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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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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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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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4/44]

上午進度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
- 暴動
-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 2項刑事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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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精華片段第15段(RTHK直播),因為有些擁長,會用快播形式播放,辯方代表沒有反對。 實時係當日17:47~20:41,大部份時間以快鏡播放。

主控在播片過程中描述的內容:
- 承認事實第38段:17:47~18:21時,大量示威者由立法會門外移師到立法會煲底的情況;
- 承認事實第42-1段:18:12~18:24時,聚集在立法會道外的示威者拆除立法會大樓的鐵欄;
- 承認事實第42-2段:18:24~18:42時,聚集在立法會道外的示威者傳送雨傘、頭盔等物資到煲底;
- 承認事實第42-3段:叫喊加油以鼓勵示威者;
- 承認事實第42-4段:示威者在添美道外分發自制的盾牌、頭盔、雨傘等物品(估計實時約19:35);

[10:45] 小休5分鐘,[10:58] 續審
- 承認事實第42-4段:有示威者塗污立法會大樓閉路電視鏡頭(估計約20:05)

[11:19] 播放精華片段第16段(RTHK直播),實時20:41,另加上同步的立法會CCTV(影住立法會圈閘)
- 承認事實第42-6段:警方發出多次警告,要求示威者停止衝擊;(約20:46,畫面見到有白煙)
- 承認事實第43段:約20:55時,示威者成功毀壞鐵閘,闖入立法會。

[11:37] 播放精華片段第17段(CCTVB直播,在立法會大樓內拍攝),旁白稱無警察駐守,示威者衝入,拍攝立法會大堂,控方指影到某被告,旁白多次提及無警察駐守,警察在白煙出現後,退守至議員辦事處。
- 主控強調在螢幕右邊多次出現字幕:「立法會大樓發出紅色警告,所有人員必須撤離」
- 20:58 示威者持盾牌闖入,警方檢取咗類似盾牌,在承認事實處理咗。
- 21:08 示威者用鐵籠車撞立法會圖書館玻璃門,無毀壞圖書

[12:01] 主控申請小休20分鐘,李官詢問D3律師有關精神分裂報告,律師表示已經準備好,醫生可以在下星期出庭,控方稱將會申請傳召臨床心理學家作供。 ,法庭批准。

[12:26] 續審

- 21:12 有過百名示威者入咗立法會大廳,有人在牆上噴「釋放義士」
- 21:18 示威者上咗議事廳,見唔到有任何警員
- 承認事實第46段:21:29時,示威者進入大會會議廳
- 21:33 示威者在議員枱面塗鴉
- 21:34 示威者在主席台噴漆「反送中」
- 21:36 強調見唔到警察
- 21:39 向區徽噴黑漆
- 21:42 在主席台掛上港英旗,有示威者開者離開會議廳,仍有人坐在議員位置
- 21:47 公黨張超雄在會議廳
- 21:48 示威者撕毀基本法小冊子

[13:00] 休庭,播放片段未完。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D3,D7,D8,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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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辯方代表稱已呈交2份醫療報告給書記。

法庭指出假若錄影會面沒有爭議,便無須播放影片片段。

🎥繼續播放序列第十七片段
片段涉及D9和D11。

從片段中看到一些人士進入議事廳,毁壞主席台,用噴漆噴上「釋放義士」、「特首落台」、「反送中」等字句。議員的照片亦被扯下,被扯下的照片包括范徐麗泰,曾鈺成,梁君彥和特首林鄭月娥等人。當中有些人士說要留守在大樓內 ; 另一些人卻說要離開。

播放序列第十八片段。

播放序列第十九片段 (TVB片段)
片段內容與上面兩條片差不多,主要是在立法會大樓及議事廳內的情況,牽涉「反送中」、「釋放義士」、「特首落台」等字句。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繼續在立法會噴漆表達他們的訢求。警方稱短時間內會進入清場,請裡面的人士盡快離開。有位在場人士用擴音器說:「無關的人士及承受不了後果的人士請離開」。在場亦有議員勸喻和呼籲裡面的人士離開。

主控稱明天還有一整天,應該有足夠時間播完所有影片。

辯方代表和主控討論傳召二位專家證人作供的情況

[1544]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2/6)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5/44]

上午進度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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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精華片段第19段(CCTVB直播),拍攝立法會會議廳嘅情況,期間立法會護員張超雄、譚文豪、區樂軒、朱凱迪出現與示威者交談。

控方指@22:54一刻,畫面拍攝到D3,稍後會提出證供;@22:57再有D3影像;示威者在主席台掛上「沒有暴徒 祇有暴政」橫幅。

[10:09] 🎥播放精華片段第20段(i-cable直播),梁繼平在大會議事廳作宣言

[10:11] 🎥播放精華片段第21段(CCTVB直播)

[10:16] 🎥播放精華片段第22段(i-cable直播),是第20段的延續,控方指拍攝到D10, D11, D12

[10:18] 🎥播放精華片段第23段(SocREC片段),拍攝示威者討論去留,控方指拍攝到D10, D11, D12,@23:20討論在24:00前撤離,有人叫守到最後一刻,可以撤離會議廳,但唔可以撤離金鐘

[10:28] 🎥播放精華片段第24段(SocREC片段)

