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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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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09:47] 開庭

繼續由D4作供

🔸辯方主問
D4任職青少年中心社工,中心用TG聯絡user (使用中心服務的年青人),工作期間認識女仔A、女仔B、仲有其他人,11月12日放假,在家休息,約12:30起身,在家食飯,知道中大和中環有集會,睇直播,約14:30在TG收到女仔B message,佢問D4得唔得閒,有嘢要幫手,問佢咩事,佢話去咗中環揾女仔A,原因係見到A在IG post相,身處中環,打咗句好嬲嘅說話,女仔B擔心女仔A情緒唔穩定,去咗搵佢;D4揾DW4原因係擔心唔識處理女仔A嘅情緒,想搵一個識處理情緒嘅人幫手帶佢離開,D4問女仔B係唔係一個人去中環,回答係,擔心女仔B嘅安全,而且講到女仔A有呢個情況,擔心女仔A因為情緒起落,做出衝動行為,D4睇直播,見到現場平靜,好多路人在行人路上行,認為自己去係安全嘅,同女仔B約咗地點集合,當時女仔B在IFC干諾道中天橋底搵女仔A,睇直播見到環境安全,叫女仔B在橋底等。

約14:30出門,承認事實寫咗D4着灰色T恤,綠色外套,黑色長褲,黑色波鞋,有背囊,更換衣服時有作特別考慮,因為當時示威者全部黑色裝策,特登穿着灰色衫,綠色外套,褲同鞋唔多,都係深色為主,上身唔係全黑已經足夠。11月當時嘅衣着顏色多數都係深色,當時都會咩背囊出街,係同一個背囊,內有紙巾、遮、叉電器、線、耳機、鎖匙、工作證,當日無執背囊,無加物品入去。

D4住荷李活道,呈上證明文件,由荷李活道行去IFC橋底,平時有行過,預算係10至15分鐘到,因為知道交通阻塞,行路應該係最快嘅方法。

因為呢件事涉及中心會員,要同上司交代,在TG group講咗,「去緊中環搵一個user,佢有需要情緒支援」,無講幾多個user,目標係想搵女仔B先,當日係放假,不是委派嘅工作,因為涉及中心user,要同上司交代,上司秋姑娘回應OK。出門後同女仔B講嚟緊,約10分鐘到,途中從風褸袋搵到口罩,中環係中心嘅服務區,可能有家長或者年青人喺度,唔想佢哋見到有猜測,所以決定戴口罩,係棉質口罩,可以重複使用,口罩並不是證物,當日有戴,係黑色,七月份買嘅,當時上環有示威,射催淚煙,有氣味,唔想聞,在屋企樓下買咗一pack三個口罩,當時只有黑色,襟污糟,可以重用,所以買咗,上身衣服唔係黑色,所以覺得黑色口罩無問題,知道蒙面法生效,有害怕,所以當時會同示威者保持距離,唔會在佢哋入邊之中。

呈上地圖,見到D4屋企位置,畫出當日步行路線,由荷李活道,水坑口街,文咸東街,德輔道中,去到D4-10相位置;約15:05去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打算由畢打街轉出去橋底,但見到德輔道中環球大廈外左邊嘅行人路有示威者,設置路障,而且接近馬路,無欄杆,見到地面有磚被起出嚟,打算唔行嗰邊,保持距離,於是決定向遮打道右邊行人路行出去,行馬路過德輔道中嘅十字路口黃格,十字路口好多人,過咗斑馬線上返行人路,行畢打街轉出去干諾道中,到達遮打大廈天橋底,當時忘記咗有兩邊天橋,去到先發現,無同女仔B講邊條。

呈上一份play list,喺控方未播過嘅片段,在承認事實同意咗有快慢。

🎥P143(2) 遮打大廈Armani CCTV,畫面左邊喺畢打街,@15:12:31 見到D4孭住黑色背囊,綠色衫,行向干諾道中;@15:13:17 見到左上方示威者人群,D4靠左行,揾緊女仔A & B。

🎥P143(1) 同係遮打大廈CCTV,另一鏡頭影住遮打大廈在干諾道中嘅天橋底, @15:13:23 見到D4 從Armani 畢打街行出,佢用手機傳訊息畀女仔B話到咗,佢無回覆,有打TG call,無人聽,D4在天橋底搵,見唔到,望向環球大廈嘅天橋底,因為嗰邊聚集咗示威者,唔想行過去,所以遠望,逗留左7至8分鐘,keep住望馬路和環球大廈天橋底,傳訊息,打電話。

