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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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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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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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裁決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21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4] #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蒙面法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控方外聘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代表:#何婉嫻大律師 (A1)
#邱治瑋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A2,4)
#姚本成大律師 (A3)
————————-
裁決理由
2019年11月18日凌晨,逾百名示威者於4時不久後,在九龍佐敦道開始暴動。他們堵路、與警方對峙、以鐳射光照射警員、挑釁叫囂,又向警察投擲物件(包括磚頭和汽油彈)。警方向他們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示威者則退往彌敦道與警方對峙。他們往旺角方向且戰且退,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近吉野家餐廳外)再築起傘陣;有人從傘陣後擲出磚頭和大約十個汽油彈,警方遂發射橡膠子彈還擊、並衝向示威者。有兩名投擲汽油彈的人走入吉野家旁的橫街,後面約有八人跟着跑。有些人跑向倔頭的橫街盡頭、有些則走往横街內的小巷。隨後,有五個人從小巷跑出橫街,他們和從彌敦道跑入橫街的人混作一團。稍後,警方在橫街盡頭找到A1、A2及A4。

A1背包內有行山杖、縮骨遮、風褸、T恤和3個手袖:A2面戴呼吸過濾器、外罩頸套、背包內有綠色口罩、長袖衛衣、牛仔褲及護目鏡,他曾手持長傘;A4背包内有行山燈、T恤、未拆包裝的短衫,縮骨遮、及口罩。約半小時後,警員在一條柱後發現匿藏的A3,他戴着頭盔,口罩和手套。他說自己見到警察便走入橫街。

📌A1、A2
控方指被告人是那大約十名走入橫街的示威者中,其中之四人,剛參與橫街外近吉野家的暴動。惟閉路電視錄像顯示:A1和A2是從小巷走出橫街,並非從彌敦道走入橫街。雖然法庭認為他們於凌晨時分身處小巷及穿戴可疑,但控方不能證明他們曾參與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的暴動。因此裁定兩人「暴動」罪名不成立、A2之「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遂不成立。

📌A4
法庭信納A4的作供:當晚他和朋友宵夜後有醉意,獨自前往按摩場所揼骨,而途經事發地點。他見人群移動及混亂,便走入横街暫避;後來見人跑、自己又跑。加上,A4稱拘捕男警員為「madam」,可見他有醉意。法庭裁定他「暴動」罪名不成立。

📌A3
A3戴頭盔、口罩和手套,是為了參加示威,他預知示威活動會涉及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當吉野家餐廳附近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和汽油彈時,仍選擇依附暴動人群,肯定是要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當警察衝向示威者時,他便跑入横街。A3是見警察衝來才跑開,並不是和其他暴動者割蓆、而只是為了逃避追捕。非法集結/暴動罪的控訴要旨在於參與者恃仗人多勢眾、以達致共同目的。A3選擇依附暴動人群,是壯大了暴動人群的聲勢,實際鼓勵及支持了那些使用暴力去破壞社會安寧的人,自己因而成為暴動者的一份子,和其他暴動者共同干犯暴動罪。法庭裁定A3「暴動」罪名成立;他在暴動集結中戴口罩,遮蓋大部份臉容,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辨其身份,因此「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亦罪名成立。‼️
———————

A1早前已認罪的「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量刑起點罰款$3000,認罪後扣減1/3
判罰$2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5/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14:34開庭]

D3代表麥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審訊時D3不坐在被告欄內,改坐旁聽席,方便其家人及社工向他講解審訊內容;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麥大律師另外滙報,由於法律團隊難以向D3索取指示,因此無法簽署任何同意事實,控方需要"strict proof"。

李官邀請麥大律師申明立場,目前辯方意向於一般事項與特別事項皆以精神科黃醫生為辯方證人,但法庭日前已裁定D3適合受審,意即不接納黃醫生的部分證供,而由始至終黃醫生就案件只撰寫了一份報告。

📎讀出D1及D7承認事實
📎播放三段D7精華片段放大版(D7不爭議身分)
📎讀出D8第二份承認事實

關於李官提出的問題,麥大律師目前傾向繼續依賴黃醫生證供;他申請押後再作考慮。

[15:47休庭至16:15]

一直無法從D3取得指示的麥大律師,仍在考慮當中,或許會爭議案件應由另一法官審理。(*至今D3尚未進行答辯)

