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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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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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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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2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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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01
2022.08.28-09.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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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麥(16) #命令申請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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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傑斯/D100網台主持,利(51-52)🛑傑斯已還押逾18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2] (#網上言論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3項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
👤李(50) #審訊 [1/5]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黎(18-25) #審訊 [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李(19)🛑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8理大 2項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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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鄭(27) #答辯 (#網上言行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10/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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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李,陳,蘇,麥,李,黃(19-56) #裁決 (#20200516將軍澳 非法集結 襲警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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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10:00
👤李(62) #續審 [2/1] (#20220429東涌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初級偵訊 [1/7]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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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曹(21)🛑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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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李(50)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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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本案今天作出一個提訊,因被告確診,收到隔離令,需隔離至9月8日,故今天無法進行審訊。另一方面,本案其中一個關鍵證人,PW4警員13705,負責拘捕被告和證物搜集,他的另一個角色為負責把閉路電視片段看完,而他將於9月25日移民去澳洲。

控方希望申請在他離開之前聽取他的證供。因為重新再排期5日審訊最快去到下年7月,而此證人未必會出現。所以希望法庭可以,讓此證人離開之前先聽他的證供。如果他去了澳洲後,可能要麻煩法庭,控方會根據刑事條例,75I申請用錄像方法去作供,實際是否做到都要看法庭如何處理。現時,澳洲和香港的條例不同,是一個關注點。

辯方表示,收到隔離令後已即時知會法庭,會作一個申請重訂審期。餘下的問題就是甚麼時間比較適合,考慮了控方所提出的事項,關鍵證人離開香港。辯方立場,希望所有證供一次過完成,雖然控方的方案可以考慮,但因為之後的審訊為幾個月後,故不太理想。而控方其他的提議,錄像作供也可以,雖然現在不清楚該證人之後是否會回來香港,但相信警務人員都樂意回來作供。辯方希望法庭用一個務實的態度,為本案另訂一個審期。

控方表示,一早和法庭預留了9月9日的日子,如果被告9月8日隔離完畢,可以讓被告聽取證人的證供。此外,也有其他的日子提供給法庭,法庭表示,如辯方所說,審訊為一年後,先聽取證人作供是否恰當?雖然之後可以聽取錄音的謄本,但到時要回想起證人的語氣和表情等,有點問題。

此外,除了控方所說,在證人離開前聽取口供,但都聽到有其他的方法,例如視像作供,其實法庭也可以安排。而關於香港和澳洲的法例不同,並沒有衝突。也如辯方所說,到時邀請證人回港處理也可行,法庭認為一氣呵成完成證供比較可行,否則會有很大的考慮。故此,平衡兩回事,將案件押後會比較合適。

控方表示,完全認同法庭說法,想申請用10分鐘與證人溝通,例如警方自費邀請他回港作供,法庭表示,這是他的職責來的,就算他離職。當然,法庭可以出傳票給他,傳召他上庭。
(抱歉,此部分聽不到如何處理該名證人)

法庭批准被告就隔離期間免除去警署報到,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3日9:30開審,預計5日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