@15:20:55 見到D4在天橋底移向金鐘,聽到有人講警方在大會堂準備,所以行過去睇吓,有考慮自己安全,選擇離開,當刻未見到警察,@15:21:59 (實時係15:17) 見D4取出電話,傳訊息畀女仔B,話警方清場,叫佢揾安全地方離開,@15:22:55 D4貼近欄杆,想望清楚大會堂情況,D4行向畢打街,聽講天橋上有警察,行過去睇吓,@15:24:04 見到橋上有警察趕人落橋,警員無落,此刻為截圖6,當時留意警察動向,無留意現場有無火光。

🎥立場新聞,見到D4,截圖7。

🎥遮打大廈向金鐘方向嘅閉路電視畫面,@15:25:26 見到D4 截圖8,D4猶豫緊走唔走,截圖9,現場氣氛緊張,但仍然未見女仔B,@15:26:45 D4 從畫面消失,去咗聖佐治大廈與遮打大廈中間條巷,決定離開干諾道中行人路,無行出過馬路,由小巷行到遮打道,再傳訊息畀女仔B,在干諾道中行人路見到有火光,嚇親,認為要離開,叫佢在皇后大道中會合,到咗打電話俾自己,揀皇后大道中,因為無示威者聚集,比較安全,經遮打道右邊地鐵站,過歷山大廈,再過馬路去置地廣場,打算由畢打街行上皇后大道中。在P141(8) Landmark CCTV 截圖。

[10:56~11:30] 休庭

🎥play list #6 畫面係置地廣場行人路,D4由畫面右邊斑馬線行入,行到 #7 段到置地,本來打算由畢打街行上皇后大道中,但過馬路時視線受阻,後來見到好多人由畢打街向雪廠街行緊,D4想行快啲去皇后大道中,由馬路石壆上返行人路之後,想由雪廠街去皇后大道中,急步行向雪廠街,電話由右手交到左手,睇吓女仔B有無揾自己,所以揸住在手,見到身邊人跑,就跟住跑,去到呢刻唔知係警方進行驅散,去到差不多巴士站,因為好多人,見唔到前邊有乜嘢,所以行出馬路望一望,見到有警察由雪廠街向自己方向跑過嚟,當時好驚,佢哋揸住盾、棍,即刻掉頭跑向畢打街,在置地廣場外行人路上,差唔多到又見到警察迎面跑過嚟,好驚,又再掉頭,入咗緊急出口,見到有西裝人士,想行埋一邊,以為安全,左手拎住電話,右手除口罩,避免警察以為係示威者。

片段中 15:26:28~15:26:51,見到D4除背囊,想攬上前,但因為太迫,做唔到,係之後睇片先記得返,諗當時係想咁做,後來被拘捕,帶返警署,上庭。

承認事實中第6號相係背囊和遮,係16號相係縮骨遮close up,當日無攞過出嚟用,無打算唔用,第17號相係醫學口罩,係去老人院探祖母時用,老人院規定,當日無拎過出嚟,黑色綿口罩就防唔到細菌,黑色口罩除咗之後放入䄛袋入邊,去到警署快速搜身,警員攞咗出嚟話會處理,交咗俾警員,唔知佢點做,搜身警員唔係落口供嘅警員。

無在緊急出口遺下任何物品,當時背囊嘅拉鏈喺拉埋嘅,緊急出口地上有好多物品,無嘢係D4嘅,現場有人問過,有警員行埋嚟問地下嘅嘢係唔係D4嘅,回答唔係,然後佢叫另一警員拍攝,重複剛才對話。🎥P120(2)(1)。

返到警署被扣留,被帶上法庭,兩個工作天之後返工,向上司匯報搵user嘅情況,秋姑娘聽完之後,交返畀D4處理,要D4跟進兩女仔情況,秋姑娘同同team人講,如果有user要情緒支援,在中心做比較好,被捕對工作無影響,但D4在2023年2月離開機構,原因係要準備案件,同埋社福機構會在四月開始新一年度計劃,二三月要開始傾下年工作計劃,唔想打亂計劃,所以選擇二月辭職。

釋放後搵到女仔B,問佢當時發生咩事,因為當時一直收唔到電話,去到警方清場後,女仔B搵到女仔A,同佢一齊離開,事後有傳訊息回應,但D4已經被拘捕,覆唔到佢。TG有紀錄,但攞唔到出嚟,因為女仔B教咗二十四小時自動刪除,所以出來後已經無晒訊息,公司群組係一個月自動刪除,同律師傾已經係一個月後,所以都係無晒紀錄。