[10:29] 🎥播放精華片段第25段(SocREC片段),「如果要撤離就和平撤離,其他外圍示威者要留守金鐘,保護在會議廳內示威者」

[10:31] 🎥播放精華片段第26段(SoRec片段)

[10:32] 🎥播放精華片段第27段(CCTVB直播),警方在軍器廠街佈防,警車駛出去金鐘,防暴在金鐘例陣,@23:48開始推進;@23:56承認事實第50段:到第四階段,警方清場;@23:59舉藍旗,防暴在龍和道開始推進,手持長盾;芬域碼頭街有過百防暴佈防;@00:03承認事實第53段:大部份示威者離開;警方開始射催淚彈;@00:09推進至立法會道,示威者散去:00:12立法會示威區已經無示威者,去晒中信大廈嗰邊。

[11:00~11:28] 休庭
🎥播放精華片段第27段(i-cable直播),約為實時01:00,拍攝警員在立法會大樓內清場,播到01:34。

[11:46] 證物P21的精華片段全部播完,因應 #潘𤋮資深大律師 挑戰暴動的時間延續至一點,控方再播序列第27段影片(CCTVB 新聞),由實時00:15播到00:54,拍攝立法會外夏愨道情況,警方有射催淚彈,示威者人數少咗好多,@00:23防暴警察拆鐵馬推進;@00:29添美道已經無示威者;@00:32示威者退到海富中心天橋下;@00:39見張超雄和楊岳橋,夏愨道都少示威者,@00:45前排警員除防毒面具,譚文豪和社工嗌咪叫示威者走;@00:47警方又再推進,去到海富中心對出,叫記者向兩邊散開;@00:52警方防線過咗海富,向中環推進,夏愨道已經無示威者。

[12:27] 播完

案件管理:
主控估計控方案情需時30日,辯方各被告各需要1~3日不等,李官估計可能超時一星期。

下星期會先處理D3是否適合答辯的議題,控辯雙方會傳召專家證人,預計需時4日,雙方在星期五作口頭陳詞,法庭需時考慮,因此,除D3外,其餘被告的審訊押後至6月14日09:30同庭續審,14日前不用出庭,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D3案件則押後至下星期一(5/6) 09:30同庭續審,D3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2:55]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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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D4畢 連續三日到庭聽審,律師指將不會再出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4/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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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開庭]

D3代表麥大律師向法庭致歉,D3今天早上因肚痛不適,11:18才趕到法院大樓,隨即去了洗手間,11:22正式到達法庭。李官表示,今次接納其解釋,不計較他第一次遲到。

今天開庭就兩個事項作裁決,分別關於D3和D14。李官先向控辯雙方澄清,即使雙方書面陳詞中「受審」與「答辯」字眼交替使用,本案D3要處理的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4)條被告是否適合受審,而非是否適合答辯。

裁決
法庭裁定D3適合受審;亦裁定D14相關記事冊、會面紀錄與案情重組皆可呈堂。裁決理由會在較後階段公布。

案件管理
李官十分關注審訊時間安排。由於D3需要接受審訊,惟辯方律師至今尚未能從當事人索取與案情相關指示,控方暫時未能預計舉證所需時間。辯方就會面紀錄(特別事項)會傳召精神科醫生,而控方目前不打算傳召醫生證供,如有都會好短,亦不需另花時間準備報告,肯定不會臨時又申請押後,延誤審訊。

李官另外提醒D8,即使他已承認進入立法會控罪,但因為要進行紐頓聆訊,判刑或不會得到1/3扣減。D8代表駱資深大律師確認。

[11:42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月26日)14:30續審,屆時將正式開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5/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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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開庭]

D3代表麥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審訊時D3不坐在被告欄內,改坐旁聽席,方便其家人及社工向他講解審訊內容;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麥大律師另外滙報,由於法律團隊難以向D3索取指示,因此無法簽署任何同意事實,控方需要"strict proof"。

李官邀請麥大律師申明立場,目前辯方意向於一般事項與特別事項皆以精神科黃醫生為辯方證人,但法庭日前已裁定D3適合受審,意即不接納黃醫生的部分證供,而由始至終黃醫生就案件只撰寫了一份報告。

📎讀出D1及D7承認事實
📎播放三段D7精華片段放大版(D7不爭議身分)
📎讀出D8第二份承認事實

關於李官提出的問題,麥大律師目前傾向繼續依賴黃醫生證供;他申請押後再作考慮。

[15:47休庭至16:15]

一直無法從D3取得指示的麥大律師,仍在考慮當中,或許會爭議案件應由另一法官審理。(*至今D3尚未進行答辯)

[16:2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30續審,處理完D3部分後會開始傳召證人作供

📍按:早前在D3是否適宜受審的爭議中,控方多次引述專家證人意見,指只要給予當事人空間、耐性和指引(allowance, patience, guidance)他就可以達到六大範疇標準,適宜受審;然而今天審訊明顯見到,權威專家只能給予理想而離地的建議,現實中當事人根本缺乏相應支援。法庭根據法律原則去裁定一個人適宜受審;有沒有人考慮過他能否有意義地參與審訊(participate effectively)、是否真的可確保他面對的是一場公平審訊(a fair trial)?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