[16:2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30續審,處理完D3部分後會開始傳召證人作供

📍按:早前在D3是否適宜受審的爭議中,控方多次引述專家證人意見,指只要給予當事人空間、耐性和指引(allowance, patience, guidance)他就可以達到六大範疇標準,適宜受審;然而今天審訊明顯見到,權威專家只能給予理想而離地的建議,現實中當事人根本缺乏相應支援。法庭根據法律原則去裁定一個人適宜受審;有沒有人考慮過他能否有意義地參與審訊(participate effectively)、是否真的可確保他面對的是一場公平審訊(a fair trial)?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6/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11:43] 開庭
D3律師表示,因應法庭裁定D3適合答辯,向法庭申請分拆案件。
控方表示適合繼續由李官作審訊,指辯方現在才有新議題:當時被告是否適合做會面記錄,和案發當日被告嘅精神狀態;辯方的專家證人不在香港,控方專家證人未有準備,咁拖落去對其他被告不公,議題應該在審前覆核要提出;不反對申請,本案另一被告D13分拆案件,已排期在9月4日進行審前覆核,在10月16日進行15日審訊。

李官關心案件出度,主控稱控方專家證人Dr. Amy Liu 要再跟被告會面,唔會在一兩個星期提交報告,如果D3不留在本案,控方只需兩三日就可以完結控方案情,如果留低,可能要去到下星期尾。

李官需要控方再提供準確的所需時間,以作決定,指示小休。

[12:33]
主控稱未能聯絡另一醫生證人,他已轉到私人醫院執業,需要法庭出證人傳票,需時處理,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日。

李官理解辯方反對的理由,是指D3在做會面記錄時,雖然有母親陪同,但母親並非係合適成年人,因母親的理解能力有問題。

主控要求辯方提出書面反對理由,D3律師表示會利用下午時間準備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日(28/6) 09:30 同庭續審,預計只開上午,在星期四才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8/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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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先處理被告D3案情,傳召以下證人:

⏺️傳召助理新聞主任
負責案發時發佈新聞稿,共發佈了13份有關 7.1立法會事件列為證物 (附件1)。

其他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只D3沒有簽署,因此傳召下列攝影師作供。

下列證人(職員/警員)案發時均在鑑證科攝影課執行職務。

🔷️控方主問 

⏺️鑑證科 攝影師
被揩派到立法會拍攝,共拍攝了245張照片,其中30張成為證物。

⏺️PW5  PC14340 李阮龍(音)
屬鑑證科,在立法會大樓拍攝了251張照片,部分照片列為成證物。

⏺️PW6 周海迪 攝影師
在鑑證科攝影部負責拍攝,拍攝了2張照片,部份作為證物。

⏺️PW7 PC8543 關耀輝(音)
2/7 在立法會大樓拍攝,共拍攝了198張照,其中21張作為證物。

⏺️PW8 PC33805 黄禮儀
2/7拍攝了132張照片,其中39張列作證物。

⏺️PW8 PC52885 林建新
拍攝了多張照片,26張相片列為證物。

⏺️PW10 PC1874 陳永豪
共拍攝了70張照片,19張列為證物。
因同事 鄺錦輝3866 已移民,警員幫忙確認鄺錦輝拍攝的其中7張照片,7張照片列為證物。

⏺️PW11 PC3191 何銳明
拍攝了182張相片,其中12張列為證物。

⏺️PW12 PC51132 田智文(音)
拘捕D3時為D3拍攝了照片 ,辯方代表對該張照片沒有爭議,列為呈堂證物。

以上證人口供辯方代表全部沒有盤問。

庭上主控助理讀出刑事條例65B;其他辯方代表方對於錄影沒有爭議 。

該65B為 TVB職員 葉炳棠 的2份口供 ~ TVB新聞片段,第一份口供列為證物 P58(1)。第二份口供 (補充資料)列為證物 P58(2)。

另一TVB證人 何志輝的口供列為證物 P59。

香港電台證人口供 ( P14),列為證物 P6O。

電訊盈科乃香港電台供應商, 證人 丘芷倫口供列為證物 P61。

電訊盈科另一證人 蘇俊奇,證人口供列為 P62。

[1107] 小休  [1129] 開庭

主控將 D3及D7的人士登記紀錄呈堂。

證物 P305 的人士登記紀錄中附有相片。

🔷️控方主問

⏺️PW13 警長 5192 譚德明
案發時調任至有組織特別調查隊,證人曾反覆觀看片段,入境處和被捕時的照片,認出片段中為D3。主控把該段片段呈堂 。

主問完畢

🔶️D3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D3?證人答道不可以說是百份百,但從片段,人事登記紀錄和拘捕時的照片,對比後認為是D3。