11月12日無參與非法集結,無參與暴動,由屋企去中環,無意圖或者任何行為令示威者覺得D4係示威者一份子,無意圖藉着逗留壯大聲勢、或者鼓吹非法集結、或者暴動。

🔹控方盤問
D4 在2017年社工系畢業,成為註冊社工,18年中在老人院工作,年尾轉住YWCA工作,在該中心主要負責攪活動,接觸對象都係青少年,對學校和小組工作,攪領袖義工訓練和興趣班,唔係做輔導,如有需要即時會做簡單輔導。

盤問5分鐘後便休庭午膳,14:30 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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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繼續由主控助手盤問D4
D4主要搞活動,會做簡單情緒輔導,明白佢哋感受,等佢哋自己講睇法和感受。

辯方證物D4-6 係D4 中心嘅架構圖,D4 係其中一個小隊成員,加埋秋姑娘共七個人,分為社會工作幹事和服務幹事,社會工作幹事職位高啲,D4係服務幹事,負責協助社會工作幹事,但工作上唔使下下都要佢哋同意,會向秋姑娘交代;做輔導都唔使秋姑娘同意,接觸user 係D4自己決定,包括用咩方式,但唔會用私人電話做聯絡,19年中心未有提供電話,20年就有,無特別限制,接觸人數無限制,YMCA無,社工守則都無。社工係專業,D4認為唔需要特別限制,外出接觸user時會向上司交代,在中心就唔會咁交代,唔會在傾偈之前問咗先,唔會擔心user性別問題,無咁諗過,機構有50幾人。

中心有員工證,唔需要時常掛在身,無規定,社工證都無掛,員工證有姓名,有機構名,有相,外出工作唔一定要掛員工證。社工守則無特別寫明要注意乜嘢基本安全,只係寫有基本考慮和優先考慮,用TG 同user 溝通,無特別規定要設定自動刪除,自己無set,user會set(主控唔知道可以set),女仔A & B 都有set。

約2019年4月認識女仔A & B ,佢哋到中心搵義工活動,當時未有情緒輔導嘅需要,六月份交換TG,要建立關係,請佢哋參與活動,用TG傾偈,了解佢哋興趣,知道六月份女仔A & B 有參加遊行,6月9日和6月16日,D4雖然知道,但無輔導,因為之前有傾偈,未去到要做輔導階段,案發當日知道佢哋要幫手。

有一日女仔A著到full gear 上中心,D4見佢行過嚇一嚇,唔知佢嘅情緒,因為做緊活動,無時間揾佢,亦無揾同事跟進;佢個性斯文,估唔到有咁大轉變,之後見佢有同佢傾這話題,畀分析佢,同埋參與有咩後果,無作進一步輔導,當時理解佢嘅情緒係好嬲好唔開心,未去到咁危險,未去到需要輔導階段,知道六至八月有唔少活動,見到女仔A嘅情況,未去到成日唔開心,或者去到憤怒嘅狀態,傾偈有講有笑,未去到咁極端。

當日約一點起身,睇直播,見有人掟嘢,有傘陣,唔算太和平,有危險性,14:30收到訊息要幫手,女仔B揾唔到女仔A,無再問咩情況,D4無搵女仔A,係女仔B見到A嘅IG相,只有朋友先見到,suppose D4係唔知嘅,所以無特登搵A,佢會知道係A話俾D4 聽,會影響A對B嘅信任,唔係唔需要關心,係個人私隱問題,在現場見到又唔同。

現場天橋底有途人,示威者在馬路,行人路都有危險性,點解仲去?因為擔心女仔A & B,尊重佢哋決定,所以無約佢去第二度,行人路有途人,未係好危險嘅地方。

🎥MFI 1 #17 項 NowTV新聞,控方指1350時嘅情況,馬路上有示威者,有雜物,行車線封咗,D4解釋睇直播時,見平靜咗一段時間係,唔知下一刻發生咩事,當時無同女仔B講危險問題,佢在現場更清楚,重點係揾人。去到橋底如果見到女仔A,都會知道係女仔B出賣佢,所以有女仔B在場好啲,係可以用電話溝通,但現場有女仔B係度就會好好多,對女仔A衝擊少啲,當時以為係遮打大廈天橋,不是環球大廈天橋底,兩條橋相隔一條馬路。

當日衣着為咗避免全黑,係灰色T恤,綠色外套,唔同意越多黑色越似示威者,唔係全黑就唔會誤會,外套專登揀唔係黑色。

睇D4-10地圖行走路線,平時都係咁行,無特別原因,目的地係天橋底,經過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係示威區,去到十字路口,見到着咩色衫嘅人士都有停留,見到咁情況,想行快啲去天橋底,就橫過咗黃格,當日無諗過由西港城行去干諾道中,兩邊差唔多,無諗住行出去,途中無聯絡女仔B ,在家有打TG call,聯絡唔到,可能訊號比較弱,通咗但聽唔到講嘢。

