和蔡榮達的上司)自用;

⁃ 被告的角色輕微及被動,根據通訊紀錄,被告只是協助蔡榮達,他並非涉案刊物的擁有者,也沒有用涉案刊物煽動他人的意圖(辯方的認罪基礎是相關控罪是針對刊物的煽動意圖。控方不反對);

⁃ 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只是協助蔡榮達;

⁃ 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已較以往平靜,被告在案發後亦有參與活動認識國家;

⁃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已表達悔意,家人的求情信亦可示他們對被告的支持,以及被告的自省;

⁃ 本案控罪的最高刑令是監禁2年,這點為法庭考慮刑令時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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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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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