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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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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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判刑

江(63)🔴已還押29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江於 6月28日 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拒;昨日 7月26日 承認控罪並作求情,延至今日判刑。
——————

⏺️補充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26日,擁有兩個Facebook帳户,分別有250及204位朋友,發出具煽動意圖的陳述,供公眾瀏覽。

⏺️求情
背景良好,沒有刑事紀錄,與各方人際關係良好。熱心社會事務,並沒有涉及煽動暴力。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解釋煽動意圖為防範性控罪,對整個社會有嚴重的影響。

⏺️量刑考慮
犯案者的作為、是否有計劃行事、規模、次數、工具、是否有暴力元素、犯案者在群組中的影響力等。

(1)社會本來已平靜,若舊事重提,或會引致死灰復燃
(2)以該些志同道合、情緒易受激者為對象
(3)境外閱讀者容易閱讀得到
(4)持續半年非霎時衝動
(5)沒太大負面迴響
(6)帶偏激、憎恨,容易引起挑動情緒
(7)並無證據顯示有同黨
(8)內容以近期話題,如:通關、維吾爾到港後失蹤等

整體嚴重性偏低,但危害國安的行為,判處阻嚇性刑罰是有必要。
不過官亦指相信被告已上人生寶貴的一課。

⏺️判刑
以四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三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01銅鑼灣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提堂

👩🏻曾 (23)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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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 開庭

控方申請新增一項控罪:企圖/準備作出一項/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應新增控罪,辯方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8日 14:45,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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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有被告親人來港到庭
【08月0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判刑

🕒15: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新案件

鄒(46)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9月18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即在LIHKG發布, 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 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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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 今日無需答辯。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押後到10月20日1430, 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手機及電腦內的資訊有沒有牽涉其他罪行。

控方申請以國安法42條的門檻反對擔保, 辯方有保釋申請。

根據現時的資料及指控, 法庭裁定用國安法42條處理是適當的。法庭未有充足理由信納被告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被告需要還押, 放棄8天保釋🛑

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1430同庭提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