出咗門約行到電車路,唔記得咩位置,摸吓䄛袋有個用過嘅黑色口罩,係七月買嘅,因為有射過催淚彈,第二日落街仲聞到,所以去買,當日舖頭只得黑色,可以重用,黑色襟用,可以用兩三次。

主控指社工去示威現場無問題,可以幫助人,可以掛上工作證,唔需要帶黑色口罩掩飾身份。以D4所知,掛社工證去現場就係做陣地社工,當時唔係去幫嗰批年青人,唔同意控方指掛住證就可以減低被誤會係示威者,唔係着黑色衫,唔認為係示威者,當被捕時,係有個呢個諗法。

[16:50] 休庭,預計盤問可以在明早早休前完成,彭官擔心進度,期望盤問要精準,商討案件管理。

案件押後至明日(15/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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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盤問方向都係每事問,用慢鏡加放大鏡去問一分鐘內的動作,當時所見所想,去東問點解唔去西,行左問點解唔行右。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9/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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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繼續由D4作供

🔹控方盤問
背囊中的白色口罩係外科醫用口罩,當日無用,係用嚟探祖母用嘅,唔算好普通,要去搵,屋企人買嘅,已經唔係全黑,黑色口罩無問題,唔同意白色比黑色避免俾人誤會。

知道要經過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去到畢打街轉左時才見到行人路上情況,知道有蒙面法,穿過示威區,自己唔係參與,有保持距離,唔同意驚誤會為示威者,參與係有機會受影響,被誤會對個人有影響,有機會影響機構,所以唔係全黑,保持距離距離,唔同意無理由唔用白色口罩,唔同意係特登帶黑色口罩去參與示威,無諗過除口罩,當刻諗住戴咗先,唔會戴吓除吓,無諗過其他方法避免被user認到,出門口去到電車路位置先有諗住戴口罩,出門之前無咁諗過,社工唔俾有機會干犯蒙面法。

有同秋姑娘講去中環搵user,佢需要情緒輔導,同傾偈唔同,相信有急切性,無問秋姑娘點處理,相信自己可以處理,先了解事情,無要求專業人士支援,無講user 在示威區,講唔講係無影響,唔同意user 是否在示威區有唔同支援。唔需要得到上司同意,D4同意去示威區,對機構可能有影響,唔係去參與示威,會保持距離,唔係全黑去現場,當時無諗過要問上司,絕對唔會逗留長時間,如果搵到女仔B,可以去安全地方先,當時係關心女仔B在何處,無諗過通知上司,並非故意唔講,被捕後機構有發出支援指引,係秋姑娘與同事討論後得出嘅結果,唔同意如果事先講未必批准。

未遇過被拘捕,同事無諗過要保留群組訊息,唔同意係無呢啲訊息。

14:30收到訊息,14:50出門,10多分鐘去到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當時心急,緊張女仔B嘅情況,因為得佢一個在場,擔心佢安全,途中無聯絡女仔B,未去到無咁嘅需要,主控問行走路線圖,D4話已經畫咗D4-10,主控又要畫點樣由路口行去天橋底的精準路線(官:有咩關係?)。

🎥MFI 7 #1,畫面係Armani對出,D4出現在行人路,平常步速,周圍望,佢哋可能在馬路,要搵。

🎥MFI 7 #3,畫面係遮打大廈干諾道中向上環,D4步速唔快,唔見四圍望,行埋欄杆,有向前望文華東方和大會堂,唔同意無搵人,@15:22:27 D4 傳訊息俾女仔B,搵咗7~8分鐘,估計會唔會女仔B已經搵到女仔A?或者有其他事無聯絡我,所以先再傳訊息俾女仔B,一直都打唔到TG call,試過六七次,所以先傳訊息,主問時有講打俾佢,只係無講幾多次,六七次都係打唔通,現場打係接通嘅聲都無。主控質疑唔見D4好心急,解釋了考慮自己安全,在橋底有搵個女仔B,唔係好似片段中只係見到兩次打電話,唔同意無打俾女仔B,一直等信息等call。

D44 7號相,立場新聞截圖,D4睇緊大會堂有無警察,同意係可以向前行,但因為等緊女仔B,唔想離開太遠。

[11:00~11:26] 休庭

在場留咗幾分鐘,唔同意唔需要留低,當時係掙扎緊、衡量緊留低等還是離開。

🎥MFI 7 #5,畫面係遮打大廈向金鐘,@15:25:37 見到D4行向金鐘,急步轉入小巷,同意當時主要視線唔係搵人,係留意緊警方行動,和顧及自己安全,唔同意望向警察同搵女子B不一置,唔同意出現嘅目的係作為示威者哨兵,唔同意傳訊息係通知有警察到。