李官追問證人是否相信片段和相片是同一人,證人同意。

🔶️D8代表盤問
是否百份百認出是D8?證人答道不用看片段和照片都能認出是D8;證人說在 2347時認出,畫面很短,他大約10秒便行開。警員稱花了800小時看影片。

🔷️控方覆問
片段中當時D8是人行開了還是鏡頭轉走了?證人答道是人行開。

[1152] 主控稱無法安排證人在本日下午作供,故提議押後至明天,明天應該是立法會內的職員作供;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30/6) 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例保釋。

💛感謝多位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0/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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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由於D3服食了精神科藥物,現正處於昏睡狀態,D3代表說在這種情況下審訊對他不公平,法庭批准休庭45分鐘,看D3情況而定再開庭。

主控陳述今天將會共有9位證人作供,包括相片册攝影師、1位有關D3指紋人員、督察(不爭議事實)、另外還有5位.....共9位證人。

涉及2張口供紙將用65B讀出。

[0936] 休庭4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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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0/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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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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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由於D3服食了精神科藥物,現正處於昏睡狀態,D3代表說在這種情況下審訊對他不公平,法庭批准休庭45分鐘,看D3情況而定再開庭。

主控陳述今天將會共有9位證人作供,包括相片册攝影師、1位有關D3指紋人員、督察(不爭議事實)、另外還有5位.....共9位證人。

涉及2張口供紙將用65B讀出。

[0936] 休庭

[1020] 續審

由於D3在證人室仍然處於昏睡狀態,未知他何時回復正常;主控稱主要倚賴D3代表向他陳述狀況, 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案件管理:

主控稱星期五將會休庭。

D1代表稱預計審訊2天,有簡短辯方證人。
D3代表預計D3部分很快完結。
D7 (抱歉聽唔清楚)
D8代表稱有一位證人;沒有辯方證人。
D14代表稱有一位證人,需時1天或一天半審訊。

主控稱預計審訊可以在日程期完成。

[1027]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6/7)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1/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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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傳召PW17 高級督察 吳景華

🔹由主控助手主間
於 1/7 1338時被指派到中環警署,其後在龍和道待命。在美國銀行中心設立防線,於1770時派到立法會執行防禦工作,於議員入口1設立防線。抵達時看到示威者在外面用硬物衝擊,當時聞到有燒焦味。觀察到其時示威者用硬物衝擊保安入口,警員用長盾和短盾抵擋被插入的鐵支,曾發出警告,但是沒有被理會;與此同時有雞蛋、噴漆和不明刺激性液體潑向警員,其中一名警員被潑到,即時用清水處理後沒有大礙。於2100時徹退。

證人作供完畢 (沒有其他盤問)

⏺️傳召PW18 偵輯警員 14059  郭紹陽
案發時隸屬有組識及三合會調查科,曾經處理D3。

🔷️控方主問

於 2019.8.18,0628時在沙田某單位找尋D3,警員12097以刑事毁壞作出拘捕和警誡。
D3稱有進入立法會,但是沒有毁壞物品。警員當時有出示手查令,並向單位人士覆述搜查令內容。其後在單位內檢取了屬於.D3的 手提電話、黑白色波鞋和一張個人八達通。警員其後把D3帶回警署親自處理;其後D3和母親一起先去 田心警署, 後去沙田警署作被捕人程序。

由於D3感覺不適,情緒不穩,辯方代表要求休庭。

[0956) 小休 [1030] 開庭

由於D3仍然情緒不穩,休庭至1130,續審。

法庭聲稱D3這樣做是刻意拖延,再這樣下去會取消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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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立法會 #續審 [21/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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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1/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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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續審

⏺️繼續傳召 PW18 偵輯警員 14059  郭紹陽

在 2019.08.18 拘捕了D3,原先是到 田心警署處理被告人程序,因 田心警署器材壞了,轉到 沙田警署處理;為被告人拍了照片,列為證物D306。D3在母親陪同下,在 沙田警署進行錄影會面。

