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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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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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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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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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召D4

🔸繼續主問:

▶️再次嘗試出poly
11月18日0200 被告在soc房睇live 知出面有火走不到,情緒崩潰,因喺入面已經好多個鐘,淨係諗住出去,等無警察就走。(按:被告談及此時情緒有點不穩)

續指及後有喊並瞌着咗,期間又醒吓,同留意直播見到仲有火,所以覺得都係出唔到去。0500見到直播顯示漆咸道南和暢運道交界少了很多示威者,亦無人掉火,覺得可以出去。

0515被告返回canteen往育才道出去,在噴水池位置聽到十字路口方向有人大嗌「有速龍,快啲跑呀」

被告行出理大之衣着:帶着防毒面具,穿上外套,背住自己的jansport背囊,上身和褲則和出門時一樣。

被告聽到有人大嗌之後,便跑向有蓋巴士總站至暢運道中間石壆位,及後發現警察是從科學館道衝過來,指自己原本以為警察是從十字路口衝過來。

▶️被捕經過
此時被告想入返理大canteen,但轉身幾步後就被扯甩背包,面朝地下跌在地上, 防毒面具有一部份跌下,剩下灰色帶。之後發現原來係速龍,被告便想起身跑回理大,此階段被告的背囊已經不在身上。速龍隨即再撳被告落地,拖住被告隻腳一至2秒後有警察來增援。

早前有相片顯示被告面容有傷勢,被告指出是被速龍撳低面朝下跌在地上造成的,另指出自己當日有化妝,可於相片顯示。

▶️被告被抬離,要求孭上一背囊(被告指不屬自己的)
續上,有警察來增援時,有一名女警抬起被告上身和手,兩名速龍分別抬起被告各一隻腳,被告呈面朝天狀態。被告唔知道撳低自己警員的身份,但指係男性,辯方問是否知道屬於審訊中那一位證人,被告回答A1。在控方案情中, A1是截停被告的人。

被告指去到暢運道中間石壆位,警員是以「抬屍」方式搬運被告,其中一名女警問被告可否自己行,回答可以,被告續指抬腳的警員遞咗一個背囊,叫被告孭起。

被告指出其後有速龍想揮棍打自己,但被女警阻止。因為當下意識知自己在早段時間跌了背囊,亦因催淚氣體致睇唔清環境難以呼吸,於是被告有跟隨指令孭起背囊,並問女警可否給回自己防毒面具,解釋自己唞唔到氣,但不獲理會。

及後被告被帶到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交界,此階段被告有孭住背囊前往交界,但雙手未有上索帶。到交界時由女警快速搜身,此時被告已經想告知警察背囊不是自己的,因為感受到重量和背囊帶不同。

但因為有一名防暴警員衝過來向被告講粗口:「屌你老母」,被告感到害怕因此不敢說出。同一名女警(即6226 )於被告由前褲袋取出電話,問被告身份證喺邊,被告指在手機殼內,並由被告取出。此時被告無留意警察在背囊中找到什麼,並有畀被告孭回背囊。

之後女警叫被告往草叢跪低,並鎖上索帶,此階段被告有孭住背囊,並聽到有一名女警宣布罪名。被告續指不是由A1宣布罪名,而是由一名女警宣布的。

警員14033問被告電話地址,被告告知對方自己之前被捕時不用填這些資料,對方講「你唔俾呀嘛,你返到差館就知死」,被告感到害怕便跟隨指令回答相關資訊。

▶️到達紅磡警署
被告跪了10至20分鐘後便上警車,此階段被告是孭住背囊和上了索帶的。回到紅磡警署時,無諗過要同警方講孭住嘅背囊唔係屬於自己,因為早前有警員衝來講屌你老母,又有另一警員想揮棍打自己,加上14033早前恐嚇的說話,被告感到十分害怕。被告指出上警車時沒有攜帶腰包和面罩。

被告到達紅磡警署時,被安排坐在在停車場的凳,等了一會有警員叫自己的名字和剪索帶。被告指出A1無叫過自己個名。剪掉索帶後便前往帳篷搜身,有孭住控方指稱屬於被告的背囊,警員叫被告除淨內衣褲,放晒其他嘢上枱。大概4至5分鐘搜身完。被告指出此階段無防毒面具的帶,因為在第一次搜身時,警員6226幫自己除下來,估計放回背囊中。入帳篷時亦無見回有索帶。

被告指出穿回衣服後離開帳篷時,沒有看枱面上的證物如何處理,沒有看到警方證物大膠袋。亦無聽到警員14033話有現金840.7,水樽和打火機。出到去等咗10至20分鐘便影證物相,當時背囊無跟手。