D4轉咗入聖佐治大廈小巷,離開前無去另一邊天橋底搵女仔B,D4解釋係有離遠望過去,因為要保持距離,如果見到就會過去叫佢離開,有人群,視線可能受阻,女仔B有機會被遮住,無兜路行過去,同意行出馬路會清楚啲,但唔想咁做,分別不大,唔同意目的唔係搵女仔B。

去到遮打道後有傳訊息俾女仔B,無傳俾女仔A,無TG Call 女仔A,唔同意無擔心女仔A嘅安全。有猜想過女仔B已經搵到女仔A,點解唔揾女仔A?之前提過私隱問題和擔心女仔B多啲,約女仔B在皇后大道中會合,嗰度安全啲,係半個鐘前嘅資訊,唔同意文華東方相對安全,因為警方在大會堂嚟緊,皇后大道中無示威者,離開都方便,唔同意搵目測安全嘅地方,當時只係諗皇后大道中,無考慮其他,無約實喺邊度,所以叫佢到咗聯絡我,同意聯絡唔到。經遮打道去德輔道中,目的係要去皇后大道中,到德輔道中,開始係行,過咗巴士站開始跑。

MFI 6 見D4跑,原因係路上多人由畢打街行向雪廠街擁緊過嚟,身後亦多人擁過嚟,當時無留意凹位無諗過企埋一邊無諗過棋在電車站,因為想去皇后大道中,掉頭係因為見到警員持盾和槍,警被唔會係示威者,警察跑向自己,反應就係驚,唔同意唔需要驚,唔知警察會唔會衝埋嚟,當時未諗除口罩,掉頭之前無同其他人交談,轉身之後都無同任何人交流。

🎥P141(2) @15:22:03,見到D4出現,D4稱當時見到警察大叫咗一聲,畫面見到嘅動作係指咗兩下,唔同意主控講見唔到警察,唔同意雪廠街視線被遮擋,唔同意越跑得快越更加易被唔會,唔同意無諗過行埋一邊去避免嫌疑,走出馬路係想望清楚前邊嘅情況,唔同意係刻意去睇吓有無警察。

🎥MFI 7 #13片段,畫面係德輔道向雪廠街,@15:26:14 D4 出現,@15:26:17 見到警察就掉頭,唔同意警察唔跑埋嚟屌頭先有諗過除口罩同意當時嘅裝束足夠嘅俾警察辨認到唔係示威者唔同意唔需要除口罩當時諗係除咗更加好。唔同意除口罩原因係想掩飾身份,掩飾曾經參與示威。

同意在聖佐治大廈轉左可以去雪廠街,唔同意咁樣係更遠離示威區,當時無咁諗,印象中雪廠街係無示威者,當時無咁考慮,唔清楚經雪廠街上皇后大道中會更近,唔同意會有更多時間聯絡女仔B,現在諗同意行雪廠街,當時無考慮。

控方向被告指出案情:(被告回應)
- 當日出現係參與非法集結與暴動(唔同意)
- 係有備而來,藉着出現,同其他示威者壯大聲勢(唔同意)
- 協助、教唆其他示威者表達立場,破壞社會安寧(唔同意)
- 以哨兵嘅身份出現(唔同意)
- 戴黑色口罩係掩飾身份(唔同意)
- 到咗警署有警員叫畀黑色口罩佢哋處理(同意)
- 唔知處理係咩意思(同意)
- 指出根本唔會有警員攞走不利嘅黑色口罩(唔同意)
- 有警員處理黑口罩係作出嚟嘅(唔同意)


[12:54] 🔸辯方覆問
D4 係2017年畢業,2018年9月~11月在老人院工作。

當日約咗女仔B在Armani 出少少橋底,無講邊一個橋底。

處理user傾偈,做情緒支援,係關心和了解情緒,例如之前有搞打沙包活動,發洩情緒,做輔導係有分別,見心理輔導,係由專業做輔導嘅人,user做簡單輔導,唔需要專業輔導。面對user,會同佢哋傾偈、關心和明白佢哋,同佢哋分析做嘅決定會帶來咩後果,如果見到佢哋要支援以外嘅事,係能力範圍以外,會同上司講情況,有可能佢會同D4一齊見年青人,同D4一齊見,因為關係係建立在D4 同user 之間,D4在場會信任多啲,唔會貿貿然轉介,而自己不在場。

