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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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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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求情

A1:何(27)
A7:陳(20)
A10:*(14)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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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於2月13日開審首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罪。

📌求情

D1
求情文件及信件已交法庭,案情嚴重但並不是相當嚴重。案發有人拆欄桿堵路及辱駡警員,又用雷射筆照射。幸運地沒有人受傷。當時商場逃跑被找到身上有噴漆、油掃及marker. 面戴灰色口罩,但案情沒證據逗留多久及使用過找作物品。

作為老師被告因想替學生作安排以致較遲認罪,明白只可最多扣減20至25%,從學生及家長信件可見關心學生,被告抱歉當日行為,希望以較量刑作為起點。同案鄧浩仁在李俊文法官席前被判12個月,而案情指CCTV怕到有拆鐵欄較D1嚴重,希望法庭以不高於12個月作量刑起點。謝官指1)觀察到李官沒考慮示威者針對警方而來,是挑戰法紀及秩序,2)不同意李官指事件是突然發生

D7
明白案情嚴重,200人非法集結及維持了1小時但非所有人有參與,被只是逗留冇作任何行為。謝官即指逗留是認同,沒證據作做過任何行為或領導角色只是沒有加刑因素‼️

法律代表進一步交代被告背景是小康之家,較複雜因父親長期欠債至父母離異沒有家人傾訴,因而受社會氣氛及同輩影響犯案,行為愚蠢。被告承認身上裝備包括口罩防毒面具只是作保護,沒有索帶或或其他工具,謝官再指看不到被告有求情扣減因素。

D10
法律代表此最大求情因素是案發時年輕只有14歲,引用SWS案例涉及暴動及汽油彈較本案嚴重,被告家住屯門當時見到新聞落街有人派發物資便拿取,藍色手袖及防熱手套拿取放背囊,他只是逗留現場沒有作出激進行為,希望法庭輕判。謝官反駁指被告有戴上防毒面具及手套,沒有激進行為只是沒有證據。

代表律師指被告原讀廚藝學院因本案已經退學,願意面對及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只會替D10索取報告才判刑,被告代表律師因工作要去到五月中才有空,謝官即指報告有時限不可以遷就。聽到D10代表指其實是要到東區裁判法院擔任暫委裁判官而不可出席即態度友善地指也可安排在星期六判刑或由事務律師代表出席並休庭讓大律師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 1430作判刑,期間🔴D10需還押以便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法庭同時撤銷另外2人保釋等候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判刑

A1:何(27)
A7:陳(20)
A10:*(14)
🔴3人已還押20日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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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於2月13日開審首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罪。

📌判刑技術性問題
甫開庭謝官指D10索取之勞教及教導所報告表示勞教中心不適宜,即只餘教導所選項。謝官指同案另2人刑期同李俊文法官案例近似(根據資料為12個月量刑起點),如判D10教導所即成3人最長年期,自己覺得過重,其年紀監禁又不適合。

然而上次求情時D10法律代表沒有要求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再取更生中心報告D10又還押多2星期,自己想到折衷方法由法庭以便箋向懲教查詢更生中心報告及是否有位,盡量一星期內取得。法官知道D10代表 #陳姵妏大律師 因要處理東區暫委裁判官工作缺席,建議先休庭讓D10事務律師索取指示及法庭聯絡懲教做法是否可行。

1445 休庭

1536 再開庭

D10代表同意押後判刑以便法庭索取D10更生中心報告。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9個月‼️
D7: 即時監禁9個月‼️

D10: 押後判刑至4月20日 1000處理。

📌判刑理由
謝官考慮D1及D7判刑曾參考李俊文法官案例,2人刑期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審前覆核前表示會認罪可得20至25 %扣減,法庭予以較寬大25 %折扣。此外沒有其他可扣減因素,判處兩人各9個月即時監禁。

法庭押後D10判刑至4月20日 1000處理,期間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答辯

D1:陳(18)
D3:黃(25)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
同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2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4個月: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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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就控罪(1)認罪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
D3不認罪。

案情:
2019年9月8日傍晚,有人應網上召集,到旺角警署悼念831。當日2055時PW1發出警告。示威者不停叫口號,並用鐳射光束照警署及警員。警員多次發出警告,要求群眾散開,但聚集人士並沒有散去。2230時,示威者人數繼續增加, 有大概100人,並散向太子道西的行車路,車輛需要慢駛及讓路。2330時應急小組開始驅散人群,到場後見到有群眾聚集,大部分穿黑衣及口罩。2344時PW2在長旺道3號外截停D1,當時她正與其他示威者逃走,在她的腰包發現鐳射筆,證物由PW3檢取,在警誡下D1保持緘默。2300-2313的閉路電視拍到D1拿著鐳射筆向警署發射鐳射光束。PW8索取該片段為證物。在整個示威過程中,沒有收到報告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受傷。D1的鐳射筆功率為7.05mW,經檢驗為3B級鐳射產品。

D1同意案情,沒有刑事記錄。證物3-11包括D1衣物及八達通卡充公。

控方呈上片段截圖及播放當時找換店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片段副本存檔法庭。

求情:
辯方昨天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D1於2004年出生,香港讀書,案發時15歲,成長於不幸福的家庭,現在就讀知專的設計課程,有工作幫補家計。本案案情並不是最嚴重,D1有使用鐳射筆,但不是長時間使用,事件中沒有警員或途人受傷,片段中也見到有車輛駛過及途人走過,顯示此非法集結沒有令交通癱瘓。D1沒有豬嘴頭盔等比較重的裝備。犯案時比較年輕,年少無知,渴望得到他人認同,受到朋輩和社交媒體影響,沒有深思熟慮,現已明白不應用犯法的方式表達意見。D1案發後情緒受到困擾。D1希望以後可以向時裝方面發展。此案在事發3年後才進入法律程序,如果一開始帶上法庭,便可以用少年犯的方式處理。D1第一時間認罪,希望可以獲得最大減刑折扣。辯方呈上D1、家人及中學老師的求情信。家人認為D1是一個充滿愛心,孝順父母的人,即使對不認識的陌生人也願意幫助他們。有很多人都支持她的更生。

法庭會為D1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5月15日1430判刑,期間需要還押。D3的案件會押後至6月26日1430同庭進行審前覆核,D3以原有條件擔保。