▶️影證物相
影證物相時,有警員把證物放在地上,並叫被告穿上身,被告見到地上的證物衣服和背囊並不是自己,便向警員表明唔會咩上背囊。被告指出證物相中,除了電話和防毒面具的帶之外,其他都不是自己的。

警員回應被告就咁影。此階段的相片顯示被告身穿的外套還有膠圈。被告同意拍攝完畢後由警員9758補錄口供。

被告指出當時警員問自己:「你都無嘢講啦係咪啊」,被告回答係。並指然後警員自己寫口供。呈堂可見警員口供有一問一答,被告不同意當時有對答模式,警員亦無拎證物袋展示證物檢視。被告之後由警員57179打指模。在紅磡警署整個階段被告指出無見過自己的temp包(臨時財物包),身份證不是由自己保管,及後有俾返被告保管身份證。被告亦從來沒有見過現金840.7,打火機和水樽。

▶️被捕後上庭
被捕後上西九法庭時,庭警指被告有衣物和身份證。當時被告要即時還押,再下一次上庭時候是11月19日下一星期,被告忘記有無人俾返身份證佢,於2020年3月18日成功擔保外出,當時有俾返身份證被告,但沒有給被告現金840.7 ,水樽或打火機,只給了被告還押時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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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 被告在案發前並不認識D7,當晚在理大亦沒有見過對方。
- 進入理大經過暢運道門口時,沒有警方阻止被告不要進入。沒有見到有警員或其他人士阻止人進入理大。
- 被告指理大飯堂內可以行去告訴對方想食乜,所見全部都是免費的,早前在新聞也得知內裏有免費食物供應
- 被告指出知道有餐廳老闆和大學講師入內煮飯和派飯,同意排隊取餐的人士不一定穿着黑色
- 無人挑戰被告進來的用意為何
- 1810被告食飯時沒有收到消息指警察叫人一定要從Y座離開
- 律師問7點後有否收到消息,指警察要求10點前需要離開。被告回答10點幾從電話得知此消息,7至10點以她認知是出口全被封了不能離開
- 被告不知道Y座的位置
- 律師問被告有沒有嘗試尋找Y座。被告回答不熟悉路線,而且很快有消息指出有急救員反手鎖上索帶,疑似離開不到,被捕
- 被告同意不能確定她所認知急救員上索帶的地方就是Y座
- 律師問飯堂內見到多少物資,被告回答有衣物、食物和杯麵,見到有防毒面罩,冰袖,沒有生理鹽水。同意以上物資都是免費可取
- 同意在六時多被告可以免費拎防毒面罩
- 被告在孫中山像位置時,同意也有其他人留連該處,見到體育館有人在休息
- 無收到消息指議員會進入理大
- 無收到消息指出有社工可以幫助被困人士
- 被告在理大內有看見守護孩子成員,因為他們背部有寫上,在飯堂內看見他們,但無深究佢哋做乜
- 律師問被告凌晨五點幾由育才道行出去到達噴水池,有無聽到漆咸道南暢運道交界有警察與示威者對峙,被告回答淨係聽到有人大叫「有速龍 快啲跑呀」
- 被告指出她的位置看不到是否有水炮車嚟緊
- 被告指出她看不到示威者往暢運道南或者理大方向,指自己在噴水池位置聽到人叫有速龍,跑呀,自己便跑向巴士站

📌明天將開展控方盤問
今週五和下星期一不開下午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9/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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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
昨日D4主問已完 - 繼續傳召D4 作控方盤問

🌟控方呈上案例就是否可就被告以往定罪紀錄作盤問(昨日主問辯方提及一宗關於被告於2019.9.8 公眾秩序之案件,終不提證供起訴判簽守行為,案發其間有保䆁在身)

控方立場:控方欲就該案情中一些警方相片和相關案情作盤問,為何有簽保在身還犯險/進退表現,心態。不同意無舉證價值,認為案情一定我會影響被告心態。

辯方立場:
控方認為可就擔保條款作盤問,但指案情同心態無關,認為如盤問案情則涉復度太多,有不利因素存在。亦不同意引入相片/証人供詞,因不是承認事實。認為該案屬零證據價值,純不利因素。認為被告心態屬擔保影響,而不是就案情影響,不認同就案情作盤問。

官指如不是想就該案去建構被告人的人格則無相沖,就仼何據稱事實不能盤問,但可盤問該案類型。

🔹控方開始盤問
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下午1430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9/33]

🖇️非即時,補回2022-08-24🖇️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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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連同上午之盤問內容

繼續傳召D4

🔹控方盤問

踩板背景:2015-8/9 月開始有踩滑板的愛好,板是中學時返餐廳part time 賺錢買的。2016年16歲便開始返兼職。家人無買過滑板俾自己,自己亦不會問家人拎錢。被告在一 IG shop 買滑板,價錢約千幾二千。