14:30 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8/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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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辯方繼續覆問
當日聽到警察在大會堂呢個消息,有行咗去近大會堂位置,望向嗰邊,睇吓係唔係真係有警察,然後傳訊息俾女仔B,叫佢離開,搵個安全地方。

控方指無着黑衫,唔怕被誤會為示威者,仲要保持距離?係需要嘅,因為在場等女仔B。

盤問時問到點解見到警察會驚,怕被誤會係示威者,要跑?驚主要係因為見到警察揸盾和棍,衝緊過嚟,驚會受傷,自都係年青人,驚警察唔知會對自己做咩。

P141(2) 控方指D4在巴士站有動作,右手指向外,左手揞住口;D4當時嚇親,呱咗一聲,左手揞口一刻係15:26:09,呈上截圖為D4-15A & B。

當日無行經過太子大廈或者皇后像廣場,嗰度係安全嘅。

在現場打電話俾女仔B係打唔通,打得通時聲音都斷下斷。

傳訊息俾秋姑娘,問俾唔俾去,佢批准,交代唔等如批准,當日無計劃要先問准先去,要交代因為是涉及中心user,要同上司講聲,佢回應係唔會阻礙去現場嘅決定。

雖然當時好緊張、好焦急,但肢體唔會有大動作。

[14:56] 覆問完

⚔️控方表示早前以為辯方可以隨時提供女仔A & B 的姓名,現在知道辯方唔願意透露身份。
⚔️辯方:在主問和盤問都無問到,法庭無命令,畀唔畀係證供比重問題,係證據問題,可信性和可靠性問題。

傳召DW4燂小姐

🔸辯方主問
燂小姐是D4在YWCA的同事,2018年11月識佢,屬青少年社區團隊服務幹事,同D4同一小組,2019年6月小組攪打沙包活動,DW4有參與,有用TG group,與D4有5~6個group,有工作上嘅,有私下約食飯嘅group,工作group有 set auto delete ,打沙包活動之後,對青少年嘅情緒應對有共識,氣氛負面,接觸時多留意情緒,了解佢哋對事件睇法,分析,同user 有用TG聯絡,11月12日因病假無返工,收到D4訊息,講佢會去中環見user,做情緒支援,印象深刻因為佢係放假,之後被捕更加深刻,DW4無回應訊息,唔記得有無其他人回應,知道有「和你lunch」,睇直播留言現場情況,之後收到同事cap圖D4被捕,喺蘋果即時新聞cap圖,係收到訊息後約半個鐘頭就收到cap圖,第二日D4無返工,返工之後無交代發生咩事,中心有提醒,同事見user時留在安全地方,DW4在2022年9月離職,無保留 TG group message 。

D4有戴背囊習慣,睇D4-4 #3相,相片在籃球場影,認到相中D4,係孭同一個背囊,知道佢有帶遮嘅習慣,落雨時問過佢攞遮。認識D4 嘅工作和行動節奏比較慢,情緒唔會表達出嚟。

[15:50] 🔹控方盤問
DW4 在2017年9月在YMCA工作,中心因應社會運動,氣氛負面,達成協助青少年共識,社工出外接觸user,唔使等批准,但要報備,在TG group講低,如果唔批,上司會個別聯絡同事,通常唔會唔批。DW4都有出外見user,報備簡單資料,唔使交代邊一個user,地點就要,唔使有人陪,無規定。

11月12日收到D4在TG group嘅訊息,有講去中環,無話去示威區,知道中環有示威活動,個人選擇唔會喺示威現場見面,如果無選擇,會報備去示威現場,唔同意唔需要戴口罩,因為會射催淚煙,帶口罩係保護,屋企有乜嘢就戴咩口罩。

D4 在兩日後返工,知道佢被捕,會關心佢,第一次遇到咁情況,唔知要做啲乜嘢,唔知道TG group message 幫到佢,無討論點樣幫佢,有問佢嘅情緒,D4無問攞訊息,約2~3星期前知道要做證人,訊息已自動刪除,無記錄,三年前嘅訊息,唔同意係因為唔記得。

[16:19] 🔸辯方覆問
外出工作時會在工作群組向上司報備,會講去邊區,但不會講去揾何人,因為私隱問題。

[16:25] DW4作供完畢。
彭官提出就D4作供時提到女子A & B,法庭不會下命令如何處理,控方此時提出以為辯方可以提供B的名字,但得知辯方不願意,對控方不公。