被捕人確認一對波鞋,詢問被捕人當時是否穿著這對波鞋進入立法局?現在警員說波鞋是藍白色,而不是先前說的黑白色。在錄影會面中曾播放片段和截圖,請被捕人在截圖圈出自己及簽署確認。會面錄影於 1440時完結,後返回田心警署。

證物確認 - P301波鞋 、P302八達通,這兩份證物的拍攝照片為 P303 (I一4)。

主控再回頭問在拘捕D3時在單位內逗留了多久?證人答共接觸了被捕人9小時。

證人確認被捕人沒有刑事紀錄;在没有恐嚇、
使用武力和任何壓迫吓完成。

主控請警員在庭上確認被捕人,可是D3坐在旁聽席說:「 可唔可以唔好認出我?」,因而證人輕易指出被捕人。

⏺️傳召 PW19 攝影師 蔡文康
現在駐守警察總部鑑證科
案發時共拍攝了144張相片,其中15張列為證物。

⏺️傳召PW20 督察 袁志剛
隸屬法理鑑證科

在 08 July 2019至29 Aug 2019負責在網上下載相關片段,部分用作證物用途,確認下載的12段片段,該些片段分別有Master Copy 和Working Copy,後會錄製至 Disk1 和 Disk2,交到 有組織及三合會罪案調查科 證物警員處理。

⏺️俾召PW21 偵輯警員 19146
案發時駐守 有組織及三合會罪案調查科
那些電視新聞直播片段會用外置儲存裝置
錄下,1/7,2004時 錄影TVB新聞片段,片段約長4小時;錄影 有線電視新聞台片段 片長約為4小時50分,後交至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跟進

⏺️傳召PW22 總督察 歐陽教英 (音)
案發時棣屬 綗絡安全情報科

協助保存視頻,在youtube下載了一段片段,長度為13分58秒。複製至2隻光碟,同日交與證物警員11245處理。

[1248] 午休,14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1/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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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傳召 PW23 偵輯警員 16167 孫碩權(音)
7.1.2019 在公民廣場用手提攝錄機拍攝了共9條片段,被列為證物P7,其後把攝錄機內的SD卡交與警員13220。

⏺️傳召 PW24 偵輯警員 13220 吳政謙
7.4.2019,1200時從警員接收2片光碟,Master Copy(證物P72(1)和Working Copy(證物P72(2)。光碟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內,後交給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傳召 PW25 15407 廖施全(音)
7.1.2019,1300時在政府總部用攝錄機拍攝了2條影片,呈堂為證物 P8和P9,其後燒錄到光碟 - 主碟(證物P73(1))和工作碟(證物P73(1),另一工作碟(證物P73(2)有作出檢查,發現沒有聲音,其後交與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傳召 PW26 麥光華
立法會保安 (一級保安助理)

有關立法會大樓7.1.錄影片段,主要是凌晨的片段。立法會大樓共有93个鏡頭,列表有列出閉路電視位置和號碼,列為證物P75。
13條片段 P20(I一13)呈堂的片段,檔案
鏡頭編號和位置是一致的,後交給了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傳召 PW27 18335 偵輯警員 葉見迎(音)
隸屬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負責剪輯精華片段,精華片段共11小時16分,儲存在外置硬碟。

部分片段有顯示時間,有些沒有,做了對比後得知時間。列為證物P21 。
在精華片段P63截圖76張,在庭上確認了 名稱、時間和描述均無誤,列為證物P21A。
證人除了製作本案精華片段外,也有為被告人製作精華片段,其中有正常版本和放大版本共三段。

📽庭上播放了三段片役
三段片段列為證物 P307,P307A和P307B,只P307片段沒有被放大。證人做了截圖(證物P308);被捕人D3亦有被截圖。

承認事實附件4,確認內容準確。

主控指出其中一位指紋證人中了covid-19,星期一才能到來作證;而另一位證物警員(總督察)確定明天可以出庭作供。

[1528] 小休  [1543] 續審

控方讀出2份書面證人供詞:

第一份 彭偉明,高級運輸主任,協助列印共23篇新聞稿,供詞於閱讀後簽署確認,列為 證物P77。

第二份 港鐵金鐘高級站長 謝建明
負責報告站內情況,處理車站運作,7.1.接獲
通知不停金鐘站。7.2.亦曾關閉A出口(海富中心),因為人流很多,並且沒有特別事項發生,疏道乘客後可以正常關閘。

[1550] 今日審訊完畢休

案件押後至明天10點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