對社會事件認知:被告就6月開始之社會事件,知有和平和暴力的示威,從新聞得知有人以暴動罪名被捕。就對參與暴動人士衣着,被告不清楚會否是全黑打扮,備防毒面具和護目鏡,指有d人不是黑衫,續指較留意新聞顯示暴動罪的字眼,唔清楚當中顯示之相關穿著/暴動地點。

另案擔保議題:被告同意於2019.09一社會事件被捕,及後有擔保,1個月1次,林官問及擔保金,答為$1000。2019年11月11日有前往擔保。

被告在IG 見到心儀滑板欲購買,及後朋友告知其價錢,在該店IG 見到地址並於google 查店名,當時未識玩skateboard(短板)的招式。

控方針對出門前是否有睇新聞知有衝突,被告指案發幾日前知暢運道和漆咸道南十字路口(下稱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和暴力行為,續解釋如收費亭有火燒痕跡,地下有磚,無留圍欄有否被拆。

控方針對出發前已知但依然該天往尖沙咀買板,有何迫切性。被告解釋決定左個日去,並已諗左幾日,認為有急切性,重申於主問提到的新收入來源是教板,希望早些買早練去實行計劃。無如控所述可請IG shop 留起待社會事件過去才買。16號凌晨已決定17號要去買。

林官問17號前有無查看會致行程受阻的情況,答無,因認為情況正常可前往。控質疑被告已知有衝突,被告解釋自己係往尖沙咀,該處似無衝突,而自己出門先知poly 喺隔離。

被告選擇在佐敦搵食,因尖沙咀貴,所住區份小選擇,亦不喜歡7-11叮食物。重申想搵平價小店食,但佐敦的店全關,除了1-2間疑似非食店有開,無google查看店舖全關之原因,解釋無諗到呢一點。

被告解釋係在附近行住搵食而非跟google 路線,解釋以往曾有朋友在柯士甸道漆咸道買嘉寶漢堡請自己食,覺得好好食,但價錢要$50感貴,朋友便續指該處有其他平d既,所以被告今次才選擇去佐敦。雖朋友無講嘉寶位置,但知是在柯士甸附近,自己無特別google 其位置。續指自己係隨心在柯士甸搵食。

林官向被告確認是否見到指稱學生前往poly方向才由搵便宜小店心態轉為往poly canteen ,被告確認。

從被告所畫之地圖路線,見由柯士甸往中國五礦,天文台道位,解釋因為個邊近滑板店,可在附近搵食,無問滑板店有無開門,因在社會事件階段和踩板朋友談起也會開。控質疑被告咁近都唔去睇下有無開門。

被告認為幾名由加連威老道前往poly 方向的人係學生,解釋指一睇就知係學生,續指拎住電腦同戴眼鏡,而亦相近poly校園。被告在康宏廣場有蓋巴士站見有1x名警員,控問此階段漆咸道是否已有破壞,回答好似無,亦無人聚集,有1-2架警車靜態停泊,地上好似無無磗。

而被告見到巴士站之警察無感到害怕,亦無因此去google poly 入面有無示威,因為指已知只有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亦無去問該些警察進入poly是否安全,因為認為見到學生都入去,警察又有望住出入無制止,所以認為是安全的。控方質疑被告有擔保在身何不問清楚如入poly 有否危險。

控方質疑此階段見有警車有否google點解,答無,因早幾日知個度有衝突,但見該刻屬靜態,不認為有衝突,同意控所指社會事件有可能突變衝突但個刻無諗過。

被告重申係出門時知poly近滑板店,之前有睇過新聞提及poly有免費食物供應,同意前往poly 係即興決定,起初決定原是想去柯士甸搵食。控方質疑被告曾指poly 安全,加上竟然一早想搵平野食,被告指知poly 附近有衝突。控續上質疑禁點解前往poly附近,被告重申係去柯士甸,不同意控所指如認為poly 入面安全可選擇直接去poly 入面。

控方質疑被告是否知poly canteen 係俾暴動人士。被告指有普通市民,記者和示威者,認為所有人也能入canteen 食嘢,有示威人士入內食也正常。控質疑不怕被誤會嘛,答入去前無諗,淨係入去食野。

見到警察無感到害怕,亦無因此去google poly 入面有無示威,因為指已知只有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亦無去問該些警察進入poly是否安全,因為認為見到學生都入去,警察又有望住出入無制止,所以認為是安全的。控方質疑被告有擔保在身何不問清楚如入poly 有否危險。林官問被告以往有否去過poly,答無