辯方稱日前D4在作供時提出,法庭可以下命令叫D4提供名稱,但沒有,基於社工守則D4選擇以A & B稱,已作供完畢,盤問過程中,控方完全沒有問及關於兩人身份的課題,在沒有提供名字的情況下,D4可能講多咗關於兩名女子的私人資料,現在才要提供,對辯方更加不公。

雙方爭議一論之後,彭官退庭考慮。

[17:00] 彭官指理解控方對辯方的誤會,法庭本不應作出命令,辯方不可以因為沒有在D4作供當刻,指示透露姓名,而在整個審訊過程不提供,因刑事案件中沒有私隱,裁定D4要再作供,就A&B的身份回答控方,議題明天處理。
彭官再次提出擔心進度,希望控辯雙方的問題要精準,原以為今日下午可以休庭,但要攪到17:10。

案件押後至明日(16/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0/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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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代表D4的 #陳珏珊大律師 對裁決D4要再上庭作供作出陳詞,呈上案例CACC353/2019,判詞內容指大律師對法庭有責任,若見到認為不能修正的事,不提出而留作上訴理由是不合當,根據大律師守則,大律師對法庭的責任大於對代表當事人的責任,欲提出四個論點。

控方即時反對,不明辯方以什麼基礎來反對裁決,除非理由係好嶄新,若互相反對,沒完沒了,恆之有效的機制就會崩潰⁉️

🗣彭官以不友善的語氣:這不是裁判法院,我無權覆核自己,本席已經人慈,裁決講明D4可以選擇答與唔答,唔答可以解釋,其實無理由唔答,除非答咗係自招認罪;若果辯方要反對,請自問為何改變可以提供姓名的立場;指示大律師握要說出重點。

🗯律師激動地陳述:
1. 指出唔係可以強迫D4作供,D4已經作供完,現要求D4再作供,不是他的選擇,控方無申請,只係話如果辯方同意,控方不反對;辯方不同意。

2. 法庭早前話D4講與唔講,法庭唔會作出命令,留待陳詞,昨日裁決前都無命令。

3. 控方嘅說法係被辯方誤導,對控方不公,但盤問前無得到資料,不能認為被誤導而不作盤問。

4. 裁決對D4不公,D4係在知道可以不透露姓名之下作供,已經不可逆轉。

彭官重新無作出命令,D4可以選擇講與唔講,最終只係證供比重問題。

主控指辯方應在被告作供之前,向法庭作正式申請,以免誤會,唔係在主問期間發問,要法庭即時決定,如果當刻控方不反對,就不能再追。

[10:05] 彭官稱已經聽咗雙方陳詞和睇咗案例,不認為辯方有新論點裁決,亦無嚴重出錯,不需要更改裁決。

D4曾經作供控方不反對律師俾意見,[10:06~10:40] 休庭。

D4再次出庭作供

🔹控方盤問
D4表示現在不願意透露女仔A & B 的姓名,唔同意係虛構出嚟,唔同意當日作支援係虛構。

現在唔透露嘅原因,係基於無講身份,先透露年齡,講咗女仔參與過一啲活動,做過一啲咩行為,如果當時要透露,只會講認識兩位年青人,當時需要去搵呢兩位年青人。

唔同意如果當時係會答,因為要保持私隱,係社工責任。

唔同意控方指年齡、活動、行為對佢哋無不利影響,係有機會搵到佢哋,甚至去到A身上。

[10:48] 無覆問

[10:49] 轉回傳召D3的證人 DW5 駱先生

🔸辯方主問
駱先生係D3的中學同學,一齊係排球隊隊員,大學畢業,在私家醫院任職放射師。

在案發當日約咗D3在晚上打泰拳,從2019年5月開始打,D3在7月打,當晚打拳係DW5預約,知道D3在11月13日生日,打拳不是慶祝生日,知道D3有女朋友。

對D3-4號相有印象,在X-battle 影嘅,有五個人,DW5在想的正中間,D3 係右邊第二個;DW5 有戴頭巾索汗,着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因為襟污糟,衫褲係自己帶去,仲會帶水樽、毛巾、兩條拳帶。相片後方喺健身區,不另收費,DW5 有做健身,玩啞鈴、Smith架、拉背機等等,要帶健身手套。

唔知D3 在11月12日 日間有咩行程,DW5要返工,17:30放工,D3無出現,當晚有朋友通知D3被拘捕,非法集結,當時好驚訝,因為D3隨和、友善,無聽過佢有去去集會,一次都無,唔清楚佢有無罷工。

[11:11] 🔹控方盤問
11月12日係由DW5預約,經常幫佢預約,通常都超過三日前,印象中無少過三日,係可以用WhatsApp預約,特別記得係因為佢被拉,同意無寫低無記錄,係靠估算出嚟。

