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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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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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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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案件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118理大 #提訊

D1: 陳
D2: 盧
D3: 禤
D4: 鄺
D5: 黃
D6: 李
D7: 柯
D8: 陳
D9: 温
D10: 譚(不在場)
D11: 謝
D12: 吳
D13: 黃
D14: 馬
D15: 梁
D16: 陸
D17: 鄭
D18: 林
D19: 李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由於D10身體不適,故是日未有出席,已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明。

D3申請更改報到日期 獲批
D4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6申請豁免禁足令 被拒
D9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周一次 被拒
D12申請於指定日子的宵禁時間延遲開始半小時 獲批
D15申請宵禁時間延遲開始 獲批

控方預告將為特警證人們申請身份保密令,特別通道及屏風,在此通知法庭及眾辯方律師。

首席法官向主控提出分拆案件以方便審訊,讓主控再行考慮如何分拆,例如可以爭議點相近的被告分為一案。希望主控能於下次開庭前與辯方達成共識,若未能達成共識,將可在下次提訊再處理。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1430 區域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以待眾被告申請法援及得到法律意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1001油麻地 #1001佐敦

第一宗案件:涉1人】
林 (21)

控罪:
暴動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油麻地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第二宗案件:涉17人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方(25)
D7:姚(24)/ D8:宋(24)/ D9:彭(29)
D10:張(17)/ D11:雷(29)/ D12:韋(22)
D13:梅(24)/ D14:林(26)/ D15:黃(23)
D16:鄭(27)/ D17:陳(19)

控罪:
(1)D1-17: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支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3)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4)D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支雷射筆

(5)D1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支兩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雷射筆)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2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獲批)D5申請更改報到地點,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獲批)D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被拒)D8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被拒)D9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獲批)D10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2申請豁免今天報到
🔴(被拒)D14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被拒)D17申請警署報到減至每兩週一次

第三宗案件:涉5人】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黃(17)

(1)A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1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支改裝鐵通、一支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支伸縮棍

(4)A4: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5)A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80號管有一支伸縮棍

(6)A5:暴動
被控於同日於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另一案件中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7)A1-4:暴動
同被控於同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一段的彌敦道,與另一案件中17名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 - - - -
控方表示眾被告未能提出答辯意向;其中案件三D1, 3法援申請未處理完畢,而其他被告法律代表性確認未能答辯。

申請將三單案件合併分拆處理,並建議分拆做兩單案件:

第一項議題:合併 案件三 D1-4 和 案件二 D1-17
總共21名被告。控方指錄像證據拍攝影到兩個被告人,包括 羅(26) 朝尖沙咀警署扔汽油彈及 李(19) 經彌敦道行去尖沙嘴警署。而其他被告人,則在 羅(26) 扔完汽油彈、警方橙黑藍旗加催淚彈後,沿彌敦道往旺角方向被警方拘捕。認為他們不願意離開,並在他們身上找到攻擊性武器、可疑物品(有包括護墊、紙文宣、雷射筆、防毒面具等等)。補充追捕原因亦包括見到其他和其他示威者一起跑、身穿黑衣。這宗案件將牽涉80個證人。

第二項議題:合併 案件一 和 案件三 D5
由法援委派的辯方律師表示沒有異議。法庭建議或許 D5 編號改做 案件一的D2,著控方再處理控罪書及案情撮要,而主控官稱需要向區域法院查詢,可能有新嘅案件編號。

就第一項分拆,法庭希望控辯雙方能就爭議點達成共識,以便案件管理,而法庭接納第二項分拆處理 。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合併分拆案件的建議和道理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第一單案件再分拆結果或爭議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8日11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仗義的直播之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案件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1118理大 #提訊

D1: 陳 / D2: 盧 / D3: 禤
D4: 鄺 / D5: 黃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4: 馬 / D15: 梁
D16: 陸 / D17: 鄭 / D18: 林
D19: 李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

控方表示已收齊辯方回覆,並已於3月3日去信知會法庭,案件將分拆成2組。

第一
(D2,D4,D6,D7,D9,D12,D14,D15,D17,D18,D19)
此組別將不爭議證物連鎖性及不爭議錄影片段真確性

審前覆核日期:2023年3月10日 14:30
審訊日期:2023年4月11日 至5月23日(共30日中文審訊)

第二組

(D1,D3,D5,D8,D10,D11,D13,D16)

審前覆核日期:2023年8月11日14:30
審訊日期:2023年9月11日至10月24日(共30日中文審訊)

地點:灣仔區域法院

19名被告均不認罪❗️

案件當中涉及特別職務警察,故控方將為部分證人申請保密令。

D4申請修改報到日期,獲批
D5申請修改報到地點,獲批
D8申請修改報到時間及地點,獲批
D15申請修改報到時間,獲批
D18申請修改報到時間,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第一組的審前覆核改於2023年2月10日進行,D19已於早前認罪,被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入教導所)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2: 倪(23)
A6: 丁(43)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4)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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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A2及A6兩人為母子關係,兩人之代表馮大律師及吳大律師抱歉今日緊急開庭,目的希望申請臨時在2月13至17日更改保釋條件,並𐄘諾兩人於2月21日再申請開庭提訊恢復原有之保釋條件。

法庭批准A2及A6在上述5天作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A2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15000增加至$30000
增加父親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上述5天撤消宵禁令

A6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3000增加至$10000
增加丈夫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案件將案件押後至2月21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提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