控問如何得知經暢運道入poly 的為正門,答事後先知係叫A core ,有見磚頭和中間石博位無欄,暢運道無警員,康宏廣場有蓋巴士有,另有反光衣人士,記者分散,十字路口有百幾名示威者,無見有破壞進行中,暢運道至正門無衝突。

林官關注記者之分佈,認為有事先有記者。被告指記者近十字,無太大記憶,進入噴水池後經育才道也有見記者。

控方質疑被告未入poly ,但見十字路口有示威者有無google發生乜事/問記者。被告答無,亦無問記者,只問了育才道之記者canteen 位置,想快些去快些離開,因見十字路口有示威者,想快因為免誤會。

控方質疑為何如此還要入去。被告指認為poly 入面無事,但十字路口有機有事。控方接問禁係咪同意十字路口可有突發事,被告指認為可於幾小時內發生,想快食但仍入poly 因認為入面安全。林官問何時認為poly 安全並往正門,被告指1810食完,估算1730 。

控方播片顯示十字路口和A core 對出暢運道情況(on.cc片段),片段顯示時間1710-4x,林官要求快播,跳5分鐘播一播。控方指片段顯示理工門口和十字路口好混亂,被告不同意,續指自己入去poly的正門位置無咁近片段所顯示的,重申所見情況平靜 。

控方問由進入poly至1810食完之階段,有無見到疑似示威者在canteen,答有黑色和非黑色打扮人士,不肯定黑色衫人士是否示威者,也有見到一般市民。同意canteen 水有裝備可取,但和食物分開,自己有拎了外套和一袋以裝住的防毒面具,不肯定是否新,不認為canteen 內有物資很怪。

控質疑被告有否認為自已似示威者,被告解釋有一帶着防毒面具的人叫自己摭番個樣,當刻認為對方係示威者,因他身邊有人聚集,便不想與他交談。為免他們覺得自己奇怪和再交流指要摭蓋面部,便拿了一防毒面具,當時不是想遮蓋面部。

控方質疑被告認為對方有防毒面具是示威者,為何自己仍然戴上。被告答不是因為對方有防毒面具,而是因為認為他從十字路口入來。被告戴上防毒面具後於2230在soc房後有除下過。

首次離開理大是七點幾出噴水池到達巴士站附近位置。此時看到約10名黑色打扮,部份有頭盔的示威者責罵警察,警察以電筒回應,沒有拘捕,沒有示威者離開。被告同意此階段自己也是黑色打扮(此階段被告尚未在canteen 取外套)

控方質疑被告在此階段沒有防毒面具和頭盔,為什麼不離開。被告回答所見的畫面與入去時候不同,有蓋巴士亦不見一般市民。控方接着質疑大可以不去警察方向,並往康達/太(?)徑,被告指該處和十字路口都有示威者聚集。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如果此階段想離開是可以的。

在canteen叫被告遮蓋面部的該名人士及後沒有離開,控方指出被告可以走開在遠處等以遠離示威者,被告指出自己有去孫中山銅像等,間唔中去canteen坐住睇直播,同意canteen入面有人食嘢無遮蓋面部。控方質疑被告為什麼不扮食緊嘢。

被告同意1930-2230 在孫中山銅像和canteen的階段被圍困了。無諗過打俾屋企人,有打俾一個朋友,佢叫自己睇Facebook直播。被告解釋自己一心想由正門和有蓋巴士站離開,無搵警方官方新聞睇邊度有得走,因為覺得警察唔會話俾市民知其部署,而且有消息指八點全面封鎖理大。

控方質疑被告是否肯定如消息所指理大被圍封。被告回答認為從新聞得知的應是真確,無問過守護孩子成員情況,亦沒有搵在canteen的普通市民問全面封鎖是否屬實,但有問記者外面如何。

控方問2230前往SOC房是否因為消息指警察會以暴動罪拘捕,被告解釋消息詳細係講在理大的都會告暴動罪,並要求人們從Y座離開,但看見急救員在Y座被拘捕,於是認為圍封會持續便躲起來。

由8點至10點幾無見新聞有講有可以從Y座離開,對感到留下來會被控暴動罪感到害怕,同意想離開,但未能實行,於是認為留低較安全。當時不知道有議員帶人離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0/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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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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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召D7作供

下星期二下午會傳2名證人 - 姐姐和社工
就證人電話whatsapp 議題:姐姐電話已交控方檢視,控方確認無問題,社工電話亦將交予檢視

🔸辯方主問

被告對國際關係學科感興趣,於2019年夏成立了兩個相關專頁,曾到外地睇古蹟,亦有海外院校願意錄取被告,唯因案件不能出境告吹。被告及後於專頁想寫些寫實文章包括香港社會運動,亦作為未來升學及事業鋪排。被告指自己於2019年11月17日入了理大(詳情後補)

主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