識咗D3 13至14年,有見過佢着其他顏色嘅衫,有見過去街唔戴口罩,打泰拳係同一堂,D3唔係每一次都做gym,如果做係唔會換衫;帶手套係想揸實啲,保護手指,手套有包手指喎,和唔包手指。

[11:20] 🔸辯方覆問
預約唔會少過三日,方便中心易安排,每班人數少,一個教練對四個。

[11:46] D7開始作供

🔸辯方主問
以65B形式呈上醫生報告,D7-1,中文譯本D7-1A,案發當日24歲,與父母和家姐同住在旺角,父親係商人,做海產批發,2017年大學畢業,任職放射師,2019年11月在法國醫院工作,返九龍城。

2019年11月11日星期一要返工,搭巴士,落巴士後覺得唔舒服,感覺到頭痛、四肢無力、氣喘、有咳,於是無返工,搭巴士返屋企,唔係即刻睇醫生,因為睇開嘅醫生診所未開門,約08:45返到屋企,在午飯之前去睇醫生,唔記得幾多點,有病假紙D7-2,醫生有開藥,睇完醫生後在家食藥休息。

有兩日病假,12號無返工,約七點起身,同女友WhatsApp,玩手機,約10點幾出街食早餐,然後返屋企瞓覺,約12點起身,在家打機,打到約14:30,同屋企人食飯,講晏啲會過海,買禮物和接女朋友,不返來食晚飯,在女友家中過夜;係買拍拖紀念日禮物,每個月都會互相送禮物、食飯,案發兩日後就係紀念日,所以買禮物;11號晚已經諗住買禮物,諗住買Tiffany 嘅鏈,之後去北角接女朋友,當日女朋友要見海關督察面試,在北角進行;同屋企人交代咗情況之後,爸爸叫D7去IFC睇翡翠螺,因為爸爸腰痛去唔到,呈上公司註冊處文件,華X食品公司嘅註冊(詳情省略)。

11月12日要去睇翡翠螺,因為收到city‘super 投訴,有好多爛咗殼,D7雖然唔係公司員工,有間中幫手,直至2019年之前,有在凍庫執倉,同埋在節日前夕,最忙嘅時候跟車送貨,凍庫係保存海產嘅儲物室,在荃灣區。

有應承去IFC睇,食飯食到14:50~14:55左右,換衫執嘢出街,白色T恤,藍色牛仔褲,執入凍庫嘅保暖衣、頭套、護目鏡、手袖,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係要來瞓覺用,因為當晚在女朋友家中瞓,係睡衣,拎咗包藥,垃雜嘅個人物品,隱形眼鏡,眼鏡盒,鎖匙,出街時係戴眼鏡,被拘捕時都係戴眼鏡,攜帶隱形眼鏡,因為諗住13號會戴con (contact lens),本身背囊有洗con水,戴cap帽和口罩出門,習慣唔洗頭就戴帽,戴咗深色口罩,因為驚抵抗力差,容易感染,和驚傳染其他人,12號應該好返好多,戴口罩係保護自己,保障他人,大概三點出門。

P56, P57, P58 係手䄂,護目鏡,頭套,護目鏡在凍庫用,室温係 -20度,而且兩邊有強力出風位,避免凍嘅強風直接吹入眼,會戴護目鏡,要帶係因為要入city‘super 嘅凍庫,物品係爸爸嘅,頭套防止凍風吹入口鼻耳仔,同時會着city‘super 嘅公家羽絨,帶頭套係避免直接接觸羽絨帽,手䄂係類似頭套作用,避免直接接觸羽絨。P57 護目鏡上下有膠紙,因為護目鏡有窿,膠紙係要來封住啲窿。

如果在公司凍庫工作,會再多啲物品,會有冷帽和手套,手套可以保暖,防污糟,避免受傷,呈上兩張相片,其中一張相見到D7在公司凍庫處理貨物,見到吹風機,羽絨係D7嘅,放在公司凍庫門口,見到部份護目鏡、頭套、有戴冷帽,全部放在公司,唔使由家中帶去,公司裝備唔係公用,係一人一套。另一張相見到D7爸爸在公司凍庫外邊,有羽絨、頭套、冷帽,無戴護目鏡,因為出咗凍庫除低咗,相片呈堂為D7-4A & B。

控方對相片有保留,辯方解釋相片係在2018年10月16日影,拍攝者係D7爸爸,影畀媽媽睇,因為佢擔心D7在凍庫工作會凍親,爸爸在2017年曾經凍傷,所以影畀佢睇。

主問未完,14: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